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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深圳法院改革

    时间:2020-10-14 16:18:1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深圳法院改革

    □ 戴同鑫 尹平 闻长智

    新加坡是东南亚马来半岛最南端的一个海岛国家,面积647.5平方公里,人口近400万(包括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和外籍劳工)其中华人占77%,马来人占14%,印度人占7.6%,其他人口占1.4%,是一个以华人为主,三大种族并存的国家。新加坡虽然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地,1965年8月9日独立以来仅有数十年历史,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经济腾飞、政治清廉、社会稳定、风尚良好的现代化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有诸多的条件和因素,但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强调法治,加强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完备,执法严格公正,执法监督严密,法制意识很强。而新加坡法院在新加坡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审判管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新加坡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具有很强的信心,提高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新加坡法院在审判制度上的特色

    (一)单纯的法院组织体系

    新加坡因国土面积小及人口少,法院的组织体系比较单纯,全国只设两级法院,即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对刑事、民事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1994年4月8日新加坡司法委员会颁布废止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法令,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两审终审制。

    新加坡最高法院由上诉庭和高等法庭组成。上诉庭由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组成,管辖和审理不服高等法庭一审民事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及不服高等法庭一审刑事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一般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法官审理上诉案件。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及司法委员组成,负责审理一审民事、刑事、海事案件及不服初级法院地方法庭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并具有对初级法院行使诉讼程序方面一般监督与修正管辖权的权力。

    初级法院是新加坡惟一的一个地方法院,由地方法庭、推事法庭、验尸庭、少年刑事庭、交通法庭、小额索债法庭、家事法庭组成。管辖和审理一定刑期或一定诉讼争议标的额以下的刑事和民事初审案件。

    (二)方便快捷的立案程序

    新加坡两级法院均设有案件注册处(初级法院的注册处分刑事注册处和民事注册处),所有案件均须通过注册处登记。原告起诉只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注册处对起诉的材料不作任何审查,助理主薄只审查原告是否交纳庭费,在确认原告已交纳庭费后,将案件移交主簿,由主薄根据案件的性质安排到相应的法庭和法官。新加坡法院认为,凡讼必立,是充分保护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彻底解决了群众立案难和投诉无门的现象。

    (三)准备充分的庭前程序

    新加坡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到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之前,都经过充分的审前准备程序,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并促使当事人和解。

    1.起诉状的送达

    新加坡法院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均由原告代理人(一般是律师)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起草好诉状(传票)交法院主簿鉴证后,盖上法院印章,由律师送达给被告或被告律师,通知其应诉,并要求被告承认送达。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8天)未作出承认送达的表示,或未作答辩表示,原告则有权请求法庭作出不应诉判决。

    2.答辩阶段

    被告在承认送达并应诉后有14天时间,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作出答辩,并可向原告申请起诉资料。在此期间,原告可向主簿官申请简易审决程序,若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反驳,或主簿官认为被告答辩没有理由,主簿官即可判被告败诉。被告答辩送达原告后,原告须在14天之内对被告提出回辩和申请答辩资料,但在主簿官决定听审期之前不可申请对方提供证据。

    3.召开审前会议

    设置审前会议程序是新加坡法院庭前准备程序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在民事案件中,审前会议的目的在于:①召集各方以考虑和解的可能性;②协助诉讼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③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准备就绪面对审讯,并且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他们对案件开审作好准备;④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前会议能帮助减少审讯时间,并减少案件在安排好聆讯日期后予以展期的可能性,以方便安排聆讯日期。审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将争执范围缩小,并且减少各方之间在立场上的分歧,有助于这类案件的和解,并大大减少了开庭审判案件数量,缩短了办案时间。

    4.交换证据

    新加坡法院主簿官在确定审讯日期后至开庭审理之时的指示听审阶段,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或其他当事人披露,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使用强制发现权,裁定展示证据,如果当事人不服展示裁定,则法院可命令勾销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书,同时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或以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制裁。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这对原告滥用诉权和被告无故拖延时间具有很大的遏制作用。

    为了使庭审更加有序,并缩短开庭时间,1993年9月9日,新加坡最高法院改进民事诉讼程序并缩短律师在法庭陈述案情和引经据典的时间。即各方的律师需提交一组文件、一组所欲引述的判例以及开审的陈词。原告开审前的陈词必须包括案情要点、出示这些案情的证明、争执点的摘要、原告对争执所提的论点、所依据的主要判例的摘要,以及特殊情况下或复杂的索偿的解释。这些文件必须于开审前最少两天提呈并送达所有各方。诉讼的其他各方的开审陈词也必须于开审前最少提前一天提呈并送达。从而方便法官了解有关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审读和聆听证词时,知道该注意哪些事项,也使双方律师无须花时间证明那些无争执或与案件无关的事情。

    (四)“抗辩式”的庭审方式

    新加坡原为英国殖民地,它的法律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其庭审方式、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与英国法院基本相似。在法庭上,无论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还是刑事案件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地位平等。对证据的调查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和贯穿了直接言词原则。法庭对询问的进行一般不加干预,法官只是处于维持正常的庭审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而起到程序监督人的作用,只须明辩双方呈示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由于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过分拖延庭审时间,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加坡法院陆续进行了改革,如限制律师发言时间,事先提供书面陈词,采用书面陈述代替证人当庭言词陈述,等等。对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与英国法院实行陪审制不同,新加坡认为陪审员都是不懂法律的外行,实行陪审制既有碍司法公正又影响司法效率,因此,在独立以后废除了陪审制,除上诉庭外,初级法院和高等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均采用独任制。

    (五)简单明了的裁判方式

    新加坡法院在庭审后通常是当庭裁决,只有案情复杂的案件,法官可在3个月内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服判而不上诉的案件,法官可不制作判决书,而直接采用“庭令”的形式作出裁决。“庭令”不必叙述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也不对裁判理由进行论证说明,只需作出结论。法官只对被告人表示要上诉的判决制作理由详细的裁决书。

    (六)十分严厉的执行措施

    在新加坡,生效的法院判决,败诉方一般都能积极自动履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占案件的95%以上。如果败诉方不主动履行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由执达官对败诉方财产进行扣押。在强制执行方面新加坡法院采取的措施十分严厉,有两个显著特点:①债权人可以申请传唤债务人到法院调查,法官一旦发现债务人不积极执行法院判决,即可视为藐视法庭,法官可判被执行人定期或不定期收监,同时告诉债务人在收监过程中反省。如果提出适合的偿还债务方案,可以申请法官释放;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官可以判被告入“穷籍”,一旦入了“穷籍”,政治上则失去选民资格,不能参加竞争,不能当董事,不能开办新企业;生活上则不准出境,出入不得乘坐小汽车,不得进酒楼消费,家里不准安装空调等。其财产全部由破产管理局监管,除保留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品外,全部财产包括公屋都要用来还债。一旦宣告破产,基本上失去了一个公民应当有的基本权利。只有将债务还清,才可脱掉“穷籍”,恢复原来身份。由于这些强有力的措施,在新加坡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二、新加坡法院在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司法效率上的特色

    新加坡司法制度源于英国,但并不拘泥于英国的司法传统,而是善于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推进司法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期,新加坡最高法院所面对的最严重问题是无法应付与日俱增的工作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堆积如山,这些案件都已经排期,等待审讯,有的拖了五六年无法结案。为了解决积压待审案件问题,从90年代初开始,新加坡最高法院积极推进改革,多管齐下,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限制需由法官审理的案件种类

    法官只审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对那些涉及极少法律问题,或根本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都从法官的待审案件表中抽出,以节省宝贵的法庭时间。对只涉及程序性司法问题如破产案与程序指示传票交由主簿审理,领养申请案件则尽量提呈初级法院处理。

    (二)实行审前会议制度

    针对向法庭提呈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多是根本不需要提呈的,有许多案件在开审前可获得和解,新加坡高等法院从1992年1月开始,分阶段对各类民事案件实行审前会议措施,并逐渐使之标准化,成为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开审前必备的程序。审前会议制度大大减少了提交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如1992~1994年,在审前会议上和解或撤销的民事案件数量,占审前会议处理的案件总数每年都达到1/3以上,其中1992年则高达42.3%。

    (三)实施案件延期方针和安排超额案件

    最高法院主薄处已经排期候审的案件不得延期。如果各方具有充分理由要求延期,则必须向法官申请取消审讯日期。这类申请只有在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能被批准。在案件的分派上,最高法院主薄处采取了“超负荷”分案方法,安排超过法官所能审理数量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被列入备审诉讼表内。如果分派给某法官的案件已经和解或延期审讯,主簿处会及时把另一件备审案件安排在这个空档,以免浪费已经编定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庭时间。

    (四)修改法庭程序和最高法院条规,简化诉讼程序

    1.减少审理案件的法庭组成人数

    1992年3月,国会通过刑事程序修正法令,把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人数由2名减为1名,实施这项法令后,死刑案件的处理速度提高了一倍。2.限制上诉

    国会通过最高法院修正法令规定,如果争议数额或争议物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若未经高等法庭许可,不得针对地方法庭或推事法庭所作的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争议数额或争议物的价值不超过30000元,若未经上诉庭许可,不得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3.扩大初级法院的管辖权

    授权大法官在必要时,可将最高法院部分案件指定高等法庭或初级法庭审理,同时提高初级法庭的管辖权等。

    4.在审理程序上,尽可能予以简化

    更好地使用书面资料和陈词,缩短律师在法庭陈述案情和引经据典的时间,律师在庭上只须强调其辩词中之显著部分,并回答法官的质疑。证人主要证词须以书面陈述宣誓书的形式提出,取代口头供证。在即决裁决程序中,限制各方所能提呈的书面陈述书的数目,同时规定书面陈述宣誓提呈的时间等等。

    (五)增加上诉庭开庭期和审讯时间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多年的惯例是每月开庭一个星期。1992年以前,上诉庭每年平均聆审并处理24起民事上诉案和12起刑事上诉案。由于法庭工作量日益增加,上诉庭的开庭日期也逐渐增加,有的月份最多开庭4个星期,使大量积压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得以顺利清理。

    新加坡最高法院自1991年1月起,开庭时间从上午10点30分提前至上午10点,午后1点休庭,下午从2点15分至下午4点30分。主审法官可随意斟酌提早或推迟休庭时间,这项改革导致用于聆审案件的法庭时间增加大约10.5%。

    (六)在法院休假期间和公共假期,对特定事项进行聆审

    新加坡法院的休假期为5月30日至6月25日和12月6日至次年1月7日两次。1993年后,新加坡法院在休假期,对法官审理的动议与传票,以及由主薄审理的传票程序、破产事项,每逢星期五进行审讯或每星期审讯一次,以助于减少法院休假前后申请事项的积压。1993年11月,新加坡最高法院发出行政指示,规定在星期日或公共假日提供审讯有关临时禁止令及有关临时维护令的紧急申请,由1名主簿聆审。只有非常紧急而不能等到下午工作日的申请才会被受理,申请人若要请求聆审这类申请,方会得到安排聆审。

    (七)收取聆审费

    针对某些案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多次重复向法庭要求更多的聆审日,聆审过程冗长的情况,新加坡最高法院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收取聆审费制度,高等法庭和上诉庭聆审的案件必须缴付聆审费。这是为了协助控制法院时间的使用,防止少数商业案件滥用法庭时间。聆审费缴付标准为:高等法庭第一天聆审免付聆审费,第2~5天每天缴付1500元,第6~10天每天缴付2000元,第11天起每天缴付3000元。上诉庭第一天聆审免费,从第二天起每天缴付3000元。聆审费虽然不能反映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运作成本,但新加坡法院认为必须提高至某个充分程度,以防止诉讼不必要地延长。对于有真正困苦情况的案件,主簿有权酌情决定撤销、减少、退还或延期征收聆审费,并可以指示由诉讼的某一方支付全部聆审费,或者由几方按比例支付。

    (八)增聘法官、司法委员和法律秘书

    新加坡最高法院认为,单靠案件管理所能达到的效果是有限的,真正能够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办法是设立更多的法庭和委任更多的法官,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新加坡最高法院1994年有13位法官、4位司法委员,为70~80年代法官平均人数的两倍,至目前共有19位法官和5位司法委员。初级法院也从原来50多名增至目前69名法官。分散的司法工作量使得法官和司法委员能够完成更多判决书,缩短案件审讯与发表判决之间的相隔时间。此外,新加坡最高法院还从1991年3月开始委任法律秘书,协助法官和司法委员进行法律研究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使法官和司法委员工作量大大减轻,能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审判工作。

    三、新加坡法院在法院管理上的特色

    (一)科学设置案件流程管理体系

    在新加坡法院,主簿及主簿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案件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的中枢,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职能。所有负责程序性司法工作的司法官员(包括副主簿、高级助理主簿、助理主簿),从事案件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记录、私人秘书、电脑通译、财务等)均由主簿统一管理。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前的一切程序性司法行为,包括立案、安排送达、分案、主持审前会议、接收当事人法律文书、交换证据、排定案件候审日期、处理程序上的司法事务、安排庭审辅助人员如速记、录音等一系列事项均由主簿负责。同时,确保法庭审理案件的行政支持服务,包括行政与财务、速记服务、机械录音服务、通译服务、私人秘书服务、电脑资讯服务、图书馆等等都由主簿负责。主簿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自身或委托其领导的副主薄、高级助理主簿、助理主簿及有关管理机构来实现的。主簿对大法官负责,排定案件后呈大法官批准。在主簿及主簿处的统一领导下,新加坡法院对案件流程管理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严格法官的选任条件

    新加坡最高法院和高等法庭的法官均由总统委任。其中大法官由总理提名,再由总统委任;上诉法官、高等法官以及司法委员则由大法官提名并征求总理意见后由总统委任。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或司法委员任职资格者,必须是具有法定的律师执业资格并至少从事10年律师工作的律师,或者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新加坡法律官员,或者二者兼备。地方法官必须具备有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等条件,推事法官、验尸官等必须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1年以上者,都是由大法官委任。根据新加坡律师条例规定,享有律师资格者必须毕业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外大学法律系,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此外还有诸多品行操守上的条件限制。

    为保护法官独立公正裁判,新加坡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可自行对案件作出裁决,而无须向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作出交代。任何藐视法庭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新闻舆论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妄加评论,以维护司法权威。新加坡法官职位受法律保障,任期为终身制,退休年龄为65岁,非经国会特别程序,不被免职。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法官的薪金又比公务员高出50%左右。

    新加坡法院重视对法院队伍的岗位培训,人事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专业需要,每年安排每人100小时培训或进修。由于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良好的职业素质,他们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声誉,在审判中公正执法,不循私情,绝大多数当事人均能服从一审判决,上诉率极低,仅为百分之零点几。1997年、1998年新加坡法院请独立调查机构向商业团体和1500名公众调查,结果分别有94%和90%的人认为在新加坡不同宗教、不同社会背景的人都能受到法院公正对待,法院处理结果值得信任。

    (三)实现审判与行政管理现代化

    新加坡法院审判和行政管理的科技含量极高。80年代末,网络科技开始进入社会各领域,新加坡法院在国家电脑局的协助下,开发出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实现了法院管理和案件审判电子化、网络化。在法院内部,可通过电脑系统,对案件进行全程追踪,可以通过法律网络查阅一切所需的信息。对外可发送传票、法庭命令等法律文书,或接收当事人呈交法庭的电子函件,甚至通过网络系统办理案件,节省了人力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近几年,新加坡法院在审判法庭大量装配电子设备,尤其是已建成的2间高科技法庭,内有卫星传输的电视转播系统、多功能投影仪、电视幕墙、电脑、多角度摄像系统和先进的录音设备、监控设备,法庭可安排远在美国的证人通过卫星“出庭”作证。此外,所有的法庭均装置了机械录音设备,聘请了法庭监听员,培训了法庭速录员,既为法庭上所作的证词提供完整的记录,又可加快聆审速度。

    (四)重视与社会公众的交流

    新加坡司法独立,公众的反映并不能影响和左右法庭履行其司法职责。但新加坡法院认为,在当前的环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现必须面对大众舆论的评价,法庭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新加坡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对公众的服务水平,为公众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视公众的反映,法院经常请独立调查咨询机构向不同公众调查对法院独立性、公正性及效率的反映。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新加坡法院创办杂志,经常利用报纸进行宣传报道。

    新加坡法院认为公众向法庭提出创造性建议,对法庭建设非常有益,为此,设立了公众建议奖。如果公众提出创造性建议,被法庭接受,将会受到奖励,由最高法院大法官颁奖,最高奖金3万元,奖品由社区人士赞助。

    四、新加坡法院的成功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新加坡法院不断地改革司法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和社会的需要,从而造就了一个更加生气蓬勃及反应更强的司法制度,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虽然近年来,我们在法院改革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这些改革的深度和广度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尚有较大差距,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借鉴新加坡等国在司法改革上的有益经验,继续深化法院工作改革,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加强完善审判流程管理

    新加坡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既严密又富有效率,是保障高效公正审判的关键。深圳市法院正在推行的审判流程管理,由专门机构(书记官室、立案庭)进行立案、送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排定开庭日期和主审法官等等,并对不同的审理阶段和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符合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律,对加强监督,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不能走回头路。新加坡法院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不断深化、规范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和书记员单序列管理的改革。应对审判流程管理、书记员单序列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借鉴新加坡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这项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设立程序机构,建立审前准备程序

    新加坡法院在管理上的最大特色是主簿和主簿处兼具司法和管理双重职能,全面负责审前司法程序性工作,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办理案件,这是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案件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法官就是在庭上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一切程序性、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应从法官工作中分离出去。因此,设立程序机构,由程序法官去依法行使程序职能的权利和辅助安排法官开庭时间、监控案件进程的工作,这将是运用科学管理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的重大措施,突破以行政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使审判工作管理的内容、形式、目的相统一。由于深圳市中级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改变名称,充实力量,完善职能,而不必另设机构。其职责范围是负责一切审前程序性准备工作,包括对当事人的诉前指导工作、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明确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期限、负责开庭审理的一切辅助和事务性工作等等。新加坡法院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特色是召开审前会议,我们可以借鉴,由程序机构负责主持审前会议。主要职责是:排除当事人提出的不慎重的请求和抗辩,使争论焦点明确并简化;协助诉讼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和重复证据;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准备就绪,并给予进一步指示;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以及和解的可能性。目的在于保障开庭审理能够集中顺利地进行,使法庭审理高效化。与设立程序机构相适应,新加坡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参与庭前准备活动,而由主薄等司法官员主持审前各种诉讼活动,并拥有程序上的裁决权与和解协议的确认权。我们可根据改革需要把法官分为程序法官和庭审法官,程序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所有准备活动,不参与审判;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审理,不参与庭前准备活动,这样可避免庭审法官在开庭前过多地与当事人接触,从而确保公正审判。

    (三)强化庭审功能和法官职责

    新加坡法院实行以当事人为主的抗辩式庭审方式,贯彻公开、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庭审是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由于我国长期受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庭审过程完全由审判人员指挥和控制,庭审中心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均由法院决定,在庭审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主动询问当事人、证人、出示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主导并支配整个程序过程,当事人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丧失了作为诉讼主体所本应发挥的积极主动作用。我们在庭审方式的改革中,在保留职权主义庭审方式主要优势的同时,可以借鉴新加坡法院的庭审方式,强化抗辩式庭审方式,增强庭审功能。当事人要负举证责任,在庭审中,法官主持质证、辩论活动,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争议焦点,出示各自证据,互相质证,互相辩论,直接对抗,法官则居于中立的地位,在认真听取、观察、判断、鉴别证据真伪、认定证据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新加坡法院法官除上诉庭审理上诉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实行独任审判,法官有权独立作出裁决无须对其他人负责。在我国,除了基层法院对少数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均实行合议制。有些案件还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改革: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选拔具有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赋予其相应的审判职权,主持庭审活动,独立作出裁判。在目前实行合议制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权径行作出裁判。院长、庭长除负责本院、本庭的行政管理事务外,应当直接参审参议,院长、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四)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加坡法院解决案件积压过多的措施之一就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办法。在目前深圳市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形势下,为提高诉讼效率,必须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民诉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扩大简单民事案件的范围,提高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难度,将那些为数不多,真正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使审判人员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集中审理少数复杂、疑难案件上,这项改革应当首先在基层法院大力推广。鉴于中级法院也受理大量一审案件,建议修改民诉法,中级法院也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逐步做到大部分民事案件一审采用简易程序,二审才适用普通程序,以充分合理利用法官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五)注重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新加坡最高法院实施的司法改革,注重寻求其他的替代方式(调解、仲裁)来解决纠纷,和解是新加坡司法的必经程序。他们采用的审前会议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召集各方以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如果和解,即不用提交庭审,庭审过程中,也可以和解。新加坡成立有“新加坡和解中心”,是一个独立组织,纠纷各方到该处寻求调解,各自要交纳750元。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在这里和解成功,如已付聆审费,可要求法院主薄官予以退还。其实,他们的这种注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做法,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也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但是,我们目前这种诉讼中的调解,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性调解,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调解结案之后又提出申诉、继而引起再审,等等,说明我们在寻找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在开庭审理前和解工作十分薄弱。我们应该在更广的范围内,探讨纠纷解决制度中的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充分借鉴新加坡庭前和解的经验,大力加强庭前和解工作,以改变我国目前纠纷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重诉讼、轻仲裁调解的失衡状况,使几种纠纷解决方式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满足不同的纠纷需要,使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使相应的资源得到最高效率的配置和利用。

    (六)改革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新加坡法院认为,法律制度并不是为了一些冗长案件而设,多次重复向法庭要求更多的聆审日,将导致法院的日程表混乱和失去原有功能,导致法律制度被滥用。因此,他们实施了征收聆审费制度,以经济手段控制缠诉现象。

    我国法院诉讼收费制度已实行多年,对减轻国家财政支出、减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等起到重要作用。但这项制度仍有许多不足和漏洞。有些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不是基于寻求公正,而是为了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有的诉讼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长期缠诉不止。这些滥用法庭时间的现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加以限制,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应该与法院其他方面的改革同步进行。完全可以借鉴新加坡法院根据开庭时间收取庭审费的做法。如果增加收费阻力较大的话,至少在减少收费上有文章可做,如调解案件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庭前调解的甚至可以减去80%至100%。撤诉案件目前减半收取50%,还可进行细化,如庭前撤诉可全部予以退还,宣判前撤诉可退还20%,使诉讼收费趋于公平与合理,给滥用法庭时间的当事人施加压力,给主动和解和撤诉的当事人以鼓励。

    (七)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新加坡法院的改革离不开法治和制度的保障,他们改革的显著特色是许多改革措施都是通过国会立法或修改法令来实现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改革是通过修改最高法院条规来解决的。这种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来实现改革的方式是最有效、最充分的,它可以避免无休无止的争论以及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市中院要制定全市法院改革的统一规划,有步骤、有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全市法院改革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要加强对改革的前瞻性研究,制定改革的规则和措施。全面清理规章制度,对不适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进行修改完善。制度一经制定,就坚决按照制度办,使改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具有操作性、权威性。

    (八)改革法官管理制度

    新加坡两级法院仅有法官93名,但素质很高。借鉴新加坡经验,深圳市法院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加大法官队伍管理改革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我们要改革法官的选任办法,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开辟法官来源和选任的新渠道,逐步建立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以及从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来源和选任形式进入良性循环;要积极研究探索法官定编改革,精简法官数量,对那些不适合从事法官工作的可安排担任法官助理,使法院的审判权集中在少数政治业务素质过得硬、能独立胜任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那里,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制定规划,针对各专业法官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培训时间,培养专家型法官,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充分合理利用法官资源。新加坡法院的法官们也经常加班工作,除了在制度上增加了开庭期和延长审讯时间外,主审法院还可以随意斟酌提早或推迟休庭时间,有的案件在公共假期安排聆审,初级法院还设有夜间法庭,在夜间6点至9点开庭审案。为解决深圳市各类案件日益增多问题,除统一安排加班外,还可以给法官更大的自主权,让他们决定是否需要加班工作,且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都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法官的工作年限应当延长至65岁,不要让他们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过早地闲置。

    (九)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

    新加坡是资本主义国家,法院十分重视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理应更好地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办案。我们要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法院各项工作都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最终检验标准,努力解决裁判不公、超审限、执行难等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最大程度地提高司法审判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要坚持严肃执法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相统一,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切切实实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十)大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

    新加坡法院的办公和庭审高度现代化、电脑化和法律网络的运用,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与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相比之下,深圳市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管理的软件系统实用性、兼容性不强,审判法庭的电子装备很简陋,微机尚未实现全市法院联网,等等,制约着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加大投入,加大审判法庭建设的科技含量,审判法庭要配备足够的电子技术设备,要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讯建设,力争尽快建立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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