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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智能交互解决方案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3 16:23: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智能交互解决方案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0年8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和职责权限 4

    第四章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5

    第四章规范运作 9

    第五章人事管理 10

    第六章财务管理 10

    第七章投资管理 12

    第八章报告制度 12

    第九章审计监督 13

    第十章考核奖惩 13

    第十一章附则 14

    智能交互解决方案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含50%)股权,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和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委派)董事(执行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章 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第十六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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