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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3 12:44:5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五年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1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初中起点五年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以下简称五年制中高职)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中高职学生学习的规范。

    2.2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中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应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医院证明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报到,并缴清费用的学生,方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休(停)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2.3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等教学场所。

    第十条 考勤规定:

    1、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报表的汇总、公布,并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2、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及审批手续依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办理缓考请假手续。缓考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考论处。

    4、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回校销假,参加学习。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必须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4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我校对五年制中高职的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标准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给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以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和表现为辅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的方式以课程标准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课程的成绩按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并转换成相应的绩点。百分制与等级制按如下关系折算:

    等 级 制

    百 分 制

    绩 点

    A

    90—100

    4.0

    A-

    优-

    85-89.9

    3.7

    B

    82-84.9

    3.3

    B-

    良-

    78-81.9

    3.0

    C

    75-77.9

    2.7

    C-

    中-

    71-74.9

    2.3

    D

    及格

    66-70.9

    2.0

    D-

    及格-

    60-65.9

    1.0

    E

    不及格

    60以下

    0

    第十七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1/3者,平时成绩以零分处理。若在该学期补考前,补交作业或报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学运行部批准,方可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未经审批不参加课程的考核者,均以“0”分计,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其评定方法为: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取得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申请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该课程结课考试进行。考试通过,认为免修通过,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免修考核不通过,不记入学习档案,但必须随下届学生修读该课程,并参加结课考试,考试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按相关规定记载。

    1、免修有实验(上机)、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上机)、实践。

    2、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国防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及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允许免修。

    3、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和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5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旷考学生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考试作弊者等课程成绩以“0”分计,均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放到下一学年进行。重修成绩由重修考核成绩确定。重修应按规定交纳修读费。

    2.6学业警告、转入下一年级及甄别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标准规定数少1/4及以上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标准规定数少1/3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标准规定数少1/2及以上者,必须转入同一年级的中专相应专业学习,不再具有中高职贯通学籍资格,获得毕业资格后发中专文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三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标准规定数少1/6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2.7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参加期末全部课程考核者,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2、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4、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可令其休学。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须交验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交验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有参保的学生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条例处理。

    3、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二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些原因需中途停学(如:从事科技开发、参军入伍等),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最长为两年;参军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在校期间,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认可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3、复学的学生,原修读过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对于考核未合格的课程,复学后须进行重修。

    第三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2.8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2、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因学习原因或个人申请退学须填写退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要求复学。未经批准和未办清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应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学习年限满一年且学习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2.9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五年制中高职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2.10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在籍学生学完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大学英语、计算机等课程符合有关规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学制内未达到退学标准,又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在离校后两年之内返校重修,完成者换发毕业证书,或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所缺学分获得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作结业处理或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学习期限延长最长为三年,缴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限延长三年后,仍未取得教学标准规定的最低学分,或未获得专业、学校规定的毕业资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因实习不及格而做结业处理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待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解除察看后,方可毕业。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2.11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二○一○年九月一日制定并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运行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本规定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学运行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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