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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5篇

    时间:2023-08-29 18:48:1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为继续做好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新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令394号),在上年度防灾预案的基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质灾害防范条例5篇,供大家参考。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5篇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篇1

    为继续做好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新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令394号),在上年度防灾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我市地质灾害分布与防治区划分情况

    菏泽市地处黄河冲积平原的前缘,地势较平。历史上黄河多次泛滥,在区内遗存有数条古河道带。区内西部聊考断裂活动强烈,因此在地质构造上属不稳定和次不稳定地区。受自然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区内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超采漏斗、砂土液化等。根据其发生几率及危害程度,我市建立了菏泽城区深层地下水超采漏斗(地面沉降)、南部黄河故道带地面塌陷与地裂缝、鄄城红船地面塌陷等3个重点监测与防治区。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防治对策

    (一)菏泽城区深层地下水超采漏斗(地面沉降)区

    1、灾害现状菏泽市城区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已存在多年,自80年代中期就初具规模。90年代漏斗面积近1000km2。随着开采量的增加,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且下降速度惊人。据80年代初期监测资料,当时水位埋深仅6m余(406孔1980年9月11日监测值);至1995年,水位埋深已达45.603m。15年间水位下降了近40m,下降速率为2.6m/a。406孔位于漏斗的上缘,位于漏斗中心地带的城东地区,该层水水位埋深已达100m。由于地下水水位的持续下降,城区地面沉降也随之发生。XX—XX年城区地面最新沉降数据为26mm。牡丹区在xx年汛期出现两起地面塌陷,其中牡丹办事处苇子园村塌陷已威胁到人员安全。

    2、致灾原因

    无规划、无节制、大量超采深层地下水是造成城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及地面沉降的根本原因。

    3、灾情趋势预测分析及风险评估

    短时间内如不能削减深层地下水开采量,该漏斗将进一步扩展,漏斗区水位将不断下降,甚至有与东明县深层地下水漏斗区连接的可能,已发生的地面沉降也将随之发展。这势必会对菏泽城区建设、工业生产等造成直接影响。

    目前,地下水是菏泽城区主要的供水水源。而由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质灾害涉及范围广、危害程度大,且恢复难。因此,灾情若得不到控制,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

    4、防灾对策及建议

    (1)禁止城区地下水的乱开乱采,重新分配水源量,合理开采地下水;

    (2)开辟新的供水源地;

    (3)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

    (4)做好地下水及地面沉降的监测工作。

    (二)南部黄河故道带地面塌陷与地裂缝区

    1、灾害现状

    自九十年代初,南部黄河故道带已发生多起地面塌陷、地裂缝,致使道路破坏,房屋受损。1992年7月10日,单县高韦庄镇赵集村发生地裂缝,地裂缝走向以北西方向为主,缝宽5—20cm,单条长10—20m不等,有十几条之多,并伴有地面塌陷发生,一桥梁撕裂,30余农户房屋因地裂缝造成不同程度破坏。1993年8月5日,曹县梁堤头镇石香炉村发生地裂缝,呈北西和北东西个走向,单长20多m,宽10cm,深4—5m,可见地裂缝4条,其中一条切房基而过,另一条穿过一农家院落,造成房屋墙体开裂。

    2、致灾原因

    地面塌陷、地裂缝发生于黄河故道带上,地表岩性以粉细砂或粉土为主。灾情多发生于雨季,由地质、气象及地下水水位大幅升降等原因共同作用而引起。

    3、灾情趋势分析

    该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是由地质、气象及地下水水位大幅升降等因素引起,只要影响因素存在,在其共同作用下,在适宜的时段内就有灾情发生的可能。

    4、防灾对策及建议

    (1)控制地下水水位的升降幅度;

    (2)保持地表岩性不被破坏;

    (3)在该区应采用湿润灌溉,不可漫灌;

    (4)新建建筑物应避开古河道带。

    (三)鄄城红船地面塌陷区

    1、灾害现状

    地面塌陷区主要分布于鄄城县红船镇前梁楼村西,长、宽各约500m,面积2.5万m2。自八十年代末以来,每逢雨季时有发生。地面塌陷区内共有塌陷坑二十七个,陷坑大小不一,形态各异,表层粘土亦有深浅不一的裂痕。塌陷有时发生在个别农户的房前屋后,甚至危及到居民安全,造成居民心理恐惧。

    2、致灾原因分析

    经考察,地面塌陷区位于古河道带上。地表岩性为一层厚0.3—0.5m的粉质粘土,其下为粉细砂或粉土,约1.5m深处为厚约10cm的淤泥层,以下又为粉细砂,在17m深处有一黑色砂砾土层。雨季时,在表层土被破坏处,雨水直接下渗,以至下漏,地下粉土由于液化等原因随水流失,日久便形成一定空间,上部土壤重量因降水等因素增加或超过空洞承受极限时,便形成塌陷。

    3灾情趋势分析及风险评估

    雨季降水较大时,该区仍有地面塌陷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塌陷区紧邻村庄,应做好地面塌陷的监测与防治工作,以防灾情发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4、防、灾对策及建议

    (1)做好群众宣传工作,不要在塌陷区及其附近挖土、建房;

    (2)保持地表岩性不被破坏;

    (3)在该区应采取湿润灌溉,不可漫灌;

    (4)做好监测工作。

    (四)巨野煤田在建矿井的地质灾害防治

    巨野煤田的多个井田现已开钻,个别主井建设进入关键阶段。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分重要,难度相当大。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环监测机构一定要做好日常煤区地环监测管理,保证钻井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地质灾害现象的发生。

    三、地质灾害区域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组建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小组,负责本县区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将防治任务逐级明确到单位到人,确保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地质险情时,能够及时进行抢险救灾。

    (二)健全防治、抢险、救援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制度,坚持汛期巡查和值班电话制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预设医疗救治点,同时加强相关的"科普宣传。

    灾害或灾情出现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公安部门,应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部门要做好气象服务保障;通讯、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通讯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送。

    (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灾害或灾情发生后,各县区政府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并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继续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遇到人员伤亡的,应在6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政府。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篇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全镇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全镇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修编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开展群测群防,采取适当的工程治理措施,阻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遵循"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顾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原则;

    2、专业队伍与当地群众相结合,技术业务与行政措施并重原则;

    3、事先摸清灾情、充分做好准备与应急处置原则,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5、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6、防治地质灾害与其它社会经济活动协调发展的原则;

    7、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各村、各单位、企业应按照防灾方案要求,快速、有序、高效、科学地实施境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治地质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目标

    地质灾害的危害极大,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破坏房屋、交通、水利设施,造成人员伤亡,破坏生态环境等。因而,推广普及地质灾害防治迫在眉睫,促进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建设,要求全镇积极主动地、科学地、有计划地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与威胁是全镇工作的重要目标。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措施,做到提前预警,应急得当,达到尽量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危害的目的。

    三、地质灾害现状及防治形势

    (一)自然地理与地质环境概况

    镇位于县中部,全镇面积20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413万亩,林地面积21万亩,辖36个行政村,130个自然村,总人口4.3万人,古宁线、福汾线、古屏线穿越境内。

    镇属于亚热带山区季风气候,溶蚀高原地貌显著,石头山多,地表缺水,土层微薄,降雨渗漏严重,地表水源贫瘠。平均海拔650米,常年平均气温17.8℃,最低气温-5℃,最高气温38.6℃,年降雨量1680毫米以上,无霜期为280天。镇区地质构造发育,以断裂为主,主要有NNE、NE、SN、NW向断裂,断裂破坏了岩体的完整性,致使岩石破碎,加剧了岩石的风化速度,削弱岩石的强度。对地质灾害的产生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地质灾害现状

    全镇是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镇之一,全镇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个,其中滑坡12处,崩塌9处,分布于全镇16个行政村,其中一般隐患点7处,较大隐患点14处,重大隐患点0处,威胁76栋房屋,123户,合计599人。全镇共有高陡边坡地质灾害点9处,分布于6个行政村。其中,银场村、周厝村、牛峰村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有分布的行政村。

    (三)防治现状

    全镇在县相关单位的领导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所成效,建立了灾点监测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抗灾、救灾应急反应系统,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有所提高。但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然整体较为被动;防治工作和技术管理能力薄弱以及麻痹侥幸心理尚存等问题。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仍然繁重。

    四、20xx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省气象局发布的20xx年气候预测:

    1、早春季(3-4月):预计早春季总降水量偏多1-2成。月份分布大致是:3月和4月偏多1-2成。

    2、雨季(5-6月):预计雨季总降水量偏多1-3成。雨季可能出现持续性暴雨过程。

    3、夏季(7-9月):预计总降水量偏少1-3成。

    4、秋季(10-11月):预计总降水量偏少1-2成。

    5、预计20xx年登陆或影响我县的热带气旋(俗称台风)总数4-5个,较常年略少,但强度偏强,可能有秋季台风影响。

    台风和强降雨时期将可能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同时,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仍为各村地灾点,可能在暴雨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外力作用下,产生灾害;其他低山区的一些房后高陡边坡、沟口民房等,均有变形破坏或出现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五、地质灾害防治部署

    (一)落实防治地质灾害责任制

    成立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村、各单位、企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地质灾害责任人由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两委主干担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两委组织受威胁村民开展巡查、监测。

    国土资源所是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方案,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建立并完善地质灾害点资料库与群测群防网络,实行汛期24小时专人值班,时刻保持与防汛抗旱、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紧密联系,按规定及时报告、转达和指挥治理,加强防治地质灾害的技术指导工作并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防灾责任制,认真做好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

    各村、各单位、企业应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主要地质灾害点、灾害重点防护区进行巡回检查,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地质灾害防灾方案落实情况

    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各村、各单位、企业防灾责任人),危险点监测(监测责任人、观测点布置、观测方法、记录、汇交整理),信息网络,防灾预报,危险区群众的防灾意识,应急方案及措施等。

    2、检查主要灾害危险点

    对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划定警戒区,设立告示牌;行政村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防范,并挂牌警示;对辖区有险情的灾害点进行现场和室内检查,发现地质灾害危险点有明显异常情况的,所在村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并组织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灾前监测与安全转移

    1、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时,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应及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巡查;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加强对隐患点和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加强监测、巡查,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2、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时,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特别是高陡边坡)进行加密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对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加密监测和防范。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转移至地质灾害避险点;易发区受威胁人员要根据当地雨情、险情,适时转移避让。

    3、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时,应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群众转移至地质灾害避险点。

    4、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5、各村委会、各单位、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救组织,配足必要的物质装备,提高防救队伍的素质;制定具体的防救方案,特别是临灾前的人员转移方案,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避险步骤及撤离路线示意图

    1、由责任人发布命令。

    2、采取电话、鸣锣、鸣哨等办法通知和预警。

    3、防治应急分队组织人员撤离。

    4、镇、村组织安置群众。

    5、撤离路线示意图:隐患点安置点:避灾点。

    (五)抢险救灾

    灾情发生后,各村、各单位、企业应按既定的方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受灾人员;民政、建管、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做好伤员救治,安置抚恤等;交通、通迅、公安等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切实做到防范有效、转移迅速、救治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建立防治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制度

    各村、各单位、企业对特别易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健全防治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做到上下信息畅通,为防灾救灾的指挥决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汛期期间,各村、各单位、企业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灾情,每月1日—3日报送上月灾情情况,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全年灾情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防灾预案的实施

    (一)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条件。将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任务分解到镇村两级,明确具体监测人和监督单位责任人,建立完善的群专结合和群防群测的预报网络体系。

    (二)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镇村两级要拨给一定经费重点解决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群测群防和治理的费用。用于防治地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篇3

    一、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主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防治,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预报成功率,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20XX年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根据遂川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全镇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我镇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主要有衙前村街组、潭背组、金田坑组、大东坑组、店下组;士高村乐木会组、泥坑组、东边坑组、蕉坑组;上芫村曲尺坑组、洋金坑组;溪口村、茶盘洲组、龙凤桥组、嵩岭洞口组、横坑组;双镜村岭子脑组、郑花坑;段尾上庄组、庙山组、老屋场组;石盘村桂林坑组、高车坳组、双斗坑组、足子坑组、大坑组。灾点威胁农户96户,人口574人。重点防护段为衙前街、士高、段尾、溪口、石盘崩滑群和公路沿线崩滑体,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与山体滑坡。各村委会和水利、道路工程受益单位对灾害点、灾害段进行逐一检查,对危险处抓紧实施整改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为的损失。

    三、20XX年地质灾害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雨季(3—9月)平均雨量比往年年略偏多,汛期平均降雨量为700—800毫米,局部1000毫米以上,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并考虑台风影响,所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在3-9月。

    (二)地质灾害预测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形成的实际,结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20XX年全县汛期由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和强度略高往年。在汛期部分地方会有降水集中期和强降水。各村委会和镇直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当地实时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注意防范。

    2、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段,在雨量集中的3-9月,特别是6-9三个月受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常因灾害性暴雨和特大暴雨而引发地质灾害。我镇属暴雨型地质灾害高发区,在集中降水时,当连续降水达到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将出现崩滑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一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崩滑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滑流灾害的重要因素。山区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切坡段、矿山、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灌)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应加强监测防范,特别要注意防范山区傍山切坡建房地段的滑坡危险,不得新增傍山高切坡建房,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四、地质灾害防御方案

    (一)汛前调查与制定防治方案

    汛前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镇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定危险点和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

    (二)巡视监测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国土资源所、水土保持站、民政所、各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内容与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三)预警和防治工作

    1、重要地质灾害危害点,应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监测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以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险性,分别由县和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或省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三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预警点所在村要立即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灾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避险、救灾方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

    2、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按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抢险和救灾

    1、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灾发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委会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民政、卫生、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邦锋同志任组长,肖瑞培同志任副组长,曾令春、刘见生、谢晓弘、郭薇薇、汤仰永、罗海春、彭丽芸、谢大源、胡毅辉及镇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镇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各村要根据村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和防治工作任务,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村民建设用地选址,严防高切坡建房,发生一起坚决制止。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防治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要利用生动案例、气象短信、宣传单、黑板报等手段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篇4

    第三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项目业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责任人为项目业主。

    第四十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突发应急抢险项目外,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四十一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与设计,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勘查与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治理后的允许承载量、安全储备限度以及对治理后拟建工程的限制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损坏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地质灾害治理设施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可以对该地质灾害险情区域内的住户实行搬迁避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质灾害防范条例篇5

    第十六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专业监测。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体系,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在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前,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采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对适宜建设的,还应当提出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评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投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未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制定治理措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核发施工许可手续。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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