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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方案】佳木斯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方案

    时间:2023-04-25 18:2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佳木斯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在全市各级民政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佳木斯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佳木斯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方案



    佳木斯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


    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民主机制建设。

    1)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是否扩大直选范围;

    2)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个人专断现象;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出席会员(代表)、理事数是否达到标准;

    4)是否以通信方式召开会议;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是否以民主方式进行表决;

    6)社会组织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7)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2.财务管理。

    1)是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目;

    2)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3)财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原则,会计是否兼任出纳;

    4)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小金库”问题;

    6)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7)是否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8)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行为;

    9)是否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淆管理,是否将自身经费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10)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赠或资助行为;

    11)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1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会费行为;

    13)是否按照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1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15)资产、收入来源是否合理,特别是注册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

    16)合法收入是否在主要负责人或会员间分配;

    17)社会组织盈余是否进行分配;

    18)各项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合理;

    19)任用会计人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是否担任会计、出纳;

    20)是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社会组织商业行为。

    1)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2)社会组织是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

    3)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是否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社会团体依法所得是否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5)社会团体是否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6)基金会是否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7)是否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

    8)是否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9)是否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行政资源违规审批或牟取利益,是否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进行不当牟利;

    10)是否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

    11)是否有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的现象。

    4.信息公开。

    1)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2)社会团体是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3)是否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5.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1)社会组织是否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是否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是否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3)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4)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

    6.社会组织违反其他规定情况。

    1)秘书长(含理事及名誉职务)以上任职人员是否系党政机关(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2)办公地点是否占用政府办公用房;

    3)在2014年前,是否有连续两年不年检现象;

    4)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

    二、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对照检查阶段(2015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精神,按照检查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填写《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对照检查表》和《市直部门全市性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明细表》(见附件),社会组织要形成自查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自查于2015年1020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检查于10月底前完成。

    (二)整改阶段(2015年11月)。社会组织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市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和督导。

    (三)巩固提高与建章立制阶段(201512月底)。主要是根据检查与整改的总体情况,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自2015年起,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所辖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任职廉政承诺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全面提升我市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迅速启动,及时反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专项检查工作,为全市开展此项工作开好局;各部门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确保工作效果。市级社会组织要将《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对照检查表》于1020日前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将《市直部门全市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明细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机关中心4号楼221室,联系人:祖峰,联系电话:6760148)。

    (三)强化措施,保证质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问题查找与整改措施要具体到位,充分体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市政府将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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