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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3-12-27 17:36:1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第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 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 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 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 耐用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 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 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 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 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已发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

    一、202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五要素是什么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

    1、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安全文化的概念最先由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于1986年针对切尔诺贝利事故,1991年出版的(INSAG-4)报告即给出了安全文化的定义是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

    2、安全法制

    安全法制即指一个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并且按照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就是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对于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安全科技

    安全科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安全生产全过程。

    5、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和物力及财力的总和。人员、技术、设施等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援救及预防、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花费等,均视为安全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有哪些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检查执行情况。

    4、《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区设计和投产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9、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0、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活动竞赛,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4

    1、本公司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公司使用。

    2、如其它部门或个人查阅时,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仅限于室内阅览。

    3、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为三周左右,到期仍需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4、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

    5、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安全、公安部门查阅有关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转。

    6、凡复制、摘录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同志。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室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7、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8、电话查询档案,只限于一般问题的咨询。

    9、档案的储存必须规范、分门别类,标识明确,便于查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5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6

    第一节:安全管理制度大纲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付的安全职责。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员。

    3.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目标分解到人。

    5.制定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并严格落实执行。

    6.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7.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行。

    8.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对查出隐患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从而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9.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0.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11.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需要。

    12.建立施工机具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机具、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13.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14.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15.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符合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6.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及时抢救、事故快报、调查处理、事故分析,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目的。

    1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确保职工每天工程施工前了解当天工作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违章作业,从而保证作业安全。

    18.建立健全安全档案,掌握安全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二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生产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4.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7.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8.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三)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2.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3.负责提出安全技术项目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4.监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安全科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并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本科和各级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法规学习。

    3.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长远计划。

    4.组织制定、修改、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7.在安全管理上不断探索新方法,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8.对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负责逐级上报,对一切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9.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政策。

    10.参加企业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2.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上级部门违章指挥。

    3.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4.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做好纪录。

    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员报告。

    (六)技术员安全职责

    1.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深刻理解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的安全生产。3.严格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

    4.审查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检修、施工中安全可靠。

    5.参加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七)施工员安全职责

    1.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反复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不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上级部门的`违章指挥。

    4.组织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对班组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纪录;

    5.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八)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做好文明生产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6.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7.上岗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然后立即报告。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实施定期检查。

    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公司下属单位及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车间及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三条: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第四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五条: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七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第九条:根据安全检查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第十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要建立隐患登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复查、销案制度。

    第四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奖励,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奖励。

    第二条: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及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其三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第三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处罚;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处罚。

    第四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除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将另给予其五百元处罚,并不得参加本年度晋级、评先。

    第五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及项目部奖惩办法,根据“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执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制度内容的具体实施由公司财务科落实执行,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科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7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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