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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时间:2021-03-09 07:49:1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GPS监控台账

    页脚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GPS监控台账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 人;或轻伤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 元至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 人;或重伤3-10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 元至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 人及以上;或重伤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

    2、一次重伤3-9 人;

    页脚内容2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GPS监控台账

    3、遇险人数1-4 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

    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 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 5 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 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页脚内容3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GPS监控台账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

    页脚内容4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GPS监控台账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骑车人)行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页脚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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