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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与研究应用

    时间:2020-09-08 12:21:3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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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性质和交通事故责任归责标准

      内容提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经过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意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财产安全及其它正当权益,提升通行效率关键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即使这部法律内容关键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规范,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要求。本报特约侵权法教授张新宝先生从侵权责任角度对这部法律相关要求,尤其是制度创新方面要求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中可能出现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交通事故性质和交通事故责任归责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要求:“‘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这不一样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二条之要求:“本措施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和其它在道路上进行和交通相关活感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事故能够是因为“过失或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则仅仅要求“过失”一个情形。因为后者这一要求,过去有些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标准是过失责任或仅仅是过失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原因要求为过失(包含有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个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标准上应该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求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她人损害,应该负担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实损害是受害人有意造成,不负担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标准既不能一概适用过失责任标准,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失或严格责任标准。它确立了一个归责标准体系,对于不一样主体之间责任负担适用不一样归责标准:(1)保险企业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负担无过失责任(第七十六条);(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损害赔偿,适用无过失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3)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适用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地方措施。比如,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沈阳市行人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同年9月10日施行。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这6条要求关键精神是: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时,假如机动车驾驶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要求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因为这类要求事关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保障、现行法律法规正确适用和能否切实落实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等基础法律理念,所以其一出台立即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确立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标准,即使在受害人过失行为是引发损害发生全部原因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应负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如10%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人责任

      中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要求:“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保险。”依据责任保险协议,被保险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因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为标,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标,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全部些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要求:“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要求。”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有国家实施相对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实施绝对强制保险。在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以外其它州和加拿大关键省份全部实施相对强制保险。而在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美国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那州等国家和地域保险立法则实施绝对强制保险。实施绝对强制保险是各国立法趋势,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其特殊关键意义关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责任。

      中国现在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键对象是个人保有车辆和在中国一切外国人机动车。而对于政府机关全部车辆则并没有要求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要求由国务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出具体要求,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全部车辆适用统一要求,不然难免会出现对受害人不利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要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该条要求明确了保险企业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企业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赔偿责任得以免去。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企业应该根据保险协议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受害人取得对保险企业直接请求权,保险企业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有些人认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企业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直接要求(在强制保险场所),而且该请求权是一个独立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协议约定赔偿范围内能够直接以原告身份对保险企业提起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将保险企业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立即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在损害赔偿中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要求:“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要求。”该条要求意义重大,它将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进行愈加好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以下多个情况下可能得不到足够救助:受害人所受损害超出保险协议约定赔偿金;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等等。在国家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四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要求:“机动车全部些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据要求投保后,并处依据要求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二倍罚款。”第二款要求:“依据前款缴纳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起源关键是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全部些人或管理人罚款。笔者认为,值得考虑是,仅仅依靠这些罚款是否能够满足垫付赔偿金需要?是否还应该要求其它部分资金起源(如是否能够从其它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罚款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作为资金起源、是否能够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作为资金起源)?国务院最终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时可对这个问题给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途是:当受害人不能从保险企业取得足额赔偿、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或是无赔偿能力时,基金能够先行垫付全部或是部分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要求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受害人其它损害能否要求先行垫付呢?笔者认为,为了充足保护受害人,在受害人不能从肇事者或是保险企业取得充足救助时,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先行垫付受害人其它人身或财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要求:“肇事车辆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企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要求很明确,假如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肇事者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定用途或说是功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追偿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提议稿》专门设计了一个“肇事机动车逃逸情形赔偿和追偿”条款:“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损害后逃逸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得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向受害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条中要求“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和“代位求偿权”为立法机关所借鉴,并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起源,能够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相关相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欧洲条约》。它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之情形,尽管没有推行投保义务要求或负有责任人无法识别,受害人也能得到赔偿。1990年5月14日《相关组员国就使用机动车之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法律协调第3号理事会指令》要求保障基金必需运作。1990年11月8日一项指令则决定“经过一个处于组员国之内企业”提供机动车责任保险企业必需向该组员国保障基金缴费。欧盟经过一系列指令和中国立法,欧洲各国建立起来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在责任人没有购置强制保险、无法找到肇事者情况下,受害人能够从该基金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来说,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鉴了欧盟这一制度。

      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笔者提议建立高效管理机制,实施专款专用,基金能够作为财团法人(需要未来民法典在法人分类上做出要求)运作。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作为财团法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对赔偿责任人代位追偿权。假如未来查明肇事者,损害赔偿保障基金有权向其追偿,诉讼时效从发觉或应该发觉实际肇事者时候开始计算。

      四、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过对于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却没有要求。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六章“损害赔偿”中做出了要求。不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相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要求有部分现在已不合时宜。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对造成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费,在以后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要求是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20XX法释7号)要求:“被她人侵害生命权自然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致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方法为死亡赔偿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相关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已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估计很快会出台),其中也对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了全方面要求。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部分要求不相一致,前者存废就成为一个引人注目标问题。20XX年《中国立法法》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做出要求。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相关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时应该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中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要求,并结合新近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要求和精神,统一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这么既能够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也能够为未来在民法典中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提供经验。

      应该立即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能够适用尤其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来民法典公布后应尽可能做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含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统一。侵权责任关键功效是赔偿受害人损害,不管受害人因为何种原因受到人身损害,其赔偿请求权标准上是一样,不应该因为法律要求之间差异而造成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相一致。对此做出明确、统一要求,未来民法典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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