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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4-03-21 12:48:0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科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研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科研管理制度9篇

    科研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自立科研项目和我校科技人员自选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除第2款所列省市以外的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学校自立科研项目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设立的其他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7、科研人员自选科研项目是指由科研人员自筹经费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批准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的项目,参照自立科研项目管理。

    本条1~4款所列科研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科研经费管理;

    财务处和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中心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专利等科研成果的投资、转让等相关工作;

    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的科研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纪监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学院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学院按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3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以及对由学院审核的30万元以下(含)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进行复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30万元以下(含)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并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协调、督促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出。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协助负责人进行各类项目的预算编制。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四条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所有新立项目,经费到校后均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号立项,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卡,同时建立项目科技档案。

    第十六条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我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获批或横向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校内各学院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学院负责组织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与其他学院的参加人员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学院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九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应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子(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子(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对主项目负责人负责。未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设立子(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各类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遵守各类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第二十二条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应会同各相关学院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3、项目结题后,科技档案移交档案馆统一留存管理。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三十一条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违法违规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规及《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按《华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华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1月2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研管理制度篇2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3、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4、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横向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

    2、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

    3、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

    4、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

    5、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报要求:

    1、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年)内申报1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1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博士要求每周期(2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才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科研立项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科研项目的申报实行逐级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随同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出具的科研立项查新报告,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报院科教部。

    3、根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医院实际,由院学术委员会与外埠评审专家分别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可行性论证和量化优选。评审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不同的申报档次,分别为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卫计委科研项目;市局科技计划项目;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本院科研基金专项。

    4、对评定为申报市厅级以上落选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确立为院级科研基金专项。

    5、凡获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根据管理规定分别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

    四、项目管理

    第八条医院科教部具体负责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管理,包括医院年度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经费资助、结题、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信息反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科教部负责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监督。项目小组每年年底向科教部上报年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对研究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不认真执行或长期没有进展的课题,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或收回该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科研成果的支配、使用权、转让权按合同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院科教部遵照相关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各专业相关专家进行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各科室应从人力、物力、经费、时间等方面支持科研课题的开展,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根据课题的需要,鼓励各种形式的协作,开展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作事宜由单位之间按合同办法管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科研经费”是指以咸宁市中心医同济咸宁医院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名义或以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人员身份承担,由政府、院校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用来完成所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上述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均应全额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课题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课题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医院划拨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或湖北省地方财政按一定程序下达到医院的科研项目。“其它项目”指省市非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成项目,包括省有关厅(局)市以及医院自筹经费的各类项目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业赞助的经费。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实行经费本开支控制。科教部、计财部承担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职责。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计财部指定的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科教部统一管理;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计财部、科教部公章的《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结算本》由科教部保管,课题负责人使用。科教部和计财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检查工作,并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3、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课题,其课题经费95%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掌握使用,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院、校内科研立项(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4、计财部原则上每年度对各科室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审核一次,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及时将经费结算本交计财部核帐。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匹配与奖励

    1、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研经费,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医院酌情按实到经费1:1的比例进行匹配;市级按1:0.5的比例进行匹配;横向课题按1:0.3的比例进行匹配;省级指导性项目给予10000元资助经费,市级指导性项目给予5000元资助经费。

    2、医院拿出20万元资助院级科研项目,其中院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5000元,院级一般项目资助经费3000元。

    3、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按实到经费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不占用院内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追加立项课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预计发生经费严重超出预算,课题组应认真进行原因分析,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详细说明。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科教部和计财部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20%。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核拨

    1、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下拨经费与医院配套经费),按以下原则拨付:

    对于一次性全额下拨的项目经费,科教部、计财部将经费分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对于分批下拨的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

    2、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部、计财部将经费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结算本》,项目开题时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也可于结项时一次性支取所有项目经费。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结算本》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1、科研项目均要在项目任务书中编制与科研活动、科研成果相对应的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教部审核后执行。预算科目若有调整,需向科教部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2、项目经费的预算,各个科目的经费预算上限为: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75%;仪器设备费15%;调研差旅费30%;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25%,专家咨询费8%;数据采集、印刷出版费30%;劳务费20%;人员费10%;协作研究费50%;其他费用10%(招待费用不得超过5%,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5%);根据实际研究需要,科目费用开支可以浮动10%(其他费用除外)。特殊类型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3、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在不违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由课题组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合理支配。

    4、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单个价值1000元以上),且其合计金额不能超过课题总体经费的15%。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部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凡课题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须在医院计财部登记,课题结项时交回医院。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2)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按照计财部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鉴定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7)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

    以上费用标准按医院制度规定统一标准执行。

    2、实验材料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用、实验室改装费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

    5、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6、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7、人员费:为直接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9、科研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

    (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及寄送资料等工作;

    (2)院学术委员会活动;

    (3)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补贴;

    (4)科研奖项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课题费中的合作部分如需转给协作单位,需提供原合同以及与协作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按科研项目申报时确定的预算范围开支。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纪律检查部门处理。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经费报销审批

    1、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票据明细(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报告,持《科研经费结算本》,办理报销手续。

    2、科研经费报销流程经手人签字→项目主持人签字→科教部登记、取经费本→科教部科长及科教分管院长签字→计财部及财务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科教部登记、归还经费本。

    3、各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在科研项目预算的范围内,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5000元以内由科教部审批;5000-10000元以内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则需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课题结题后,办理经费本销户手续,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第二十六条科教部责对各类科研课题进展情况的跟踪、科研结题的决算和审计评价;检查评议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听取和审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科教部每年对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院核心人力资源评定、名医工程等科研工作考核的依据,具体参照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科研工作量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24日起实施,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已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科研管理制度篇3

    教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的飞跃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社会或自然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深化。一些不能适应社会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就要摈弃。在破除陈旧的教育观念、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时,必须建立新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套教育工程。同时,教师在教学的实践活动中,对教育规律的掌握,对教材教法的掌握,也有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教育科研实质上是解放生产力,推动教育教学发展的动力。

    一、确立教育科研的先导地位,创造开展教育科研的各种条件,保证教育科研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的办学思想,作为推动德育和教学改革的强大动力。在制定学年的工作计划时,要把教育科研列入工作计划之中。布置落实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科研的进程。召开教研组长会议,把研究专题、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各个教研组在制定教研计划的时候,要把教育科研作为开展教研活动的中心环节,认真制定出本组的科研专题,落实到个人。

    2、健全教育科研机构和制度,做到组织落实。学校成立教研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由教研处主任和若干位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的老师组成,做到力量集中,分工负责。

    教研处的职责范围是:

    (1)制定、组织、实施全校的教科研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长汇报,拿出教育科研成果。

    (2)配合教务处、政教处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方法,交流教育教学改革与科研实验经验,评选优秀论文,组织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讨论,引导教师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按规律办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配合学校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指导课堂教学工作,参与教育教学评价工作。

    (4)及时向校长反映教学中的问题、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当好参谋。配合学校组织、指导中青年教师上水平的工作,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素质。

    (5)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6)与市县教育科研有关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教育科研任务,组织接待教育科研交流。

    3、组织和形成一支中青结合的科研骨干队伍。这支队伍主要包括教学副校长,教研室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各学科教研组组长,市县学科骨干教师等等。要充分发挥高级教师的作用,要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形成一支老中青群体科研意识强的队伍,使我校教科研充满生机。

    二、确定研究专题,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教科研工作到位。

    1、确定教科研专题,层层落实,做到科研课题明确,教改目标到位。要根据市县教科研专题指南来确定适合我校的专题,或根据当前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发展的新趋势,确定校级组级的研究专题。只有做到目标明确,切合学校的实际,才能推动学校的教学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2、建立教育理论学习制度,确保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领先。学习教育理论是提高教师素质,开展教科研的基础工程。为了搞好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要做到“两落实,两结合”,即学习内容落实,学习时间落实,把系统学习和专题讲座结合,把学习理论和交流经验结合。这样,目标明确和任务明确,指导和帮助具体,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采用教育理论学习班的形式宜安排在每个学年上学期。在每个学年的下学期,宜安排讲座、交流,教研组选学形式。

    学校工作要以教学为中心,教科研要促进教学改革,因此教科研要在教改中进行,要与教研结合,教研室要组织教研组落实各学科研究课题,上好研究课,并征集教学经验论文。每个教师每学年都要撰写教学论文,作为评选先进教研组的依据之一。

    3、在教研活动中,做到研究课和研讨会结合,发挥科研的导向作用。举行研究课,都要先进行集体备课,设计教法,大家听课,课后研讨,总结升华,巩固研究成果。特别是市级的大型的研究课,应当认真研究,做好指导,增加信息量,开阔视野,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4、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促进教师素质提高。

    (1)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成员有教务主任,教研处主任,教研组长,相关学科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2)实行指导教师制,规定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范围。

    (3)实行青年教师分层培养,分为教学研究(对象是有一定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和教学过程(对象是刚参加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两个层次,每个层次都要有相应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4)制定青年教师综合考评办法,考核的内容是听课,教案评比,教学论文评选,评优课等等。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给予奖励。

    (5)提出阅读教育教学理论文章篇目、教学研究专题要求、教育教学论文写作的要求,鼓励青年教师挑起科研重担。

    三、做好教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1、建立教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

    (1)新学年开始,要确定研究专题,召开教研组长会,布置落实。

    (2)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开展研究,经过实践,取得成果,总结提高。

    (3)每年12月底征集教学论文,组成评选小组,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三条标准,评定论文等级。

    2、做好教育教学论文推广工作。经学校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做好推广工作。

    (1)优秀教学论文,推荐参加市、县教学经验论文评选。

    (2)将优秀教学论文传到学校网站,供本校教师学习,与校外教育单位交流。把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精神财富。

    科研管理制度篇4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的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统一归口业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纳入中心财务管理。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论证、审批;项目合同签定和登记;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定期检查和计划调整,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成果的归档或上交、评奖。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未纳入中心正常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中心不负责组织成果鉴定,不推荐申报各种科技奖励。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项目立项工作由业务处组织中心科技人员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不同要求,认真选题并有针对性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初审后报业务处,由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申请人限期修改后,再经业务处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对于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填写“科技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

    第六条项目承担者要与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商议“科研项目合同书”,由业务处审查签定。

    第七条业务处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系统,并通知财务建立财务帐号。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项目组组长由项目申请人担任,其他人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组长与本人协商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业务处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更换组长,则由部门负责人提名,业务处审批。新任项目组长对承担的项目享有“科研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副组长以下项目成员的变动,则由组长提名,经部门领导确认,报业务处备案。

    第九条中心年度科研计划分为“结转项目科研计划”和“新上项目科研计划”,分别于每年1-4月份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内容包括:结转科研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本年度项目计划及鉴定计划、新上项目申报书、编制新上项目计划。计划编制首先由项目组编写本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并报业务处汇总,最后经主管主任审批执行。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中心每年对科研项目实行两次检查。项目组长须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和12月中旬以前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其中包括科研工作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及事例,科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业务处。业务处对全中心情况进行汇总,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报送国家测绘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合同签定后,即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情况变化需加以修改和调整时,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报告,阐明修改内容及理由,由业务处、部门领导、项目组共同商定具体修改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委托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能按修改后计划实施。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组与所在处必须提前六个月报业务处,项目因故终止时,则需及时通知业务处。

    第十二条业务处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下达结题通知单;对因某种原因需冻结、终止的项目下达相应的通知单。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经费必须按批准书或合同书全额入帐,经费可跨年度使用。科研经费按中心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原则执行,其中管理经费按10%提取。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范围包括:

    (1)劳务费;

    (2)能源材料费;

    (3)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4)外协费;

    (5)管理费;

    (6)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中心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应在实施方案中提出经费预算,经业务处审核后,由中心主管科技、财务领导批准后执行。业务处、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中心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以保证项目经费按预算执行。在项目鉴定验收结束后两个月内由财务处会同业务处作出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审批管理遵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经费预算批准后,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年度经费支出情况由业务处会同财务部门汇总后上报。

    第十八条为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开支,在项目经费中,应预留鉴定、归档、成果报奖等费用。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鉴定。项目组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向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鉴定的全套材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用户报告和查新报告等)。由业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按相应规定组织鉴定。对上交的软件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软件测评小组,进行验收和测评。

    第二十条资料和成果归档。科研项目在鉴定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工作,同时撤销该项目号。科研成果的归档应包括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成果:如图件、图集、软件的源程序及测试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登记上报。项目经鉴定并完成全部资料和成果归档后,由业务处进行成果登记。项目组应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送交业务处,由业务处汇总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凡未在业务处立项或虽立项而资料归档和成果不全的,一律不予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凡已向国家测绘局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可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奖励。申报奖励项目中的科技人员排名次序应由项目组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者,暂不上报。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过中心和项目委托方批准,项目延期一年以上未完成者,不得参与评奖,延期一年后仍无可能在近期(半年以内)结束的项目,经业务处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及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撤销项目组。

    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者,除追回不合理开支外,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心可对成果进行推广和交流。对中心成果中的关键技术,未经中心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泄露。对违反成果归属权益及保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业务处负责解释。

    中心科技发展基金管理细则

    科技工作是中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形成自主开发能力,增强中心发展后劲,培养高科技人才十分重要。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科技工作,中心建立了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管理细则如下:

    一、中心科技发展基金重点资助中心业务工作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科技发展前期研究方向。

    二、凡中心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每位申请人只能提出一个科技基金课题的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基金项目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式四份,并请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填写意见。

    三、每位申请者请于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把申请书(见附表)交到业务处,经业务处形式审核后报中心科技委评审,评审结果于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公布。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的科研课题被批准后一个月内,向业务处提交工作计划。

    四、申请的科研课题的经费不超过二万元,申请的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科研课题经费支出范围:(1)咨询、劳务费(不超过15%);(2)资料、材料费;(3)交通费,科研课题的经费由业务处审核,财务处监督执行。

    五、中心科技基金课题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课题完成后,由科技委组织验收。

    六、未按时间完成科研课题,经业务处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剩余课题经费,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第二年度再次申请中心科技发展基金的资格。

    七、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业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管理制度篇5

    一.本学期课题组实行“联合作战”的工作方针,定周四为“课题活动日”,组内一起进行初中六册英语课本词汇的筛选和汇总工作。课题组教师全部参加。

    二.词汇整理工作集体筛选,分工记录,每位教师负责记录一至两个板块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代笔。如确有偶不能记录的时候,事先找好代笔人员。

    三.日常教学中,深入进行实验,继续探讨多媒体支持下的“爱迪英语”词汇立体教学模式,争取研究出成品。

    四.本学期的听课、评课主要围绕“爱迪英语”词汇立体学习多媒体教学模式的探讨进行活动。每个实验教师至少推出两节课,课题组内进行听评课。

    五.实验班的教师要定期举行班级“爱迪英语”词汇立体游戏活动。本学期将举办八年级大型多媒体词汇立体活动一次。

    六.学期末,每位实验教师上交两个多媒体词汇教学课例,附多媒体课件。

    科研管理制度篇6

    第一节 科研规划管理

    第1条 科研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由科研处负责与各教研部协商拟定,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后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处室制定本处室科研计划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学校年度科研计划,送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于12月30日前印发各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节 科研课题管理

    第2条 科研课题选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和本市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研究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学和社会实践,并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3条 科研课题选题的主要来源

    (一)市及其以上各级社科规划课题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科规划课题。

    (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三)学校拟推出的无教材的新教学专题。

    (四)教研人员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选题。

    第4条 科研课题选题审批程序

    学校科研课题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布选题(课题招标);申报选题(课题投标);选题评审;下达科研课题。

    第5条 科研课题下达后,各相关处室对课题承担者应给予积极支持,并督促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三节 学术活动管理

    第6条 学校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由科研处具体组织,办公室、教研部等有关处室配合。各教研部举行的学术活动,由教研单位自行组织,报科研处备案。各类学术活动必须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第7条 鼓励教研人员积极参加全市、全省和全国正规组织的学术活动。原则上要求以文与会,由所在处室申报(附通知或邀请函和论文),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差旅费和会务费在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节 社会调研管理

    第8条 教师每年为科研进行的社会调查研究不少于10天。调研前应填写《教师社会调查申请表》,附调研提纲,报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差旅费在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交调研报告,否则差旅费减半报销。

    第五节 科研资助管理

    第9条 学校以奖励方式对教研人员予以科研资助。

    第10条 为鼓励公开发表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作者可凭出版通知向学校财务申请借支1000—10000元作为出版费用,一年内偿还。由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校按书价购买不少于400册作为学员辅助教材;自办发行的学术专著,按书价的75%购买不少于600册作为学员辅助教材。

    第11条 为支持和鼓励教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学校对科研课题申报给予一定的资助。凡经处室推荐、科研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申报的科研课题,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处级分别给予1000、800、600、400元的前期论证费用。

    第六节 科研成果管理

    第12条 科研成果范围

    (一)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译)著。

    (二)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理论综述或述评。

    (三)被市处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部门采纳的论文和专题调研报告。

    (四)获社科理论研讨会市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优秀奖以上、国家级入选的论文和调研报告。

    (五)获市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和政府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作品。

    (六)已结项的各级科研课题成果。

    第13条 科研成果分类

    (一)著作分类

    A类: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和编(译)著;

    B类: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和编(译)著;

    C类: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和编(译)著。

    教材视同编著;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内部教材,按C类编著对待。

    (二)论文分类

    A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清华大学学报(社科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社科文摘》、《马克思主义研究》、《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党建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农村经济》、《经济管理》、《财贸经济》、《世界经济》、《世界宗教文化》、《中国人口科学》、《自然辩证法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历史研究》、《外语教学研究》、《微电脑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等具有国家级水平的各类专业理论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国家部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一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

    B类:在除A类以外的国家级报刊,全国社科“双高”、“双奖”和“核心”理论期刊,进入“211工程”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国家部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二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省厅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省性理论研讨会一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被省部级党政部门采纳的论文和专题调研报告。

    C类:在省部级报纸,除A、B类以外的学术期刊和学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国家部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三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省厅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省性理论研讨会二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市处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市性理论研讨会一等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被市厅级党政部门采纳的论文和专题调研报告。

    D类:在除A、B、C类以外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国家部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入选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省厅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省性理论研讨会优秀奖以上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获市处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全市性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的论文和调研报告;被县处级党政部门采纳的论文和专题调研报告。

    公开发表在专刊、增刊和论文集上的论文和调研报告,公开发表的理论综述或述评及其他学术资料性文章,比照以上相关级次降一级认定。

    (三)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分类

    A类: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B类: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C类: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D类:校处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第14条 科研成果申报

    (一)申报时间:当年12月15日前。

    (二)申报地点:学校科研处。

    (三)申报材料:

    1、《中共岳阳市委党校科研成果申报表》。

    2、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求:理论文章:发表在杂志和合著上的,复印封面、目录、文章、版权页;发表在报纸上的,复印报头、文章。理论著作:独著复印封面、目录、版权页;合著复印封面、目录、写作证明页、版权页。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复印采用证明、文章。

    3、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经科研处核实后退还申报者。

    第15条 科研成果评审。科研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核定其等级,报校长批准,作为奖励依据。

    第七节 学术委员会工作管理

    第16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校长或协助校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和教育长任副主任,科研处长任秘书长,教务处长、各教研部主任和教授代表任委员。

    第17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评审和认定科研课题及其成果。

    (三)审定学校自编教材。

    第18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与科研处合署办公。

    第八节 校刊管理

    第19条 校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立足于全市党政干部、公务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干部培训教育与教学,推介科研成果,为教学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20条 校刊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

    校刊编委会由主任1人(校长兼)、副主任多人(分管教学、科研等的校领导兼)、委员若干人(科研处、教务处、教研部、县级党校主要领导兼)组成,对校刊进行政治思想领导和编辑业务指导。

    校刊编辑部由主编1人(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兼)、执行主编1人(科研处长兼)、副主编1人(科研处副处长兼)、编辑部主任1人(由科研处人员兼任)、责任编辑若干人(由科研处聘任)组成,具体负责校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21条 为了保证办刊质量,校刊的编辑出版贯彻执行国家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倡良好学术风气,以质论稿,不以人论文,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挥编委会的作用,实行责任编辑制、稿件发排三审制、“三校一读”制、样刊检查制和期刊资料归档制等制度。

    第22条 校刊栏目设置主要有:时政要论、党的建设、政务之窗、统一战线,民主与法制、经济纵横、文化广角、社会经纬、市县发展、区街视点、乡镇观察、企业风采,领导艺术、干部教育、教学园地、读书札记、环球扫描、史海拾贝、新论集锦、数据传真。栏目设置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23条 校刊的办刊经费主要由学校拨款和协办单位资助。学校拨付部分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校刊编辑部适当支付稿酬与审稿费。

    科研管理制度篇7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科研课题的管理,确保教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的作用,促进“科研兴师”和“科研兴校”,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每学期每师学习一本理论专著,撰写一篇论文。

    2、每周每师自学不少于两课时理论学习,做好读书笔记,积累学习资料。

    二、会议制度

    1、每月举行一次课题组员会议。每学期制定好教科研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教科研工作情况。积极参加校内、校外的教科研活动和各类培训活动。

    2、积极参加教科研组活动,做到不迟到、缺席,有事请假。

    3、积极参加每次活动,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做好会议记录。

    4、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三、课题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1、在校长室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以课题管理为中心,抓好课题组长队伍,并逐步形成一支教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我校现研究课题领导班子:

    市级课题《学生课堂良好习惯养成研究》

    组长:

    市级课题《小班化教学策略研究》

    组长:

    市级课题《新时期中小学学困生转化策略的研究》

    组长:

    2、要及时制定教科研工作计划,报校长备案。

    3、教师要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学期或学年结束写出论文或经验总结(结题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

    4、编辑学校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集。课题负责人对各课题组提供服务与指导,组织验收评奖、科研方法讲座,提供教科研信息。

    (二)课题教师管理制度

    1、课题分小组开展研究拟定一份实施方案,结题时有一份实验报告。

    2、课题小组每学期初写好课题计划,期末写好课题总结。

    3、课题成员做好每学期的“四个一”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上好一节汇报课,教学案例1篇,写好随笔1篇,期末写好一篇专题论文。

    4、及时收集各类资料装入教师个人成长记录袋,一学期归档一次(包括教师业务笔记、理论学习资料及学习后记、活动记录、研究课教案或课堂实录、研究课评价等文档、录象、照片资料)。

    (三)课题组长管理制度

    1、每位课题组长负责写好课题申报表、课题方案、中期报告和实验报告。

    2、每位课题组长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中断课题研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课题承担人说明理由。

    3、每位课题组长负责每月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定时间、定主讲人、定讨论题,进行课题研究的论文交流、听讲座、课题研讨课的观摩、理论学习心得的交流、外出学习的汇报、教学反思的切磋等,并督促教师做好研究的原始记录,注意做好课题成果的搜集工作。

    4、每位课题组长负责填写好每个季度的季报表、每年的年度检查表。

    5、每位课题组长填写好课题结题申报表。

    四、考核制度

    1、学校对教科研工作实行定期和随机考核,考核方式是:听课,教案评比,教学论文评选,评优课等等。

    2、对于踊跃投身于教科研工作,勇于承担课题,在每一阶段有所成效,并将成果在校内推广者,为其创造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3、对于同一课题中的成绩显著者,如:有关课题的论文获奖、公开发表相关论文或文章,阶段性或终结性的经验或总结得到全校教师认可的,要从经济上给予奖励。

    4、定期考核,因教科研的研究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班里学生的成绩、素质均有明显提高者,要就其提高幅度给予奖励。

    5、主持市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每年有市级以上论文发表或获奖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时优先。

    6、考核奖励机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作以调整,但其目的只有一个:将学校教科研活动扎实、蓬勃地开展起来,使教师在教科研中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及教学水平,让科研带动学校整体发展。

    五、奖励制度

    课题研究奖励与学校绩效工作挂钩。

    获得省、市教育教研论文二等奖以上的分别奖2分、1分。

    六、附注

    1、所有比赛、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认定。同一课题研究成果按获奖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能重复得奖。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待完善。

    科研管理制度篇8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的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统一归口业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纳入中心财务管理。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论证、审批;项目合同签定和登记;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定期检查和计划调整,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成果的归档或上交、评奖。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未纳入中心正常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中心不负责组织成果鉴定,不推荐申报各种科技奖励。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项目立项工作由业务处组织中心科技人员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不同要求,认真选题并有针对性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初审后报业务处,由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申请人限期修改后,再经业务处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对于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填写“科技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

    第六条项目承担者要与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商议“科研项目合同书”,由业务处审查签定。

    第七条业务处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系统,并通知财务建立财务帐号。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项目组组长由项目申请人担任,其他人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组长与本人协商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业务处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更换组长,则由部门负责人提名,业务处审批。新任项目组长对承担的项目享有“科研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副组长以下项目成员的变动,则由组长提名,经部门领导确认,报业务处备案。

    第九条中心年度科研计划分为“结转项目科研计划”和“新上项目科研计划”,分别于每年1-4月份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内容包括:结转科研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本年度项目计划及鉴定计划、新上项目申报书、编制新上项目计划。计划编制首先由项目组编写本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并报业务处汇总,最后经主管主任审批执行。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中心每年对科研项目实行两次检查。项目组长须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和12月中旬以前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其中包括科研工作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及事例,科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业务处。业务处对全中心情况进行汇总,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报送国家测绘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合同签定后,即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情况变化需加以修改和调整时,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报告,阐明修改内容及理由,由业务处、部门领导、项目组共同商定具体修改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委托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能按修改后计划实施。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组与所在处必须提前六个月报业务处,项目因故终止时,则需及时通知业务处。

    第十二条业务处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下达结题通知单;对因某种原因需冻结、终止的项目下达相应的通知单。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经费必须按批准书或合同书全额入帐,经费可跨年度使用。科研经费按中心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原则执行,其中管理经费按10%提取。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范围包括:

    (1)劳务费;

    (2)能源材料费;

    (3)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4)外协费:

    (5)管理费;

    (6)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中心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应在实施方案中提出经费预算,经业务处审核后,由中心主管科技、财务领导批准后执行。业务处、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中心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以保证项目经费按预算执行。在项目鉴定验收结束后两个月内由财务处会同业务处作出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审批管理遵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经费预算批准后,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年度经费支出情况由业务处会同财务部门汇总后上报。

    第十八条为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开支,在项目经费中,应预留鉴定、归档、成果报奖等费用。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鉴定。项目组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向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鉴定的全套材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用户报告和查新报告等)。由业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按相应规定组织鉴定。对上交的软件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软件测评小组,进行验收和测评。

    第二十条资料和成果归档。科研项目在鉴定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工作,同时撤销该项目号。科研成果的归档应包括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成果:如图件、图集、软件的源程序及测试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登记上报。项目经鉴定并完成全部资料和成果归档后,由业务处进行成果登记。项目组应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送交业务处,由业务处汇总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凡未在业务处立项或虽立项而资料归档和成果不全的,一律不予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凡已向国家测绘局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可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奖励。申报奖励项目中的科技人员排名次序应由项目组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者,暂不上报。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过中心和项目委托方批准,项目延期一年以上未完成者,不得参与评奖,延期一年后仍无可能在近期(半年以内)结束的项目,经业务处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及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撤销项目组。

    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者,除追回不合理开支外,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心可对成果进行推广和交流。对中心成果中的关键技术,未经中心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泄露。对违反成果归属权益及保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业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管理制度篇9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战略管理,实现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教科室主任等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领导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并督促和指导规划落实;围绕实验研究进行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督办落实;主持重大课题申报、审定和鉴定;筹划科研经费,保证实验条件,对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成绩卓著者报请学校或上级予以奖励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宁要真实的遗憾,不要虚假的完美,追求理论的高度与实践力度的统一,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当前教育改革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确立的校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第五条为与区、市、省级项目吻合,校级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9月上旬前组织。

    第六条凡向区、市、省级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未被立项的,作为校级课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本校教育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本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申报人应为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工作,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凡向区级以上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必须由申报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经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从选题方向、与主课题研究价值、方案制订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上送。

    课题的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并对各教师教科研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申报表》中制定的计划,接受督促检查,应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研室记录结果,作为教师科研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校或上级教科研室批准,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课题的时限一般为1年,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缓期,在延缓期满未完成者,将中止其承担的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可以享受学习培训的待遇,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的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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