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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院合伙协议书通用模板

    时间:2021-04-18 07:38:1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美容院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

    合伙人(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一)合伙项目名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门申请。(二)经营地:南京市南湖路香缇丽舍6 栋架空层。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美容(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2014 年5 月9 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共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 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 元(包括甲方已出资经营门面房半年租金16000 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 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14 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甲方为美容院日常经营和管理者,每月工资暂定2400 元(后期具体工资随经营和管理的变化而定)。

    (二)乙方负责美容院财务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现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资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

    (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 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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