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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时间:2021-03-09 07:49:2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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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骑车人)行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

    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1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五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总行程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总行程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总行程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直接经损率=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

    总行程

    第六章事故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若可能,须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事故发生部门

    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总经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八条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

    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 90-720 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 2m 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 2m 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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