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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纬观点】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后,对外支付劳务费等工程必要费用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协助

    时间:2020-11-18 20:31:2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建纬观点】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后,对外支付劳务费等工

    程必要费用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协助 ...

    作者介绍

    倪启峰,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5 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工程法律事务,处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法律

    事务,善于工程法律实务、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及风险预防。施工企业不同于一般性的公司,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上有业主(甲方) ,下有分包商、材料商等。而在涉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的时候,则其间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是错综复杂,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更为冲突激烈。

    很多施工企业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时候,那是协助也不是(可能会受到各方的追债要求) ,不协助也不是(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责任追究) 。其中,又以各项施工过程中牵涉

    的必要工程成本费用的对外支付为矛盾焦点。

     比如:劳务费、主材的材料款、水电费、税费等。

    本文即选择与该问题有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希望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施工企业,可以在阅读本文后有所启发,并在实践中注意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案例名称: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霍某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纠

    纷案

    案号:

    2015)苏执复字第 00053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背景:

    霍某与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富强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调解未履行后进入执行,连云港中院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向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亿人

    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亿人公司暂停向富强公

    司支付工程款。

    亿人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富强公

    司的建设工程款尚未最后决算,请求终止执行协助执行通知

    书。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间,亿人公司未经连云港中院许

    可,向富强公司支付(代付)工程款 1000 余万元。

     2014 年

    12 月 19 日,连云港中院向亿人公司送达《限期追回财产通

    知书》,限亿人公司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如数追回已

    向富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700 余万元。逾期未能追回,将依

    法裁定亿人公司在支付的数额内向霍某承担责任。

    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亿人公司未履行该通知,连云港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亿人公

    司在其支付的数额内向霍某承担支付责任。亿人公司提出执

    行异议称:

    第一、 2012 年 7 月,霍某、富强公司及亿人公司曾有过代偿

    付款的三方协议(该三方曾签订代偿协议,约定亿人公司结

    算后向霍某直接支付工程款) ,且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第二、

    亿人公司未擅自向富强公司支付工程款,其所支付的款项分

    别为:根据连云港市清欠办、建委的要求,直接支付农民工

    工资 284 万元;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支付执行款

    2343520 元(冲抵富强公司到期工程款);向税务部门支付开票税金 615758.92 元(冲抵富强公司到期工程款);向电力、水务部门支付水电费 460978 元(冲抵富强公司到期工程款);连云港中院霍某申请执行富强公司案件中,扣划申请人银行

    存款 100 万元。因此,没有一笔由亿人公司支付给富强公司。

    第三、连云港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的依据是《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37 条规定。此条规定是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规定,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到的

    是工程款,不是收入。亿人公司与富强公司之间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不管是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还是税款,都不是收入。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意见:

    第一、亿人公司与富强公司之间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关系,亿人公司对富强公司所欠款项为工程款,此点双方当事人均

    予以认可。因此,在本案中连云港中院对亿人公司未付富强公司工程款的执行行为从性质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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