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党会党课 > 正文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规则

    时间:2020-09-23 00:17:4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规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苏建标〔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系,规范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过程,提高企业技术标准质量,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13〕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认证是指证明工程建设企业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向全省正式公布通过认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工程建设企业自愿委托的企业技术标准进行公益性认证公告。

    第四条 企业技术标准认证有效期1年,企业技术标准公告有效期3年,自认证公告之日算起。

    第五条 认证公告的企业技术标准编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认证

    第六条 企业技术标准认证过程包括委托、受理、形式检查、专家认证等环节。

    第七条 企业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对其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进行认证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一)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委托书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

    位公章。

    (三)企业技术标准认证稿文本一式十份(附电子版),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技术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审查意见;

    2、企业技术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

    3、编制说明、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研究报告和有关 设计计算书;

    4、涉及产品的须具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 标准;

    5、省辖市、昆山、泰兴、沭阳等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技术应用评估意见;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7、企业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或未涉及他 人专利技术的声明:

    8、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证的在2个以上工程应用证明。

     

    (四)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受理企业报送的认证资料后,当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将报送材料退回。

    第九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召开专家认证会议,并提前通告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专家认证会议前,如有必要,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可组织专家对企业及工程应用现场进行踏勘,并出具《现场考察记录表》。

    第十一条 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原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从省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认证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二条 专家认证过程中,以现行标准为依据,通过质询、研讨等方式,认证企业技术标准条文的科学性、可靠性、可行性等。认证通过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当场出具标注有效期的《认证意见书》。

    第三章 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标准公告过程包括委托、受理、形式检查,复核检查、发布等。

    第十四条 企业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对其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进行公告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一)企业技术标准公告委托书一份。

    (二)有效期内的《认证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与法定资格单位签订的出版印刷合同复印件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技术标准出版印刷稿一份,并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受理企业报送的公告资料后,当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将报送材料退回。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认证专家组成员对企业技术标准出版印刷稿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七条 复核检查通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正式发布公告,通知委托企业领取公告。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也可接受企业委托,通过技术服务的方式将认证公告后的企业技术标准出版印刷稿在江苏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上进行全文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设计认证公告参照此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