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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银行信贷工作手册

    时间:2021-03-05 23:41:4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第一章银行信贷制度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工商银行现行的各项信贷制度、办法的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保证信贷业务符合客户评级与分类、授权、授信、贷款定价、业务流程等基本制度规定和单项业务办法要求,防范制度风险。

    一、授权管理审查

    (一)信贷业务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审查的基本要求

    1、各级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不得超权限办理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应当对照上级行颁发的本年度《授权书》(或《转授权书》),结合《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特别授权文件、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制度的规定,确认信贷业务是否符合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规定。

    2、信贷业务违反授权制度规定的处理。

    (1)本级行受理的超权限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提请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2)下级行超授权办理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在报备审查中不得同意,并要求下级行纠正。

    (二)《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关于信贷审批权限的规定

    1、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

    2、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3、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

    4、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工商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工商银行现有政策制度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三)信贷业务特别授权和部分单项业务管理办法对信贷业务经营权限的规定

    1、下列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1)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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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B、C级客户特别授信及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

    (3)不良贷款注资盘活方案。

    2、对次级以下(含次级)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上;

    3、土地开发贷款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对符合发放周转贷款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按总行对各一级分行优良客户短期贷款的授权权限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中高者掌握;对其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按各一级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掌握;对政府园区土地开发机构和其他土地开发机构的贷款审批授权一律按各一级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权限掌握。

    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提供信用的,审批权限在总行。

    4、证券公司发债担保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

    5、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审批权限:A级以上(含)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授权管理规定;B级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因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核定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集中上收到一级分行以上(含),并经贷审会审议。

    6、其它单项业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上级行对特定区域、特定业务品种或单笔信贷业务有特别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当前工行对部分行业信贷业务授权的特别规定

    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时期:

    1、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贷款,不论额度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2、房地产开发和汽车项目贷款一律上报一级分行及以上审批;

    3、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和汽车行业客户的增量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及以上。分行审批的一律报备总行。

    二、信用等级评定审查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评定信用等级是客户分类和客户授信的基础工作,对向工行申请信用的申请人必须评定信用等级。审查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

    1、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工商、工业、商贸、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外)、综合等11类客户。

    2、等级分类: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对客户的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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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经营能力评价等类别,设置相应的指标,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多少分为AAA+、AAA、AA+、AA、A+、A、B、C八个等级。

    3、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二者存在基本的对应关系,信用等级为AAA+、AAA、AA +、AA级的客户为优良客户;A+、A级、未评级客户为一般客户;B级为限制客户;C级为淘汰客户。

    4、特别规定:

    (1)对于符合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综合收入、收支节余、开发面积等特殊要求的,可在信用等级评定中适当加分;

    (2)信用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每一个信用等级必须同时满足分值和资产负债率、利息偿付记录、到期信用偿付记录、现金流量等限制条件的规定,有一项达不到标准,需下调信用级别,直至满足条件为止。但对客户评级得分在80分以上,分值达到AA级及以上,其中一项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记录)不满足限制性条件的,可经一级分行贷审会审议后,视风险情况,在分值对应级别基础上下调一级;

    (3)客户如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一级分行贷审会审议,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认定为A A级(含)以上客户;

    (4)可不评级的客户有: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上述客户如需评级,可不评分,但须达到文件规定条件。

    4、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1)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行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低于60%的,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评级。

    (2)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工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所在地行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不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可不受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影响。

    5、评定权限和程序。

    (1)B、C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信贷部门审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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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同级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同意后报二级分行信贷部门审定,有权审批人审批:(3)AAA+、AAA、A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同级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同意后报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二级分行信贷部门提出评审意见,经行长或主管行长同意后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4)管理行开发的客户,可由本级客户部门调查、初评,信贷部门审查初定,行长或主管行长同意后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评定后管理:A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它客户可不复测。年度中间复测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上升处理。但发生文件规定的降级情况的,必须作降级处理。

    (二)审查中注意的问题

    1、审查信贷业务上报行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定期复测信用等级。

    2、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复测客户(申请人和担保人)信用等级,对复测结果和上报结果不一致的,要在信贷审查报告中说明;

    3、审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客户分类审查

    客户分类是工商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信贷审查中,应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结合其它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客户授信额度、信贷审批的依据。对审查分类结果与上报行分类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审查人员应当找出原因,并在信贷审查报告中说明。工行客户分类标准是L

    (一)优良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现金流量充足。无不良贷款,无欠息,盈利客户。

    (二)一般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等级为A级和A+级,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下,到期信用偿付率在80%以上,贷款利息收回率在90%以上,盈利客户。

    (三)限制客户:信用等级在B级,生产经营属于国家限制发展或限期调整的行业或产品,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规模小,缺乏竞争实力,经营效益下降并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到期信用偿付率低于80%,贷款利息收回率低于90%。

    (四)淘汰客户:符合限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客户:信用等级为C级;国家行业和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已停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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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经营1年以上的;逃废银行债务,且债务无法落实的;到期信用偿付率低于30%。

    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的各项分类指标中,如有一项达不到相应档次的标准,则下靠一档进行分类。

    四、授信管理审查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审查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行是否对申请人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过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

    (一)授信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统一授信的对象。工商银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工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2、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

    3、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本币业务、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对该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额度、担保、信用卡透支等各类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

    4、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5、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6、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7、特别授信。

    (1)对AA级及以上客户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可特别授信。特别授信的审批权限,根据原有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之和确定。特别授信的期限根据客户的具体业务确定,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2)对B、C级客户基于清收盘活的目的,可按有关规定特别授信。

    (二)确定授信额度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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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AA级及以上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2、对A级和A+级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押物变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对信用总量超过规定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达到规定要求:也可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原则核定。

    3、对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以及其它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客户,授信额度可根据不超过客户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4、客户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后,客户的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70%以内。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执行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授信。

    5、对B、C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只能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原则上只收不放。

    6、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7、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

    1、A级以上(含)客户核定公式:

    T=E×L×R-DL

    T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E为客户上年末或报告期有效净资产;L为负债与权益的最高控制比率;R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工行的负债。

    工商银行信贷工作手册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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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银行信贷工作手册

    A级及以上级别客户的最离综合授信额度也可根据不超过客户可提供有效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物变现值的90%以及他人100%保证担保核定。

    2、对B、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余额掌握,但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授信额度核定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四)城市土地开发贷款授信额度的确定

    1、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其本年度合理土地储备计划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其授信额度,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控制在以下额度内: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城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4-DL(FR为前一年度城市辖区内地方财政收入,DL为客户总负债减去目前对工行的负债);借款人为县(县级市)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3-DL;借款人为市下辖区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宜超过FR/2-DL。

    2、政府园区土地开发机构和其它土地开发机构的授信按工行现行有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确因情况特殊难以进行合理授信的,根据项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审批项目后视同增加授信。

    3、对前一年度全市(含下辖区县)GDP在400亿元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内GDP在200亿元以上的县级市(县、市辖区)的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在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

    (五)对B、C级信用等级客户特别授信的规定

    1、对B、C级客户核定特别授信额度的条件。

    (1)必须有利于清收盘活现有存量不良资产;

    (2)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领导班子健全,有良好的个人信誉,与工行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有稳定的销路,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有一定的先进性;注入盘活资金后经营有显著效益;新增贷款能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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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本付息并逐步偿还部分老贷款本息:

    (3)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拟定切实可行的不良贷款盘活及清收计划,并报有权审批行批准;

    (4)坚持个案处理、一事一议的原则,选择有把握能够盘活的贷款企业实施。

    2、额度核定。

    (1)B、C级客户特别授信总量不得超过一级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数额;

    (2)单个客户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工行现有贷款余额的20%;

    (3)对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客户应优先占用扶贫贷款计划。

    3、额度使用管理。

    (1)只能发放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核定特别授信额度或者注入单笔启动贷款必须落实合法有效担保手续;

    (3)必须根据客户获得的订单、已经取得的订单承诺或购货合同核定客户所需原料款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费用逐笔发放贷款;

    (4)特别授信到期必须全部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5)单笔启动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六)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利用公式测算的最高理论综合授信额度。

    2、审查中要根据客户经营、发展情况、资金需求、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防止出现过度授信。

    五、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审查

    集团性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性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性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审查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和工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集团性客户的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确定授信管理类型、授信方式和用信方式,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切实加强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管理。

    (一)授信管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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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性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单独授信、汇总额度”三种类型。

    1、“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授信主体为集团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集团本部统一承贷承还,对其下属分(子)公司不单独授信。

    2、“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主体为集团本部,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根据子(分)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信状况分配授信额度,由其分别承贷承还。

    3、“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授信主体为各独立法人公司,授信额度根据自身财务报表核定。集团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应及时上报管理行客户部门,由其汇总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二)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模式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

    1、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方式。

    2、由多个法人公司组成,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紧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的方式。

    3、资产主要集中在子公司,集团本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控股管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不对集团本部授信。但如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方式的此类集团性客户,集团本部掌握下属企业资金筹集及调配权的,也可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方式。

    4、以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式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方式。

    5、由同一个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集团性客户,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的方式。

    (三)用信方式

    1、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集团本部作为承贷和还款主体,统一承贷承还。

    2、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具体用信的成员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信并负责偿还。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作为承贷主体,并由分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偿还贷款。

    授信额度分配方案可在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核定时确定,也可在整体授信额度核定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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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用信时,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同时向原审批行备案。

    授信额度分配后,如需在各成员之间进行调剂的,可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风险没有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整;风险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调配后的授信额度,不能超过单个子公司最高理论测算授信额度。

    集团授信额度核定后,其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授信(突破集团原审批的授信额度),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增加授信的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

    3、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具体用信的成员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并负责偿还。各级行在核定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及时将信息上报管理行,以便管理行从总体上把握集团性客户的授信总额,防止授信过度集中。

    (四)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判别集团性客户应以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为标准,可以通过研究集团性客户运作模式、财务决策机制判断关联程度,也可通过分析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合同等线索,结合实地考察判断客户关联程度。要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等。

    2、集团性客户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原则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不按工行要求提供调查资料,尤其是财务报表等关键资料,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的集团性客户不得予以信贷支持。

    3、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关联关系不明显、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要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4、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抵(质)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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