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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1篇

    时间:2023-11-30 16:48: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制订,保税物流中心全体人员均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公司的保税仓库为公共型保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1篇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1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制订,保税物流中心全体人员均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

    公司的保税仓库为公共型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公司保税仓库: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仓库内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2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

    2、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对重要防汛工具,如柴油发电机组、电机、割草机等,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财务部门映,以便及时调整。

    3、各单位必须根椐防汛任务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财务物资部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入库物资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4、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施工计划,做到限额发放。

    2,领料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领导鉴字的领料单,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库保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财务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防汛物资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积压物资报表等,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五、保管员工作职责

    1、保管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公私分明。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做到四懂二会:懂汽、规格、型号、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会保管维护,会利废节约代用。

    2、准确地做好材料进出仓库的帐务工作和各种报表。

    3、严格按照材料的验收要求做好材料验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坚决不予验收。

    4、认真做好仓库材料的分类摆放和保管工作。

    5、认真做好仓库安全防范及仓库卫生工作。

    6、保管员必须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准确地记好物资账目,随时映库存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核算、结账和有关报表。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仓库重地,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

    3、仓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酒店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酒店仓库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2、因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的人员,在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严禁自进仓。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后,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

    3、仓库内不准会客,不准带人到仓库范围参观。

    4、仓库不准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奇仓。

    5、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外,不准试用试看仓库商品物资。

    6、仓库范围内不准生火,也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仓。

    8、仓库应定期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保证主通道有一定的距离,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仓库内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化工仓库的照明灯具设防爆装置,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类物品要标明性能名称。

    3、仓库的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年对电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及时维修。

    4、物品入库时要防止挟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查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品堆积时间较长时要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炽热产生自燃。

    4、仓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3

    1.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4

    平时在寻找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到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井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4、库内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设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5、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筏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行,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5

    1.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6

    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仓库区域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醒目防火示意标志,严禁明火,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学校公用物品管理规定》,履行仓管员职责,做好物资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盗等安全工作。

    四、仓库物资的存放应做到按类别整齐、规则,坚决执行“六不准”:

    1、不准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

    3、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4、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让无关人员进入;

    5、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准堵塞库内的消防通道。

    五、仓库内禁用碘钨灯,日光灯等电器设备和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灯泡。

    六、下班时,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库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特需时,应先取得安全部门批准,并落实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时,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7

    1、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管理规定

    3.1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3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3.4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3.5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3.7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8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9.2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10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3.11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3.12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8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脾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10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篇11

    一、入库食品及其原料必须查验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建立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无证单的食品一律不准入库。

    二、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禁止摆放和使用药物型灭鼠、灭蟑螂、灭苍蝇等药品,应使用机械、物理、电子等其他非药物型装置或设施。

    三、主副食品应分库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四、各类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码垛整齐,并有明显标识。

    五、对库存食品应定期检查,掌握食品进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防鼠设施。

    七、冷库内要保持清洁,及时除霜。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分库冷藏。

    八、库房门口必须悬挂“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的警示标志。

    九、库房的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武装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食品库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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