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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参考分享

    时间:2021-01-16 16:20:2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

    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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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会计制度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 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 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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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 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 加盖本场所印章。

     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 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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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

    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一)宗教事务支出;(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四)日常性支出;(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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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 应当征求信教公

    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

    集体研究同意。

     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 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 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

    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

    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 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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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

    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进行明细核算,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对固定资

    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 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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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

    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

    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涉及财务的违法

    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

    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

    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

    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 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 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

    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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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xx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卫生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温馨的购物、办公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 集团公司的卫生管理部门设在企管部,并负责将集团公司的卫生区域详细划分到各部室,各分公司所辖区域卫生由分公司客服部负责划分,确保无遗漏。

    2 卫生标准

    2.1 室内卫生标准

    2.1.1 地面、墙面: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泡泡糖等粘合物、无积水,墙角无灰吊、无蜘蛛网。

    2.1.2 门、窗、玻璃、镜子、柱子、电梯、楼梯、灯具等,做到明亮、无灰尘、无污迹、无粘合物,特别是玻璃,要求两面明亮。

    2.1.3 柜台、货架:清洁干净,货架、柜台底层及周围无乱堆乱放现象、无灰尘、无粘合物,货架顶部、背部和底部干净,不存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2.1.4 购物车(筐)、直接接触食品的售货工具(包括刀、叉等) :做到内外洁净,无污垢和粘合物等。购物车(筐)要求每天营业前简单清理,周五全面清理消毒;售货工具要求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2.1.5 商品及包装:商品及外包装清洁无灰尘(外包装破损的或破旧的不得陈列)。

    2.1.6 收款台、服务台、办公橱、存包柜:保持清洁、无灰尘,台面和侧面无灰尘、无灰吊和蜘蛛网。桌面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堆放物品,用具摆放有序且干净,除当班的购物小票收款联外,其它单据不得存放在桌面上。

    2.1.7 垃圾桶:桶内外干净,要求营业时间随时清理,不得溢出,每天下班前彻底清理,不得留有垃圾过夜。

    2.1.8 窗帘:定期进行清理,要求干净、无污渍。

    2.1.9 吊饰:屋顶的吊饰要求无灰尘、无蜘蛛网,短期内不适用的吊饰及时清理彻底。

    2.1.10 内、外仓库:半年彻底清理一次,无垃圾、无积尘、无蜘蛛网等。

    2.1.11 室内其他附属物及工作用具均以整洁为准,要求无灰尘、无粘合物等污垢。

    2.2 室外卫生标准

    2.2.1 门前卫生:地面每天班前清理,平时每一小时清理一次,每周四营业结束后有条件的用水冲洗地面(冬季可根据情况适当清理) ,墙面干净且无乱贴乱画。

    2.2.2 院落卫生:院内地面卫生全天保洁,果皮箱、消防器械、护栏及配电箱等设施每周清理干净。垃圾池周边卫生清理彻底,不得有垃圾溢出。

    2.2.3 绿化区卫生:做到无杂物、无纸屑、无塑料袋等垃圾。

    3 清理程序

    3.1 室内和门前院落等区域卫生: 每天营业前提前 10 分钟把所管辖区域内卫生清理完毕,营业期间随时保洁。下班后 5-10 分钟清理桌面及卫生区域。

    3.2 绿化区卫生:每周彻底清理一遍,随时保持清洁无垃圾。

    4 管理考核

    4.1 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一次(四个分公司由客服部分别考核、集团职能部室由企管部统一考核)。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超市内每处扣 0.5 分,超市外每处扣 1 分。

    4.2 集团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分公司、部门的卫生工作。每周五为卫生检查日,集团检查结果考核至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客服部的检查结果考核至各部门。

    4.3 集团公司每年不定期组织卫生大检查活动,活动期间的考核以通知为准。

    5 监督考核部门:企管部、分公司客服部。

    6 本制度自二 0 xx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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