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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业建设新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新规制度

    时间:2020-09-07 16:16:1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交通运输部制订

    中国国家统计局同意

    20XX年10月

    本报表制度依据《中国统计法》相关要求制订

    《中国统计法》第三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据本法和国家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情况。

    《中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中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给降职、免职处分,对逃匿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汇报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逐层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她人作伪证。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四、附录

    事故认定标准……………………………………………………………………………………9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依据《中国统计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项目。

    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包含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难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本报表制度要求统计口径、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标安全监管机构汇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汇报后2小时内,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立即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个月28日前必需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伤亡事故(包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月报表。

    (五)快报报表报送超出要求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出28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出二十四小时后,视为迟报。因过失未填写报送相关关键项目标,视为漏报。有意不属实上报相关关键内容,经查、证属实,视为谎报。有意隐瞒已发生事故,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视情节在行业内给通报,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责任人、统计责任人、填表人、联络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能够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情况,发觉后应立即报送更正后报表。如超出48小时,一经发觉,视为谎报。

    (九)在填写统计报表是应根据事故认定标准进行填写。事故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XX〕34号)编写。

    (十)本报表制度中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基础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汇报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法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不定时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交质监32表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每个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交质监31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同意机关:国家统计局

    同意文号:国统制〔20XX〕71号

    填报单位:使用期至:20XX年10月

    事故基础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明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

    失踪人员数量(人)

    失踪人员类型

    □□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

    □□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责任人:填表人:联络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时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二十四小时制,填写至分钟。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填写发生事故具体项目名称(包含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工程所在地填写至工程所在市级(地域、州、盟)。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中包含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及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设施、06绿化工程、07三大系统工程、08服务区工程、09隶属临时工程(搭建维修办公生活区、搅拌场、预制场、料场)、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包含11港口工程、12船闸工程、13、港口机电工程、14航道疏浚整改工程、15修造船水工工程、16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7航电枢纽、18隶属临时工程(搭建办公生活区、搅拌场、预制场、料场)、19其它水运工程;(2)工程等级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XX),《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XX),《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211-99)等标准规范划分;(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路面、03桥梁基础基坑、04桥梁桩柱、05梁板安装、06梁板临边、07隧道洞口、08隧道洞内、09掌子面、10港口码头边缘、11水工基坑、12船坞、13水下作业、14船上作业、15水上作业、16通航建筑物高处作业、17模板、18脚手架、19支架及龙门架、20施工机具旁、21施工车辆周围、22塔吊、23电梯、2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5外电线路、26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29料场、30拆除现场、31加固现场、32养护区域内、33养护区域外、34开山爆破、35其它(须注明)。

    6.事故类别:按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7.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含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法、管理方法;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百分比等基础数据和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和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全填写,必需在月报表中续报。

    8.事故简明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处理情况。

    9.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关键原因。

    10.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依据GB672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1.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农民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其它。

    12.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姓名及安全考评证书编号。

    (二)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号:交质监32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同意机关:国家统计局

    同意文号:国统制〔20XX〕71号

    填报单位:2月使用期至:20XX年10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

    类别

    事故简明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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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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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责任人:统计责任人:填表人:联络电话:报出日期:2月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明经过:关键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方法、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点、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点、03安全设施缺乏或有缺点、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具缺乏或有缺点、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验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姓名及安全考评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难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考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四、附录

    事故认定标准

    1.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因医疗事故死亡除外,但必需得到医疗事故判定部门确实定),均按死亡事故汇报统计。假如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出30天死亡,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出105日临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除外,但必需得到医疗事故判定部门确实定),均按重伤事故汇报统计。假如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出30天,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员参与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汇报,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关键责任企业统计汇报。

    5.总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承包工程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员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施独立核实,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汇报;没有实施独立核实,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汇报;通常没有推行分包协议承包,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实,全部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汇报。

    6.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员伤亡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全部应统计汇报。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7.企业职员参与社会上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汇报范围。

    8.企业租赁及借用多种运输车辆,包含司机或另聘司机,实施该企业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员统计汇报。

    9.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员伤亡事故汇报统计。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10.企业职员在企业外实施领导指派任务时,因私自做和任务无关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伤亡事故,不按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1.企业职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与企业安排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员伤亡,均应按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2.停薪留职职员和已离退休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3.职员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不管伤及本企业职员还是雇用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4.借调外单位职员发生伤亡事故,不管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管双方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怎样,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5.职员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6.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管职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全部应统计汇报。

    17.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造成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疗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定系职员本人疾病造成,不按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8.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原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管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员伤亡事故企业统计汇报。

    19.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范围包含代训工、实习生、参与本企业生产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验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人员,劳改、劳教中人员,外来救护人员和因为事故造成伤亡居民、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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