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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新规制度在建设重点项目工程重点项目实际重点项目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司法认定中运用

    时间:2020-11-03 17:05:1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司法认定中利用

    起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薛子裔更新时间:20XX-11-29 1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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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认定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是否组成表见代理应从代理权授权表象客观性、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信赖合理性和建筑企业行为可归责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相对人应就授权表象、合理信赖进行举证,建筑企业应就其行为对促成授权表象无过失进行举证。在证实标准方面,授权表象客观性之判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从授权表象形式要素、交易时间地点、类型、金额、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相对人有没有过失以“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为标准,同时结合案情,对相对人注意义务进行具体化。建筑企业行为可归责性之判定应坚持和“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从其采取预防和阻止方法、企业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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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授权表象合理信赖举证责任证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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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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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不少建筑企业假借内部承包经营模式,许可不含有对应施工资质个人以“某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内部承包(风险)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挂靠方施工过程中产生债务纠纷自理。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或其聘用、授权人员往往以“某企业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进行购置材料、租赁设备、金钱借贷等对外商事活动。一旦发生争议,交易相对人往往以表见代理为由将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一并列为被告。因为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要求,作为裁判者,怎样厘清其中法律关系、权衡其中利益冲突,妥善处理案件,需要相当法律智慧。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把握好裁判价值导向、理清裁判思绪,其次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和证实标准;再次要依据案情、结合表见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作出综合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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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价值导向和基础思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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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制度在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司法认定中具体利用怎样坚持“宽严适度”首先是一个价值导向问题。站在建筑企业立场,应尽可能严格把握表见代理适用尺度,避免因实际施工人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企业背负巨额债务。站在相对人立场,应尽可能放宽表见代理适用尺度,维护交易安全,让相对人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作为裁判者应坚持怎样裁判立场,司法天平怎样称量相对人和建筑企业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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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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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层次: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在处理相对人和本人利益冲突,权衡动态交易安全和静态财产安全方面,对相对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合适倾斜保护,表见代理制度组成要件不能过于严苛,不然将造成其适用落空。在这类案件中,相对人对授权表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判定成立表见代理。建筑企业在负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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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层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在建筑行业含有普遍性,这些行为被《建筑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司法意见所否定。?[1]?应经过司法裁判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降低上述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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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层次:兼顾各方利益。在坚持上述裁判理念基础上,应适度从严把握表见代理适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同时要兼顾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利益。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还应充足考虑司法政策之利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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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基础思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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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分内外关系。在内部关系中,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有名无实),实际施工人对所承包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独立管理权利,但同时也含有附从性,其必需接收发包方、监理方、建筑企业监督、检验和建筑企业对项目部宏观调控。在外部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含有建筑企业职员表象(双方实际不存在职务关系),轻易产生授权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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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基础事实。实际施工人对外发生工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首先应严格审查协议签订、推行及相关债权凭证真实性,正确定定购置材料、租赁设备基础事实。对包含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纠纷,应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借款本金数额真实性给予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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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确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授权表象、相对人合理信赖(善意且无过失)和建筑企业(无)过失应由谁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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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明确证实标准。法院在审查时候,代理人授权表象客观性、相对人信赖合理性、建筑企业可归责性采取何种证实标准,方能满足具体证实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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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进行综合判定。依据法定程序全方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证实标准、表见代理等要求,遵照法官职业道德,利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没有证实力和证实力大小进行独立综合分析判定,并公开判定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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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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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观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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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施工人含有授权表象是客观要件事实。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是否组成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含有被授权客观表象,如项目经理任命书、工地铭示牌对项目责任人公告、项目部印章等,这些授权表象有些是实际施工人伪造、变造,有是建筑单位过失造成,如任命实际施工人为项目经理、明知实际施工人以其名义从事行为而不反对等。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含有授权表象客观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相对人。理由以下:依据要件事实分类说,相对人对代理权授权表象证实属于对权利成立证实,其应负担对应举证责任。建筑企业对该事实能够加以单纯否定或举出相反证据加以否定,但对该事实并无举证责任。对应地,建筑企业否定代理人含有代理权,属于对权利妨碍、变更、消亡证实,其应负担“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证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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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观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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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表见代理主观要件事实两种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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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件说:“相对人合理信赖”。依据《协议法》第49条要求,组成表见代理主观要件仅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即相对人合理信赖(善意无过失)。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采此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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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件说:“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建筑企业过失”。在学界二要件说是通说。实践中,部分地方司法意见也肯定二要件说。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讨论纪要(一)》第14条要求:认定组成表见代理,应该以被代理人行为和权利外观形成含有一定牵连性即被代理人含有一定过失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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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种见解分歧之根本在于对“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建筑企业过失”之间内在逻辑关联认识。假如认为“建筑企业过失”对授权表象形成含有可归责性是判定“相对人合理信赖”一个必不可少方面话,那么“建筑企业过失”就不含有要件上独立性。反之亦然。笔者认为,依据代理权关系和代理权基础关系相区分理论,相对人合理信赖主张是针对代理人不妥行为(甚至是欺诈),相对人对代理人和建筑企业之间基础关系难以全方面掌握,一旦将“建筑企业过失”之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人,其举证责任将很重,二要件说更含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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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相对人合理信赖”之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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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要件事实判定关键是事实层面判定,相对人应就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协议书、公章、印签等有权代理客观表象事实进行举证。而主观要件事实判定关键是法律层面判定,相对人应证实对信赖授权客观表象事实是善意(相对应是有意)且无过失。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合理信赖对象是代理人含有代理授权客观表象,信赖范围是围绕该表象展现客观事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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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企业(无)过失”之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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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对人举证证实其含有“合理信赖”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就自己是善意(相对应是有意)且无过失负担举证责任。建筑企业可从其和代理人基础关系(代理人是否为企业职员、委托代理人或挂靠实际施工人等)、对代理行为是否知道、是否采取必需防范方法等方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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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实标正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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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客观要件事实证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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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代理人没有规范授权委托书,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举证责任应关键经过综合间接证据判定,依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形成较为完整、严密证据链,达成“高度盖然性”证实要求。具体而言,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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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授权表象关键形式。表征代理权关键形式有:(1)项目部铭示牌。假如该铭示牌明确将和相对人交易人公告为项目部责任人,该信息对相对人判定其有授权表象有较大影响力。但假如该铭示牌同时也明确公告其不含有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发生交易权利,那么相对人主张其有授权表象就缺乏合理性;(2)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或风险承包)协议书、任命状。实际施工人假如被建筑企业以所谓内部承包(或风险承包)协议书、任命状形式确定为项目部责任人,该实际施工人在和相对人发生交易时向相对人出示该协议书或任命状表明自己是项目部责任人,除非该协议书或任命状上明确要求其并无以企业或项目部名义发生交易权利,不然,该协议书或任命状对相对人判定其有授权表象有较大影响力。(3)建筑企业财务章或资料章、项目部印章(及其财务章、资料章、技术章)。假如实际施工人在和相对人交易时在交易凭证上加盖企业财务章,该加盖印章行为对相对人判定其有授权表象有重大影响力。假如实际施工人加盖是项目部印章(及其财务章),该盖章行为对相对人判定其有授权表象有较大影响力。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协议时加盖无证据证实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相关印章(常见有项目部公章、财务章、资料章、技术章),相对人能举证证实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建筑单位知道或应该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该盖章行为对相对人判定其有授权表象一样有较大影响力。

    2、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缔结和推行时间应含有合理性,通常而言,项目部成立前、工程完工后发生交易关系缺乏合理性或合理性显著不足。交易缔结和推行地点通常应在项目部办公室或工地,不然建筑材料、租赁设备使用、检验是否发生难以证实;借款标准上要交付至建筑企业或项目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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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物性质和交易额大小。通常而言,建筑材料买卖需要出卖方将该材料运输至施工工地,假如材料数量较大、价值较大,往往需要项目部责任人亲自签收。建筑设备租赁出租方不一定需要将该设备运输至施工工地,但假如设备数量较大、价值较大,往往需要项目部责任人亲自签收。借款不需要到工地办理,但需要项目部责任人或企业财务部门亲自办理,假如数额较大,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借款目标、本息、推行期间和借款人,并将款项经过银行转账、票据或现金解款等方法交付至建筑企业或项目部账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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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习惯。关键包含当初当地建筑行业相关交易习惯和交易双方交易习惯。如在A地建筑行业,建筑材料如砖块、沙子买卖,通常要求出卖人将其运输至施工工地,由项目部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清点后签发收料单,出卖人凭证收料单在一定时期内和项目部责任人对账结账。这种交易习惯含有相当合理性。假如出卖人并未违反该交易习惯,应肯定其对授权表象信赖含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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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双方关系。包含交易双方通常社会关系和交易中信赖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夫妻、亲子、亲戚、好友等亲密身份关系,后者是指在交易过程尤其是连续性交易过程中,双方合作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假如双方存在夫妻、亲子、亲戚、好友等亲密身份关系,那么其信赖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假如双方交易过程中一直合作良好,其信赖含有较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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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标物用途。这是一个关键参考性原因,应综合上述五个方面,并结合经验法则,采取事实推定等方法加以综合判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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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往往不含有授权表象或授权表象显著不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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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际施工人或其授权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交易行为。如实际施工人或其授权人员和相对人发生交易时,并未加盖企业或项目部相关印章,也未向相对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内部承包协议书、任命状或项目经理等授权凭据,铭示牌上亦未显示其为项目部责任人,不能认定含有授权表象。又或如某人员声称其为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授权人员,该借款、建筑材料、设备为项目建设所需,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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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时间显著不合理。如工程项目还未招投标,就发生了建筑材料买卖、设备租赁和借款行为。再如工程项目完工后,发生上述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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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地点或推行对象显著不合理。如双方约定将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运输至项目以外工地。再如双方约定将借款汇至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部以外账户,或将现金交付给实际施工人或其授权人员、建筑企业财务部等以外人员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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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显著损害建筑企业利益。如在借款时,约定10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再如,约定双方买卖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无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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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行为显著不符合交易习惯。如交易金额数高达数十万,并未向建筑企业问询款项怎样交付情况,而是直接交付至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实资金交付、使用和本工程项目相关。再如实际施工人频频违约,但相对人连续向其借款,并未向企业主张债权且无证据证实资金交付、使用和本工程项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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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相对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无代理权限。如相对人知道建筑企业相关项目部无权向外借款、购置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知道所谓企业相关印章或项目部相关印章系实际施工人私刻或建筑企业对相关印章使用有明确要求而实际施工人并未根据要求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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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主观要件事实证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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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相对人合理信赖”证实标正确定“相对人合理信赖”证实标准必需考虑以下三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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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权表征效力。[7]权利需要经过一定方法加以表征,权利表征实质是经过一定外部形式向社会传输权利情况信息一个表示机制。在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活动中,实际施工人并不要求委托代理权含有强烈权利表征,因为建筑企业授权形式对其并不关键,关键是授权内容;而对于相对人而言,代理权表象含有不易识别性,需要较为强烈权利表征,不然难以知晓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代理权授受情况。但法律并未配置代理权法定表征形式,委托代理授权表征形式公信力不足。这是否意味者相对人要尽到高度调查和信息甄别义务呢,笔者认为,还要结合授权情况信息是怎样分布,相对人在该信息拥有方面是否含有优势,获取和甄别信息比较成本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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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理权授权情况信息分布。我们能够借鉴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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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博弈中,信息占有优势方(信息发送者)经过语言、行动传输虚假信息,信息占有劣势方(信息接收者)信息甄别能力将大大削减,从而作出次优反应。代理权授权情况信息分布展现严重不对称状态,代理人信息优势最为显著,其完全能够经过操作信息,对相对人及建筑企业实施欺诈从而使相对人、建筑企业发生认识错误和表示错误;其次是建筑企业,其是代理权授和者,和实际施工人关系亲密且处于优势地位,对实际施工人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等行为预防成本不高;相对人处于信息劣势,在授权信息真伪之甄别判定方面需要较大调查和预防成本。故而,应让含有信息优势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负担更多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信息预防义务,而处于信息劣势相对人负担合适信息甄别判定义务即可,不然将造成交易目标落空和交易费用无须要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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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对人商人身份。通常而言,能够将供给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者、资金出借者作为法律上商人看待。深入细分,假如供给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者、资金出借者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能够将其列为个体商,对应地,假如其为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将其列为法人商和非法人组织商。区分之实益在于个体商注意义务应合适低于非法人组织商,非法人组织商注意义务合适低于法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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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合理信赖即善意无过失相对应是恶意(有意)且有过失,相对人需要举证证实:第一,其主观上无恶意即并非明知实际施工人无代理权。这比较轻易证实。第二,其主观上无过失。我们知道,民法理论上依据行为人注意义务要求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一般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能够注意(认识、预见并采取方法阻止)而没有注意(侥幸心理、不予重视、应对方法不力等),行为人即存在重大过失。二是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具体轻过失也即通常过失。三是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要求所应负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也即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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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过失。从抽象意义上讲,这里“无过失”应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标准即要求相对人依其商人身份根据商业规则、通例要求谨慎、明智地审查甄别授权表象之真伪。落实到具体判定应充足考虑上述三个原因并运使用方法律经济分析、类型化等思维工具。[9]综上,笔者认为,相对人“无过失”应坚持“善良管理人”要求,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以主观标准:依摄影对人不一样商人身份和不一样交易类型,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应依据其可获取相关授权情况方面(授权表象客观性程度之高低)信息作出谨慎、明智判定,同时考虑相对人所处具体情境,对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具体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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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相关“建筑企业无过失”证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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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经过证实自己合理信赖授权表象,从而推定无权代理人含有代理权(法律推定事实)。建筑企业欲推翻该法律推定,就应该举证证实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且自己对授权表象形成没有过失(可归责性)。考虑到授权表征公信力较低,而且建筑企业相关授权情况信息占有方面含有优势,应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标准判定建筑企业“无过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1)建筑企业是否采取了必需有效防范方法(如制订规范项目部管理制度);(2)建筑企业对实际施工人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进行了有效阻止;(3)建筑企业对实际施工人或其授权人员身份是否进行了规范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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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而言,在相对人和实际施工人建材买卖、设备租赁纠纷中,建筑企业“过失”较易成立,理由以下: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责任人)身份是建筑企业给予,此其一;其二,相对人将建材、设备运输至工地并接收检验,检验者是建材质监部门、监理人员,这些部门或人员监督检验对象全部是建筑企业,没有建筑企业默认、许可,检验工作将无法进行。换而言,建筑企业对相对人提供建筑、设备是推定知晓,认可。在相对人和实际施工人借款纠纷中,建筑企业“过失”较难成立,理由以下:企业有较为严格财务管理,出借人标准上应将出借款交付至建筑企业财务部门或项目部账户上。借贷金额较大情形,假如出借人将出借款交付给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否定该资金用于工程项目,不能直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所借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工程项目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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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审查中,“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建筑企业无过失”证实过程含有相互具体化价值:裁判者难以确定相对人对其“合理信赖”证实是否达成证实标按时,能够经过考察建筑企业对其“无过失”证实是否达成证实标准给予辅助判定,反之亦然。在审查时,裁判者经过反复权衡二者,为促成或限制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提供正当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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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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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相关挂靠方面,《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要求:“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肯定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内容,第四条、五条分别就挂靠类型和审查判定关键点进行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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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通知》(法发〔20XX〕40号)第四部分就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署或实际推行协议情形怎样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进行要求,该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并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判定审查方面给予严格要求。各级法院在裁判时,应充足考虑该指导意见价值导向和具体利用该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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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通知》(法发〔20XX〕40号)第13条第二句要求:“协议相对人主张组成表见代理,应该负担举证责任,不仅应该举证证实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协议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该证实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含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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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二项要求:“对数额较大借贷案件,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或债权凭证载明借款本金数额包含利息,且提供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债权凭证或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应由相对人就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借款本金数额真实性负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对签署借贷协议、出具债权凭证时间、地点及所涉资金起源、交付方法、时间、地点等签订推行协议原因给予举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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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要求:“相对人举证证实已将借贷资金经过转帐、现金解款、票据等方法交付于建筑单位或项目部,能够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标,应证实所借资金确实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资金起源、数额及工程所需资金数额等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数额较大借贷资金未进入建筑单位或项目部帐户,直接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建筑单位否认所借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标,不应直接认定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所借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工程项目负担举证责任,且所举证据间应形成紧密证据链条,基础达成所借资金和用于工程开支资金系同一资金证实程度。相对人举证证实已将买卖、租赁协议标物交付至项目部相关人员和工地相关地点,能够认定买卖、租赁协议标物用于工程项目。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否认买卖、租赁协议标物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标,应证实协议标物确实切去向,或对工程所用该种标物起源、数量及工程所需该种标物数量等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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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相关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情形可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案件审理指南》相关“项目经理”章节内容,另可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20条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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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学者指出:影响着权利及其表征之间联络原因关键有据以信赖之权利性质、表征是否有对应规范程序要求和表征形式是否含有权利推定力。吴国喆,张飞虎:《表见代理制度中第三人信赖合理性判定及弹性化机制应用》,载《西北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5期,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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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精炼贝叶斯均衡是信息不对称博弈均衡,其关键点是“不拥有信息参与人给不一样事件给予概率,然后当其它参与人采取了信息传输行动后,利用贝叶斯法则来更新这些概率(在概率理论中,贝叶斯法则提供了一个方法供理性参与人伴随新信息而不停更新她们信念)”,进而采取对应行动。?[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著,严旭阳译:《法律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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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我们能够借鉴汉德公式对过失进行分析,B表示预防成本,P表示含有授权表象之“无权代理”发生概率,L表示该“无权代理”带来损害。假如B<PL,含有注意义务人才含有过失。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纠纷中,对实际施工人“无权代理”含有注意义务有建筑企业和相对人。裁判者应依据法律要求和案情合适分配双方注意义务,从而实现预防成本总和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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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通知》(法发〔20XX〕40号)第14条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定协议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该结合协议缔结和推行过程中多种原因综合判定协议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另外还要考虑协议缔结时间、以谁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物交付方法和地点、购置材料、租赁器材、所借款项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行为、是否参与协议推行等多种原因,作出综合分析判定。”尤其值得注意是,“以谁名义”进行交易是一个较为复杂问题,不能简单看债权凭证上签字(以谁名义签字),而要结合整个交易过程来综合判定。见周凯:《表见代理制度司法适用——以涉建筑工程商事纠纷为对象类型化研究》,载《法律适用》20XX年第4期,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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