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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问题探讨

    时间:2021-04-22 07:46:1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wendangku.net/doc/666c0ad3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b7.html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

    作者:刘洪杰何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

    一、引发思考的案例

    债务人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A公司以其修建的X项目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后A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破产程序中,管理

    人需要处置抵押物变现后,再根据破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破产债权,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要先行解除抵押登记才能顺利变现,但B银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要求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后才同意解除抵押登记。最终该破产案件因双方的矛盾而停滞,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笔者分析意见

    在司法实务中,破产企业普遍存在将优良资产用于对外抵押担保借款的情形,破产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上述案例涉及的矛盾争议,导致破产程序举步维艰,对于该矛盾的处理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者认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登记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顺利实现,在抵押权利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只能由抵押权人来行使解除抵押登记的权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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