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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21 01:15:2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加班管理细则(内部通过稿)

    目的

    明确加班范围的界定,便于加班管理环节的具体操作,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人员

    2.1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适用本制度;

    2.2工资实行提成制、或者其它非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均不适用本制度;

    3.加班界定与原则

    3.1加班分为两种:应急性加班与计划性加班。

    3.1.1应急性加班指工作日下班后,因临时增派新任务且需要紧急完成而继续工作超过3小时的。

    3.1.2计划性加班指在正常休息日、节假日上班(含出差)的情形。

    3.2加班原则

    3.2.1效率优先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加紧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3.2.2健康第一原则

    部门主管在安排加班时,需结合员工身体状况、加班时长、加班频率、工作强度等因素。

    3.2.3优先调休原则

    员工的加班原则为自加班产生后的6个月内调休完毕;工作性质特殊的,可在加班产生后的

    12个月内调休完毕。

    3.2.4事先审批原则

    加班需事先办理审批流程,依次经本部门主管、分管领导与总裁审批通过,并在人力部备案方可有效;如遇临时性、紧急性加班可在加班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

    4.加班界定

    4.1以下情形不视为加班。

    4.1.1工作日下班后的正常收尾工作。

    4.1.2 工作日下班后(含正在进行的)客户应酬、内部会议、业务学习、培训等。

    4.1.3正常休息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公众活动、开盘认筹活动等。(此条待定讨论)

    4.1.4休息日/节假日的外派学习。

    4.1.5因司机工作的特殊性,当天下班后的延伸工作时间在2小时(含)内的。

    4.1.6工作日出差(含市内外)的综合时间超过8小时的(含往返路途用时、就餐用时在内)。

    4.1.7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事故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1.8其它不视为加班的情形。如每月工作中的阶段性繁忙、周期性繁忙等造成延迟下班的情形。

    4.2以下情形视为加班。

    4.2.1正常工作日内应急性加班时间连续超过3小时(含)的。

    4.2.2计划性加班的情形。

    4.2.3因司机工作的特殊性,工作日下班后连续工作超过2小时的。

    4.2.4其它特殊情形。

    5.加班时间计算方式

    5.1计划性加班的综合时间超过8小时(含)的(含往返路途用时、就餐用时在内),视为司乘人员加班1个工作日;不足8小时的,视为司乘人员加班半个工作日。

    5.2司机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情形:当天超过3小时不足4小时的,视为加班1.5小时;超过4小时(含)不足5小时的,视为加班2小时;以此类推;当晚工作超过11点半(含)的,视为加班半日。

    5.3应急性加班的时间计算参照本条5.2的方式处理。

    5.4在公司办公点加班的,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时间为计算基础;不具备打卡条件的,以其上级主管确认的时间为计算基础。

    5.5人力部有权对加班时间提出合理意见和合理修正。

    6.未作特定说明时,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

    6.1上下班途中时间。

    6.2正常情况下的午餐用时(一般按0.5小时扣减)。

    6.3其它无特定工作内容而伴随产生的时间。

    7.加班费

    7.1实行工资提成制、或者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加班津贴或加班费。

    7.2公司(含下属公司)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不额外享有加班费或加班津贴。

    7.3 加班的计算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8.对于平时下班后仍需要坚守本职工作的同事,在没有申报过加班认定的情形下,经过公司的评估后,将以其它方式予以奖励。

    9.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为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10. 不服从加班、对加班计时/加班事由/加班期间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根据其性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11. 项目部人员在正常日下班后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执行集团的旁站管理办法与项目部的旁站制度;休息日有加班情形的,项目内部予以调休;公司不再另行计发加班费。

    12.本细则没有列举的情形,参考其它情形执行;没有参考情形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3.本细则自总裁签发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与落实。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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