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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饭店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3-08-30 16:00:1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饭店管理制度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饭店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饭店管理制度6篇

    饭店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

    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三、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二、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四、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五、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六、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七、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八、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消毒溶液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并与收购方签订收购协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饭店管理制度篇2

    1、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安装、拆除和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

    2、电气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持有上岗证方能独立操作。

    3、安装、维修各类电器设备、线路,需由专业人员操作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安全。

    4、电气设备须装有空气开关和相应的保险装置,并有安全接地装置。

    5、电气线路需绝缘良好,选材符合规范(按规定需穿管的"应穿管),并定期检查。

    6、外来施工单位用电,需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后,按拟定的容量,在指定的配电箱取电,派专人监护再进行施工。

    7、在施工中进行挖沟、打洞等工作前,应先与工程部联系,并落实专人负责。

    8、各类库房应严格用电规程,按规定按装电器设备及开关。

    9、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必须将电气设备关闭,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10、定期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防雷、防静电)。

    11、其他各类用电,需经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饭店管理制度篇3

    一、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

    公司所属餐饮网点,必须成立一个卫生领导小组,由公司一位领导专人负责,下设卫生监督员,对各餐饮网点卫生工作进行全方位与全天候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处理杜绝卫生隐患;

    二、完善的卫生消杀设备与防护措施

    各网点配备较完善的清洗、消毒设备与工具、材料,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定期进行炊具、餐具消毒,以及工作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设置有效的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切断一切污染源、病菌传染源与食品的接触机会。各功能间要完全独立,封闭操作,并安装好有效的排油烟设备,保障学生与工作人员的身体力行健康;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卫生制度与要求

    对食品卫生、炊(餐)具卫生、环境卫生院、个人卫生等,必须订出详细规定、要求与标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包干到底,保证卫生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严格的奖惩措施

    建立起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卫生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与奖励,对不按规定执行,卫生不合格的网点、职工,必须给予来历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达到制度规定的要求;

    五、各项卫生标准与要求

    (一)食品卫生要求

    1、成品食物必须加盖(网罩)保护,防止蚊蝇、灰尘造成污染。严禁采购和加工、出售有害和可能损害学生健康的主副食品;

    2、剩饭菜必须妥善处理,不能食用的一律销毁,能食用的一定要加热烧透方可出售;

    3、生熟刀、板分开存放,分开使用,并做出明显标记,生熟食品也分开存放,严禁生熟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4、好的成品食物一律不得用手直接接触;

    5、主副食品在加工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严防成品食物中混进杂质,造成二次污染;

    (二)炊(餐)具卫生要求

    1、使用过的炊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做到一洗涤、二消毒、三冲淋,严防食品因炊餐具造成二次污染;

    2、所有公用餐具必须定期进行彻底消毒(用消毒柜、消毒液或蒸气);

    3、餐厅使用的所有食品机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污物,并做到责任到人;

    (三)操作及就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1、环境卫生必须做到“落手清”,垃圾随产随清,严禁在操作间堆放垃圾;

    2、及时处理报废的剩饭菜和泔水,泔水桶不许存放在操作间,并要加盖,保持清洁干净;

    3、各种物品工具要摆放整齐有序;

    4、经常开窗透气,保证后堂、大厅内空气新鲜;

    5、餐桌、凳必须随时清扫,擦拭,始终保持干净、整洁,无饭粒、菜汤,无油污、灰尘;

    6、墙面、天花无乱涂乱贴乱画,无蛛网,无油污;

    7、室内外地面洁净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污;

    8、门窗无灰尘积聚,玻璃干净明亮;

    9、纱门、纱窗干净完整无油污;

    (四)个人卫生要求

    1、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一经发现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停止参予饮食工作;

    2、做到“五勤”。即勤换衣服、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手。工作场所内不得披散长发;

    3、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

    4、严禁穿工作服如厕,离开工作场所必须换掉工作服;

    5、工作期间不许配戴戒指等手饰,不准染指甲、涂指甲油;

    6、严禁在工作场所抽烟、随地吐痰。

    饭店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等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肉菜等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完整的索证索票制度、原辅料采购或进厂查验制度、食品生产加工控制制度、产品检验验证制度,收集记录相关信息,构建本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记录相关信息,构建本企业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特点,采集、留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管理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可追溯。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追溯实行种养殖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种养殖户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采购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物屠宰、捕捞日期;植物收获日期等,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食用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五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七条收购、储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用农产品追溯工作,真实全面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以上。

    第四章食品的追溯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风险分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优先完成保健食品、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广到其他普通食品,实现食品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料采购记录制度,明确原辅料采购程序、标准和要求,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追溯体系:

    (一)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二)采购非农产品原辅料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原辅料许可证明(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记录原辅材料贮存、领料投料、关键控制点控制、产品包装入库及贮存、出厂检验、产品销售流向以及各环节责任人等食品安全信息,鼓励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台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厂销售追溯制度,记录出厂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室),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对采购的原辅料和产(成)品进行检验,并留存样品;对检验检测要求特殊的产品和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验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和商场超市必须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在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一票通”。

    第二十八条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向上游供应商索取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应提供的追溯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对接;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室),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二十九条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建立进货台账。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时,可以将“一票通”作为进货凭证保存,并建立进货电子台账。

    第三十条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信息,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保证每个分支机构可查询。

    第三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发并推广使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农产品和食品的来源信息。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严格实施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型以上食品店,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食品商店。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含)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符合当地有关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专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饭店管理制度篇5

    一、奖励条件

    (一)对改进饭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二)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三)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多次受到宾客表扬者。

    (四)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五)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宾客安全者。

    (六)恪尽职守,拾金不昧,建功敬业,克己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七)每月被饭店评为最佳员工者。

    (八)励行节约,控制成本有显着成绩者。

    (九)其他应予以奖励者。

    二、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奖金、晋级、加薪等。

    三、奖励程序:

    (一)部门奖励由部门经理提出、批准、报总经理审批。

    (二)饭店嘉奖,由部门经理提出,评审无违反员工守则之规定,报总经理批准。

    (三)凡获饭店表彰奖励的员工,其事迹记入档案,以备查考。

    四、纪律处分:

    (一)轻度违纪:口头警告。

    1、上岗时,衣冠不整、不佩带工号牌。

    2、当班时未经许可拨接电话或用酒店电话办私事者。

    3、私吃客人遗留食品或酒店赠品。

    5、无故迟到、早退者(包括不参加班前、班后卫生)

    6、未经许可,随意玩弄场内设施者。

    7、工作散漫,未及时向客人提供合理服务。

    8、当天没按指定岗位打扫卫生者。

    9、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私自调班者。

    10、班前会及大扫除无故缺席。

    11、当班期间不注意言谈举止,大声喧哗,讲不雅语言。

    12、未经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而无合理解释。

    13、逗留他处偷懒或闲聊,离岗者。

    14、开单或送食品时出现差错。

    15、在营业场所奔跑者。

    16、乱写乱画破坏公共设施。

    17、不按规范招呼服务客人。

    18、对工作不主动使之失职。

    19、当班时用厕时间超过10分钟。

    20、不按规范站立或站立时间未准时。

    21、开餐前未按要求进行餐前检查、餐前准备。

    22、拿酒水上餐具未使用托盘者。

    23、未及时清理空瓶、空箱、空碟者。

    24、当班时间聚堆聊天。

    25、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不礼貌。

    26、遇到客人无主动问候意识。

    27、不保持仪表的整洁及制服整齐或未淡妆上岗。

    28、服务未用敬语、礼貌用语或用禁语。

    29、当班吸烟、吃东西,未按规定时间用餐。

    30、当班时办理私人事务,打私人电话,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看电视,听录音机等。

    31、当班期间聚堆闲谈、聊天、打闹等。

    32、随地吐痰、乱抛杂物或大声喧哗。

    33、酒后当班带有醉态或当班睡觉。

    34、当班时间打瞌睡或擅离岗位。

    35、违反规定携带私人物品上岗

    36、在饭店内粗言秽语。

    37、下班后无故逗留在饭店,

    38、不遵守饭店关于宿舍及更衣室有关规定。

    39、违反安全规定或部门制度,未造成饭店经济或声誉损失。

    40、其它应给予口头警告的轻微过失。

    口头警告:处以1分—5分处罚,每分1元并记录在案。

    (二)重度违纪:书面警告

    1、不遵守饭店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服务程序。

    2、未将已发生的事故及异常情况向领导汇报。

    3、当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旷工一天

    4、因失职造成饭店重大损失或影响。

    5、不服从上级合理指令。

    6、散布虚假言论,对饭店同事的名誉进行恶意。

    7、和同事吵架或破坏工作秩序。

    8、其它应处于书面警告的严重过失。

    9、对客人不礼貌或与客人争吵。

    10、其它应给予重度违纪的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部门签发处罚单,并处以5--20分以上处罚,累计3次书面警告,饭店保留限时辞退的权利。

    (三)严重违纪:即时辞退或开除。

    1、酗酒、打架者。

    2、无故旷工一天以上。

    3、偷盗、占用或损坏饭店及他人财物。

    4、因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食物中毒等意外伤害,造成重大损失

    5、恶意破坏饭店声誉。

    6、触犯任何刑事罪案,造成刑事责任的。

    7、因在外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经营与本职有关对饭店造成损失的。

    8、其它应予以辞退或开除的严重过失

    9、对客人不礼貌或与客人争吵。

    10、擅自张贴或涂改酒店通告或指示者。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者。

    12、工作差或服务欠佳,受到客人投诉者。

    13、发表虚假或性言论,从而影响客人或酒店同事的声誉者。

    14、营业期间无正当理由早退者。

    15、私自领用客人存酒据为己有者。

    16、其它应给予严重违纪的过失。

    (四)违纪处理程序

    1、轻度违纪:由部门经理备案。

    2、重度违纪、严重违纪:由部门经理报总经理查实,总经理批准生效。

    (五)员工申诉

    员工不服纪律处分,可直接或书面向总经理申诉,调查核实后由总经理裁决。

    饭店管理制度篇6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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