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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6篇

    时间:2023-04-30 13:20: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篇一: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1.议会君主制,是指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仅仅在形式上拥有广泛的权力,国家的实际权力全都掌握在内阁手里。

      2.公意,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体制,即以右翼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为主体,分别吸收其他小党组成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小党中,自由民主党是中间党,不单独执政。由于两大政党势均力敌很难单独赢得选举,因而该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议席所需选票,便可以选出一名议员。这种制度只能在大选区制实行。

      4、成文宪法:指一个国家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5、不成文宪法:指一个国家没有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其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通过一3.政治行动委员会,是指由美国各个公司、工会或其它民间组织设立的,代表利益集团、企业特定利益给候选人捐款资助的组织。

      4.

      一事不再议原则,是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即在议会中有关某一个议案的问题在同一会期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议。

      5.

      自治体政府,是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务,而依据国家法律组成的拥有一定自治权的政府。

      6.

      国家结构,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具体表现为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7.

      地方自治,是指在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的意思,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8.中世纪,是指在西欧的历史分期上,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世纪近代国家产生这整整1000年的历史时期。

      9.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

      10.宗教改革,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

      11.启蒙运动,通常是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

      12.联邦制,是要求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分配政治权力,以防止权力集中在任何一个群体手中。

      13.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代议制成功地解决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途径。

      14.普选制,是指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选举制度,也就是公民普遍平等地参加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是现代选举制度成熟的标志。

      15.人民主权理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就是个人权利乃国家权力之源,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应该是国家主权或终极意义上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

      17.两个半政党体制,指二战后德国形成的政党18.压力集团,是指为实现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政府施加政治影响和压力的团体。当利益集团成为政治角色而企图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使自己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的时候,它就成为压力集团。

      19.悬浮议会,是指出现两大政党在选举中都没有获得议会下院过半数议席的情况,也就是说,议会中没有任何政党获得组阁的权力,这种没有多数党的议会就被称为“悬浮议会”。

      20.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21.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是一种兼有内阁制特点和总统制特点的混合型政府体制。22.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来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奉行责任政府原则的政府体制。

      23.独立管制机构,是在某个经济领域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章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

      24.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实行于日本,美国称为弱市长制。

      25.违宪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又称司法审查。

      26.独立机构,是指为了某项目的以国会立法形式设立的、独立于联邦政府各部的政府机构。

      27.临朝而不理政,在英国,从理论上来说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大权独揽的统治者,但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的王权都不由英王本人亲自行使,而由议会、内阁、法院等以英王的名义行使,这就是所谓的“临朝而不理政”

      28.国王不能犯错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不必为此而负政治责任。

      1、小选区制:指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只能采用多数票制,即候选人以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当选的选区划分制度,对大党有利。

      2、大选区制:又称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代表,这个使小党虽票数较少,但也可能分得相应议席,选民选举机会也多一点。3、比例代表制:是使得各政党所得的议席与其所得的选票成正比的计票方式。小党如得到一名般法律文件表现出来。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6、议会党团:是由议会中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或几个利益观点相同的政党的议员组成的政党集团,也由一个政党的议员分别组成几个议会党团的。

      内阁制政府:又称责任内阁制,是一种以内阁制为核心来领导和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组织形式。有四大特点:(1)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2)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对内阁有监督权和倒阁权(3)国家的元首和内阁政府首脑由两人分别担任(4)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班子,内阁成员共同对所制定的政策负责。最早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英国。

      8、虚位元首:元首在法律上居于很高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没有实权,有一些权力也不能够独立行使,只具有象征性的地位,享有礼仪性的权力,是一个位高而权虚的元首。属于这一情况的有两类国家:(1)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如英国、荷兰和瑞典等(2)实行议会共和制政体的国家如德国、印度和新加坡等虚位元首虽然没有实际的决策作用,但不等于

      没有作用,其对民族的凝聚、政权的稳定、社会矛盾的缓和等起

      着重要作用。

      9、实位元首:元首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享有很高的地位,拥有广泛的权力。他们往往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一身二任。属于这种情况的也有两种国家:(1)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元首,如战前的日本天皇;(2)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洲的一些国家的总统,美国总统。

      1早期的雅典城邦由以下三个等级组成:世袭贵族、自由民中的工商业者和农民。

      2雅典民主制的特征包括:主权在民、直接民主、法治原则。

      3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如下内容:人民大会、元老院、行政官吏。行政官吏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保民官

      4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产生于奴隶制国家;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原则、选举组织、选举程序等。1689年《权利法案》

      5西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选举原则、选举公开原则。

      君主专制王权的进步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近代主权国家的建立。统一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对资本主义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整体的民族利益的发展。以王权为中心的统一的主权国家逐渐摧残了地方利益。

      选举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公民对政府有限的监督形式;公民向政府表达利益要求的方式;有两个特征:一是西方选举制度的开放性;二是西方选举制度的法制化;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四西方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明确的政治纲领、明确的政治目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规定一定的组织纪律。现代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重要的特征是现代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弹劾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总统制国家。可以成为议会弹劾的对象有:政府首脑、高级行

      政官员、高级司法官员。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有司法独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审判原则。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辨论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内容:法国的孟德斯鸠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把自由主要归结为政治自由。把政治自由与权力制衡结合起来,这是孟德斯鸠留给西方民主制度建设最宝贵的思想遗产。他主张三权要分立,要相互制衡。当然,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在他的三分说中并不很重要,制衡的重点是立法和行政。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倾向于行政权.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负令,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发展工商业;二是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分为四等人,将纳税捐与享有荣誉结合起来。三是在政治上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建立了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

      梭伦改革的意义:1恩格斯认为,梭伦改革揭开了雅典政治改革的序幕2梭伦改革未奴隶制城邦民主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克里斯梯尼改革内容:⑴以地区原则划分的新各地区替代按氏族组成的旧选区⑵以五百人会议替代以前的四百人会议,以此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决议⑶建立陶放逐法

      克里斯梯尼改革意义1确定雅典奴隶制城邦民主制2完成了雅典由氏族社会向国家的历史过渡。

      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的原则: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人民就是主权者。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是反对分权论的。四、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他主张直接民主制而反对代议制。

      雅典民主制的意义⑴雅典民主制首创的主权在民原则成为西方民主实践遵循的政治学的基本原理⑵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公民政治参与实现的,雅典民主制无疑包含了公民政治参与最早的经验和启示⑶雅典民主制崇尚法治,主张法律至上,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权力的人必须按照明确的委托行使权力,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行使权力

      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10.

      现代民族国家的特征:其一,它是独立的和统一的,即完全自主和领士统一;其二,它实行中央集权制;第三,人民主权取代王权成为国家中心与基石;第四,具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民族语言;第五,具有统一的民族市场。

      代议制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代议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三个原则:一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原则;二是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的原则。三是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代议制彻底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封建主义的神秘的权力观,使资产阶级的统治保持相对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代议制不但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需要,反过来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所以可以说,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代议制的形式和精神在现代政治中乃是不可或缺的。代议制政府对于现代民主运作的作用:一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使阶级意志国家化;三使权力运作程序化;四使政治过程公开化。

      11.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形成过程:英国议会君主制是英国王权、贵族与资产阶级三大力量长期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12.美国议会总统制的建立过程:美国议会总统制是独立战争的直接结果,但它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启蒙思想的传播和美国独特的?历史条件是分不开的,首先美利坚民族不断地从欧洲先进思想中吸收滋养。其次,早在殖民地创立的17世纪前半期,北美各州就出现了议会,再次,北美殖民地盛行地方自治,当地居民直接参政,管理自己的事务

      13.

      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建立过程: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形成是通过暴烈的革命方式实现的。1789年大革命开始了法国资产阶级创建自己的政治制度的历史。1792年建立第一共和国;1848年建立第二共和国;1875年建立第三共和国,是议会共和制。

      分权与制衡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历史进步性:第一,在代议民主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下,资产阶级内部少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了个人意志至上的君主权力,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结束了君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制约性。第二,当资产阶级把主权在民,代议制,三权分立这些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治型统治取代了人治型政治。

      (2)局限性:第一,它通过权力运用分散性与多样性,向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和政治党派提供争得部分权力的可能性。第二,它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矛盾,规范约束资产政治竞争的政治平衡器。因此,从本质上讲,分权只是资产阶级内部这一集团与那一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不是资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外的阶级之间对国家权力的分享。

      25.人民主权对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影响是:1.人民主权思想奠定了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2.西方国家在宪法中确认“主权在民”的原则,但在不同的国家,这一原则表述的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3.法国在大革命中及其以后经过反复斗争,主权在民原则终于在法国扎下了深厚的根。4.英国是以议会的语言和方式隐晦地表达出主权在民原则5.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主权在民原则,但其的立国精神,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的宪法设计体现出主权在民原则。6.当代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在民原则的光芒日益黯淡,统治阶级通过利益的不断调节和平衡,将主权在民原则继续作为防治腐败的依据。

      42.西方民主制度法治原则的观点:1.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

      选举的功能: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重要形式;二是政府取得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三是西方责任制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

      78.

      利益集团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有五个方面:一是对政治选举施加影响,二是对国家立法机关施加影响,表现为院外活动;三是对行政机关施加影响;四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影响;五是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79.

      议会议事的原则:一是法定人数原则,多数国家规定要超出议员总数的一半才能开会;二是会议公开的原则;三是一事不再议原则

      98.代议制政府对于现代民主的运作具有什么作用?1.使国家权力合法化,2.使阶级意志国家化。3.使权力运作程式化。4.使政治过程公开化。

      .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有君主制、共和制、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等;国家结构形式有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

    篇二: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西方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及对我国民主党派的启示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OURNALOFGUANGZHOUINSTITUTEOFSOCIALISM2012年第1期(总第36期)No.t2012(SerialNo.36)西方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及对我国民主党派的启示

      ◎靳呈伟刘玉

      【摘要】在多数西方国家,不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政策过程中也能发挥特定作用,它们可以借助制度保障参与影响政策

      过程.对西方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当代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运作过程,进而为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适当借鉴.【关键词】非执政党;政策过程;实践;启示

      【作者简介】靳呈伟,男,博士,中央编译局政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32.刘玉,女,硕士,山东行政学院基础部讲

      师.山东济南,250014.【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招标课题"国外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及对我国民主党派的启示"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562(2012)01—0013—05在多数西方国家的政治体系中,政党是不具有

      决策的法定权威的,它必须借助公权机构来实现自

      身对政策过程的影响.政党只有掌握政权,才能更

      好地施加自身对政策过程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意

      味着不掌握政权,政党就无法参与政策过程并对之

      施以影响.不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对政策过程的参

      与受到相关制度规定的保障,它们可以借助多种手

      段,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影响政策过程,因而在政策

      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特定作用.对非

      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

      更好地认识当代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运作过程,进

      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适当借鉴.一

      ,西方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一)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

      过程的实践

      1,美国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国会是美国制定公共政策的关键场所.在野党

      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主要是在国会实现的.因

      此,在野党往往充分利用国会提供的平台实现自身

      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一方面,在国会中,在野党通常

      会自然地采取不合作态度,处处刁难执政党.例如,当国会被在野党控制时,国会多数党领袖通常愿意

      承担更多设立议程的责任,总统或执政党对国会议

      程设立的影响因而会受到削弱,其对公共政策制定

      过程掌控的难度增加.在此形势下,以总统为代表

      的执政党为了顺利推行自身的纲领与政策,便会与

      在野党协商并寻求在野党的共识,支持,合作甚至一

      致行动.另一方面,在野党也并非一味采取不合作

      态度.在众多领域的重大问题上,两大党的政策往

      往没有实质性分歧.这为国会的绝大多数法案都是

      在两党没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提供了前提

      与基础.在此情况下,在野党更多发挥的是"建设

      性"作用.在野党的"建设性"作用除了表现在与执

      政党合作之外,还表现为自身提交国会议案,并力图

      使之获得通过,虽然在野党自身议案上升为国家政

      策面临诸多限制与不利因素.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在野党还享有监督的权

      利.也就是说,在野党可以通过监督来影响政策过

      程.在野党的监督首先是一种党际监督.例如,在

      野党为了获取执政地位,将现任执政党拉下马,往往

      会对执政党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揭露,批评.这在客

      磊j{1弘院謦{I?2012年第1期

      观效果上会使执政党采取谨慎态度,不时检讨自

      己的施政方针,甚至对之进行必要调整.在野党

      的监督也可以视为一种议会监督.在野党可以

      通过国会党团,常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对执政党

      的活动进行监督;在野党也可以在国会法案"三

      读"程序中,充分利用每一读来进行监督.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两党制.在两党制

      的政党制度框架下,民主党与共和党轮流上台执

      政,它们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自然不言而喻.但

      是,对两大党之外的政党而言,两党制并不是很

      好的舞台,它们很难有上台演出的机会,即使偶

      尔能借助于一些途径参与政策过程,但是也只能

      扮演摇旗呐喊的配角,对政策过程的影响有限.一

      般而言,这些政党影响公共政策的主要途径是

      通过媒体影响舆论或营造某种舆论氛围,发起形

      成公众话题,从而达到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目

      的.譬如在政策收集信息阶段,可以反映为两大

      党忽视的民众需求,两大党忽略的社会问题等.美国历史上不时会出现不同寻常的"第三

      党".如着名的平民党人,禁酒党,公民党,独立

      党,茶党等等.一方面,"第三党"往往能够通过

      引起人们注意两大党刻意回避或忽视的有争论

      的重大问题对政策过程施加重要间接影响.另

      一

      方面,"第三党"从未赢得过总统职位,在国会

      最好也只是获得屈指可数的席位.因而,它们对

      公共政策的影响有限."第三党"对政策过程的影

      响是两大党之外的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并发

      挥有限作用的典型写照.2,法国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法国非执政党对政策过程的影响具有众多

      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或者说,议会中的反对派

      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规定与

      设计较为有效地实现对政策过程的影响.大致而言,法定的主要方式或途径有:提出

      议案,提出修正案,干扰议事日程,质询,提出对

      政府的不信任案等.就提案而言,非执政党可以

      力争使自己的议案列入议事日程,然后得到讨

      论,直至通过;即使议案不能被列人日程,非执政

      党也可以通过利用议事日程规定之外的发言权

      来表达自身的意见.就提出修正案而言,修正案

      经常被反对派用来否决,取消法案的某一条款.在实践中,修正案具有独特的优势.其优势体现

      在,虽然有关于提交修正案最后期限的规定,但

      在实践中,规定的最后时限很少被遵守,甚至在

      14廑II1考^院謦椎?2012年第1期

      对某项法案开始逐条审议前,都可以提出修正

      案.如果在一般性辩论结束时,主席忘记重复

      "现在开始过渡到对此法案的逐条审议阶段.从

      现在开始,只有符合《国民议会章程章》第99条第

      4款以后的规定的修正案才能继续被接受"的原

      则,议员们可以在开始逐条审议前提出修正案,而反对派则可以用大量的修正案将逐条审议程

      序"无限推延".就干扰议事日程来讲,主要表现

      为通过提出程序性动议中断议会辩论,从而终止

      对某项法案的讨论,直至拒绝讨论该法案.程序

      性动议是反对派干扰,延缓甚至否决执政党议案

      的主要技术手段.程序性动议手段主要有:指称

      某项法案的内容与一项或数项宪法性规章冲突,即违宪审查;指称对某项法案展开辩论的时机不

      对,要求不举行辩论;退回原常设委员会;为某些

      法案的审议设置先决条件.违宪审查的动议一

      旦被通过,被审查的法案将会被拒绝讨论.因

      此,违宪审查是反对派的利器.但是,虽然反对

      派提出违宪审查动议的次数不少,动议获得通过

      的概率却很低.如果反对派对某些议案的违宪

      审查动议未获得通过,反对派可以继续提出指称

      对某项法案展开辩论的时机不对的动议.因为

      此类动议的着眼点不在于议案的合法性而在于

      议案提出的时机,该类动议在国民议会与参议院

      的威力不同.在国民议会,此类程序性动议鲜有

      通过的可能,而在参议院,特别是当参议院多数

      派与国民议会多数派不是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

      时,此类动议经常取得成功.退回原常设委员会

      通常在对某些议案的一般性辩论结束后提出.如果此动议获得通过,则对议案的进一步辩论自

      动终止.为某些法案的审议设置先决条件是参

      议院特有的一种程序性动议.如果此动议获得

      通过,则对某些法案的辩论只能在相关条件被满

      足后方能开始.此类动议并不多见.就质询权

      而言,法国宪法有关于质询权的专门规定,反对

      派享有比较充分的质询权利.1995年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每周议事日程中应"至少留下一

      项次"来安排议员们对政府的提问及政府对这些

      问题的回答,这为反对派享有充分的质询权提供

      了根本大法的保障.就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来讲,由于法定的不信任案门槛很高,反对派的力量弱小影响有限等各方面因素,反对派提出对

      政府的不信任案获得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虽

      然如此,但是不信任案却是反对派表达对某项政

      策强烈不满的一种极端手段或方式.重申章程程序可以比较好地说明非执政党在议

      会中参与影响政策过程的情况.法国《国民议会章

      程》第58条规定,"对全体会议的进程提出重申章程

      的要求永远享有优先权,可以中断议会的辩论.在

      这个问题上,每个希望发表意见的议员都有发言

      权."也就是说,如果某一院的议员认为在议会全体

      会议的进程中,议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被遵守,或

      有不被遵守的可能,议员有权提请议长注意,要求议

      长重申章程,并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或避免这种

      状态的出现.反对派的议员不仅可以借法定重申章

      程优先权得到在已列入会议议事日程的发言人之前

      发言的机会,发表对某一个重要事件,重大现实问题

      的看法,表明本党的态度;还可以利用法定重申章程

      程序干扰议事日程中自己不满意部分正常进行的可

      能;也可以对政府提出质询,对于反对派的质询.在此情况下,重申章程的程序会演变为双方的小型

      辩论,从而为双方提供进一步沟通的机会,反对派政

      党可借此施加自身的影响.参议院的情况略有不

      同.一方面,参议院对法定重申章程程序的规定更

      严格,如《参议院章程》第36条规定,每个要求重申

      议会章程的发言都不得超过5分钟.另一方面,参

      议员们对这种程序的利用不像国民议会的议员那样

      经常,系统."(二)议会内阁制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1,英国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在议会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框架下,虽然在议会

      中拥有多次议席的政党不能与执政党分享国家权

      力.但是,作为法定的反对党,其在政策过程中仍然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反对党的主要作用可

      以理解为一体两面.一面是"破坏性"的,通过认真

      审查,批评政府的政策来挑政府的毛病,反对那些不

      必要的,极端的政策议案,甚至逼迫执政党下台;另

      一

      面是"建设性"的,即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政策,或取

      代现政府的替代性政策.反对党作用的发挥得益于其享有的诸多法定权

      利.譬如,反对党享有与执政党协商安排下院议程

      的特权,有权单独安排下院部分时间的议题,有权领

      导下院的部分重要特设委员会,有权回应政府的动

      议,有权提出谴责动议等等.

      反对党的此类权利得到财政,制度,程序等方面

      的保障.或者说,英国政治中的一些制度设置及运

      作机制为反对党享有法定权利,发挥法定作用构建

      了一套保障体系.就财政方面的保障而言,英议会

      设有供议会反对党党团使用的专项资金,而且反对

      党的领袖,督导长,督导等均有年薪.就制度方面的保障来讲,反对党有权组织设立"影子内阁"."影子

      内阁"成员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对口监督内阁成员

      的履职情况;"影子内阁"还是时刻准备上台执政的预备内阁.下院中还设置了与政府中的重要部门相

      应的议会部门委员会,反对党议员可以在这些委员

      会当中与执政党议员一起工作,下院三个最关键监

      督委员会即国家账目委员会,议会行政监察委员会

      和行政法规委员会的负责人按惯例均由反对党人担

      任,为反对党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便利.就程序保

      障而言,反对党领袖拥有议会开幕辩论第一天的优

      先发言权.下院还设有"反对党日",由反对党提出

      辩论题目.反对党利用法定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主要方式

      有:提出议题议案,辩论,质询,提出信任动议等.提

      出议题议案是反对党反映民众要求,表达自身态度

      立场进而影响政策过程的一种直接方式.辩论与质

      询则是反对党通过干扰,延缓,阻碍执政党议案来影

      响政策过程的表现.反对党提出议题议案,进行辩

      论,质询所凭借的主要阵地是下院全院大会.为更

      好地达到目的,反对党会充分利用各种办法来争取

      支配全院大会的时间.除了在法定"反对党日"发起

      辩论外,还有提出紧急休会动议,提出口头质询,提

      出预约质询,随时提出谴责动议等等.谴责动议,即

      信任动议,指由反对党领袖向下院提出对政府的谴

      责案即不信任案,下院对谴责案进行表决,以简单多

      数为准.一旦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2,德国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

      与其他国家类似,德国议院当中的非执政党可

      以通过提案,延缓或阻碍执政党提案,质询等方式参

      与政策过程.但是,非执政党对政策过程的参与及

      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制度规定的制约.譬如,德国

      的政党往往借助议会党团在议院中开展活动,督促

      本党议员与党保持一致.而按照相关规定,只有至

      少占联邦议员总数5%的政党才能设立议会党团.如此,那些拥有议员人数少的政党就不能组建议会

      党团,只能成立议会党团小组或议会集团,以此类次

      议会党团小组的形式来行使议会党团的权力.又

      如,分配议会辩论时间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各议会党

      团的实力,也即某党议员的数量.时间的长短与议

      会党团的实力是正相关关系.再如,在议案的三读

      廑II1弘院謦靠?2012年第1期

      阶段,有关于对议案条款的修改必须得到一个议会

      党团或至少5%的联邦议院议员支持的规定.还如,对政府政策的询问,无论是大型询问还是小型询问,按规定也要由一个议会党团或5%的联邦议员联合

      提出才能形成.此类规定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剥夺了

      力量弱小的小党的权利,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力

      量较大的非执政党的影响.另外,在德国联邦议院

      中,非执政党之间一般不存在联盟,很难形成与执政

      联盟相抗衡的力量.种种因素导致非执政党在政策

      过程中的影响有限.

      二,不同政党制度背景下中西政党参与

      政策过程的差异

      在经过民初的多党制及国民党时期的一党独裁

      制的探索后,我国建立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

      情的政党制度,具有其历史合法性与现实绩效性.在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

      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定程

      序将自身政策转化为国家政策;而民主党派则通过

      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等方式参与政策过

      程,在政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在"两会"召开前,中国共产党会就即将提出的有关大政方针

      与各民主党派进行讨论,协商;所有国家大政方针在

      提交人大决策之前都要在政协会议上先行讨论;民

      主党派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

      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由于所处的生态环境不同,中西政党制度存在

      诸多不同.这决定了中西不同政党制度背景下,政

      党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是不同的.大致而言,主要

      表现在:无论其属于哪种政党制度类型,西方各国的政党制度多是竞争性政党制度.在竞争性政党制度

      框架下,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总统

      或议会选举上台执政,然后借助国家机构的力量将

      自身方针政策转换为国家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对

      政策过程的影响.对未能赢得选举的政党而言,虽

      然也能通过法定的途径如借助议会,媒体,社会活动

      等来参与政策过程,但其效果却有限,非执政党对政

      策过程的影响往往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具有较大

      的局限性.在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框架下,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是亲密友党的关系

      共产党是唯一的领导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

      党.表现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治格局.就参与政策过程的实践而

      言,共产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

      16廑j{1弘院孽椎?2012年第1期

      为国家政策,发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领导核

      心的作用;各民主党派则积极参政,议政,通过民主

      协商的方式,积极献言献策.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中西政党制度都是人类

      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都遵循一些基本规律.这为

      不同政治文明形式之间的相互借鉴提供了基础.三,西方国家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实

      践对我国民主党派的启示

      第一,加强与人民的沟通,更好地汇集民意,让

      民意在公共政策中得到更多,更好地体现."政党是将大众偏好变成公共政策的基本制

      度".嘲政党在政策过程中扮演着连接社会(民意)与

      政府(公权)桥梁的角色,是将民众利益诉求,意愿汇

      集起来并使之在政策中得到体现的媒介.西方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实践表明,政党

      只有充分发挥自己汇集民意的功能,自身的价值才

      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才能取得更好地发展.政党的纲领,政策充分反映了民众的利益诉求,其获得认可

      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赢得选举从而上台执政的可能

      性也会相应增加.执政党的政策充分反映民意,其

      执政合法性会相应增加,执政党继续持有政权的机

      会增大.即使政党不处于执政地位,如果能够做到

      充分汇集民意,并力争在政策过程中将之反映出来,其得到民众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政党自身也会

      实现较好的发展.作为参政党,我国的民主党派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政策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民主党派在政策形

      成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据粗略统计,自上世纪8O年代末以来的20多年时间里,各民主党派共提出重

      要建议20000多项,其中近5000项被采纳,在有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这些成绩既是民主党派

      价值功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其不断发展的基础.在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的今天,如何汇集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使之在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是异常重要

      的问题.这为民主党派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民主

      党派一显身手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如何找准功能定

      位,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更好地汇集民意,并力

      争使之在政策中得到体现,是民主党派首先要考虑

      的问题.第二,充分利用法定权利,依法参与政策过程.通过对国外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实践的梳理

      可以发现,无论是执政党,还是非执政党,都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利用法定权利来参与政策过程,达到影

      响政策过程的目的.譬如,无论在是总统制还是议

      会内阁制国家,非执政党往往依托议会的相关规章

      制度,通过合法方式,来提交自己的议案,修正,干

      扰,延缓,阻挠执政党的议案.政党以法规制度为规

      范,依法参与政策过程,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体

      现,确保了政策过程的规范,有序.对非执政党而

      言,依法参与政策过程,是其实现对政策过程施加持

      续,有效影响的前提.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各方面法律,法规,条

      例,规范的保障,其自身也存在特定的运行机制.不

      仅为民主党派参与政策过程提供了规范,也提供了

      保障.民主党派只有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依法参与

      政策过程,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第三,加强民主监督.为保障公权的有效运作,确保其在有效的边界

      内,不失位,不越位,不缺位,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权

      力运作的监督.仅对行政权的监督而言,就形成了

      由议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党际监督,媒体监督,舆论

      监督,民众(个体)监督等构建的全方位的监督体

      系.在政策过程中,尤其是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阶

      段,非执政党非常重视对执政党的监督.对非执政

      党而言,监督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

      是神圣职责,更是制约执政党,影响政策过程的有效

      手段.民主监督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

      容.虽然民主监督实际上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

      的相互监督.但从特定意义上讲,民主党派对共产

      党的监督更加迫切,更应该提倡.对民主党派而言,民主监督不仅是法定的权利,也是自身职责所在,应

      该勇于监督,乐于监督,通过监督提高自身对政策过

      程的影响.第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与影响政策过程的综合能力.为了有效动员全党的力量,有效参与政策过程,国外政党比较重视自身建设.例如,议会党团,督导

      员等就是政党为了影响本党议员,督促其遵循党的方针政策,而设置的机构或职位.又如,为提高自身

      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合理性,国外多数政党均设

      有政策研究部.政策研究部的主要功能是将党内外

      各种零碎的政策观念和建议转换成相对全面,系统

      的政策要求.政策研究部在政党参与政策过程中发

      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民主党派要实现对政策

      过程的有效影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是根本.就现实情况而言,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尤

      其是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的建设还有待提高之处.譬如,我国的民主党派也多设有各种研究室,参政议

      政部等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为民主党派参与我国政

      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而提出相应意

      见建议做出了贡献.但正如国外政党不仅仅通过其

      政策研究部汇集民意一样,我国的民主党派也应该

      拓宽获取信息的渠道,力图更快捷,更全面地获取有

      关信息.仅靠研究室等类似机构,似乎难以适应世

      情,国情均急剧变化的形势.第五,注意利用相关技巧,提高参政议政效果."政策建议的制定者需要牢记几个可以增加成

      功机会的因素.第一,政策建议在技术上是否可

      行?第二,预算成本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被接受?第三,政策在政治上是否能够被接受?"这些都可以

      归结为技巧问题.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党尤

      其是非执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效果.就技术上是否

      可行而言,如果所提的政策建议在技术上不具有可

      操作性,则其获得采纳的可能性无疑很低;相反,在

      提供政策建议时,如果充分考虑到其可操作性,所提

      建议简便易行,则被采纳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就

      预算成本而言,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到政策所需

      的财政投入,可以认为,成本的高低与政策建议获得

      采纳的可能性成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成本越高,越难以被接受;成本越低,被接受的可能性越大.就

      政策建议的政治性而言,提建议者应该考虑到政策

      建议的政治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建议的命运.譬如,西方国家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众多实例

      说明,在政策制定阶段,尤其是在政策制定的主要场

      所议会当中,那些技术性多于政治性的法案,往往比

      较容易获得执政党与非执政党双方的共识,从而得

      以顺利通过.我国的民主党派参与政策过程的主要方式是参

      政议政,也即汇集民意,然后向相关组织机构建言献

      策.为提高参政议政的效果,民主党派应该注意学

      习借鉴西方的政策建议相关的技巧.参考文献:…1许振洲.法国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5—246.[2]转引自:李金河,徐锋."-3代中国公众政治参与和决策科学

      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3]詹姆斯?E?安德森.谢明等译.公共政策制定【M】.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1.责任编辑:徐映奇

      座I{1弘院謦椎?2012年第1期

    篇三: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国外公务员制度研究

      ——浅析公务员廉政建设

      作者:漠颖

      【摘要】:本文以公务员廉政建设为中心,通过分析比较国外公务员廉政建设效果显著国家的具体法规措施,结合我国目前公务员制度廉政制度现状提出适当建议,从而希望我国在这方面也能越做越好,公务员更好得为大家服务,公务员形象更加深入民心。

      【关键词】:自律、监督机制、权威化、法制化

      【正文】:

      一、公务员廉政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目地之一就是通过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来保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使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也就是坚决抵制腐败的不良作风,使这支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群众。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从自身找原因对政策执行力度加以调整外比较世界先进国家地区在这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启迪不失为一条捷径。

      纵观全球公务员廉洁程度高口碑好受到人民广泛爱戴的国家事例屡见不鲜本文希望通过对此类国家在公务员制度尤其是廉政建设方面的分析找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转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策略方法从而提高公务员廉洁程度促进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广泛的得到大众认可。

      二、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的的发展特点

      (一)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民众民主监督意识增强各国反腐败趋势呈现出更加国际化和监督力量民间化发展趋势。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反腐败日益成为外交和安全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出现了全球投资及经济交往,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国际问题,这就要求从全球战略角度关注反腐败问题并且进一步加强国际反腐合作。

      2、反腐机构的手段和权限超越了国界。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出现了腐败问题,使得反腐机构的权限被扩大,法院拥有置外法权并可审判涉及外国公司的腐败行为。

      3、反腐败行为已经从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

      (二)监督力量民间化已成为当前全球反腐败的一个显著特征

      近年来,影响各国政策法律制订并对政策实施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利益集团和民间机构。利益集团向政府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受宪法保护。同时,民间机构包括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在反腐败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代表公众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对商界进行监督和制衡,是自下而上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此外,民间媒体越来越多地采取新闻调查等方式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媒体监督手段多样且有的通过新闻调查揭露了许多腐败大案。

      (三)企业责任社会化使其成为当前各国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大型跨国集团、托拉斯等企业组织的发展,这些公司更注重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其行为规范更注重关心公众利益和意愿。因此当公司发展到跨地区、跨国界、跨文化背景的时候则需要更多地考虑企业价值观及职业操守,向不同文化背景宣传企业精神,使企业规范成为大家共同的信念和准则。为此,公司更加注意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以更好地履行社会契约,促进企业政令更加有效地贯彻执行。企业这种主动加强自我约束和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主要来自民众的监督、一些机构抛售股票、政府选择性购买、一些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投资的压力等。此外,还有颁发荣誉证书、贴上信得过产品标识等措施以奖励企业的公益性行为。这些措施,使一些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注意加强自我约束和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使企业日益成为美国当前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的廉政建设由来已久可以说它是伴随着公务员制度一起产生的然而在我国其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微乎其微。本着取长补短的原则环顾四周我们不难发现但凡公务员制度深入人心的国家地区都无一例外的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美国反腐败的机制和运作方式

      1、美国反腐败机构具有比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机构众多网络健全。从系统上看立法司法行政部门都设有反腐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廉政工作。从职能上分一类侧重于制定和实施廉政准则和廉政计划着重预防腐败另一类则是调查处理腐败案件着重惩治腐败。这些机构的特点如下:

      (1)独立性比较强。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它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都无权罢免。

      (2)权威性比较强。一方面反腐机构的职能权限及工作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反腐败机构的层次高工作范围也比较广。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其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以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

      (3)制衡性比较强。美国的政治体制从形成开始就设计为矛盾冲突系统,使分权的冲突贯穿于美国政府运行的全过程。这一特点同时也贯穿于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美国有50个以上的联邦执法机构具有执行公共腐败调查的责任,这使反腐权力分散到各部门并相互制约。联邦调查局只负责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司法部负责起诉工作,而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三者相互监督制约这样就确保了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美国反腐败措施具有比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美国有识之士认为腐败问题不只是人品问题并且也是制度问题,必须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等综合手段予以防范治理。

      (1)注重反腐败教育,以加强公务人员廉洁意识。每个公务员初到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相关廉的政法规培训,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及联络方式。政府廉政办公室要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进行培训并肩负着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的指导工作。

      (2)注重加强职业道德规范,以严格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美国颁布了公务人员廉政行为准则,规范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它在收受礼品利益冲突处理滥用职权等方面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停职离职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按联邦法律要求由交司法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判决。

      (3)注重监督制约,以严厉手段震慑那些腐败分子。为了增强惩治腐败的针对性美国设立了50个以上联邦执法机构,根据法律各自承担执行某类公共腐败调查的责任。例如联邦调查局美国检察官独立检察官以各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都是在揭露调查起诉公共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类反腐败机构主要采取开辟举报热线或是电子邮箱秘密调查等手段和措施开展调查,取得了较好效果并且以严格监督防范腐败行为。

      (4)注重法制建设,以严密法规减少腐败的产生机会。经过长期努力美国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廉政法规体系,主要有《政府阳光法案》等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公务员日常行为的法规、《联邦反腐败行为法》等用于惩治腐败方面的法规、《政府廉政法案》等用于规范反腐机构职能及权限的法规。鉴于美国反腐败法规多数是针对某些重大腐败案件发生后建立起来的,其内容比较具体且具有较强的严密性针对性,因此往往能有效防范类似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

      拥有世界上最廉洁政府美誉的北欧国家芬兰

      非盈利性质的国际组织对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的廉洁和腐败情况进行了评估。这其中从最初的41个国家参加到05年发展为15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到这项调查中来。最终芬兰以9.7分的成绩位列榜首。地处北欧的芬兰全国人口仅520万,大体上只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大城市。在公布的《2004全球腐败排行榜》上,芬兰的廉洁排名全世界第一。之前芬兰已经这项排名中连续4年拔得头筹。很多芬兰人都说,已有多年没听说有什么腐败的事情了。

      廉洁自律的社会风气。美国某杂志曾在全球范围内作过一项颇有趣的试验,内容是测试几十个国家地区人民的诚实度。其方法是在每个国家选择几个地区,故意在每个地区丢下10个钱包里面装有相当于50美元的当地货币,钱包里同时附有失主的联系方式,拾到钱包的人如果想物归原主可以轻易地联系到失主。最后统计钱包交还给失主的比率时发现最诚实的前五个国家分别是挪威丹麦新加坡新西兰以及芬兰。这当中挪威和丹麦的钱包归还率竟然达到100%,芬兰也高达80%。耐人寻味的是这几个国家在《腐败榜》中全部入选最廉洁的前10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风气对公务系统的廉洁影响极大,一旦贪污受贿成为社会普遍的一种习惯送钱送物办事易如反掌,循正常渠道难比登天守规矩的人吃亏不守规矩的人发达甚至腐败成了制度,那么可想而知反

      腐败的阻力和难度将会有多么巨大。一个拾金不昧的实验反映出了芬兰这个国家人民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所持的态度。

      (三)新加坡亚洲廉政建设的佼佼者–

      新加坡

      李光耀最出色的政绩之一是建立了一个“廉洁不涉金钱的选举制度”甄选最有才干的人才加入政府,使新加坡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他说:“他们的工资必须跟能力和正直程度同他们相似的人管理大公司成功的法律楼或从事其他专业所获得的收入相当。在他们的管理下新加坡经济过去20年来每年增长了8到9%。据世界银行评估1995年新加坡公民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上排名第九位。”

      作为一个面积狭小没有任何天然资源的岛国新加坡从1965年独立后仅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就成为一个初步现代化的国家其国民收入水平在亚洲位居第二仅次于日本。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就除了因为新加坡国民的努力奋斗执政党和政府制定了符合新加坡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外其健全而颇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度脱胎于英国的文官制度但在发展过程中根据本国国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表现为严格细密全面高效。这一特色体现在公务员的录用管理监督培训等各方面。

      1、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序

      首先政府部门根据本自身工作需求定制录用计划,逐级上报由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向外发布招聘公告。其次在录用过程中一般不进行笔试,而是主要依据应聘者的学历和在校时的学习成绩,但应聘者必须通过面试当场回答各种问题。录用后还要进行心理测验和为期两年的试用考察。在录用公务员时还有一个必须经过的程序,那就是查阅应聘者在学校学习期间在人际关系社会服务方面所获得的导师评语,从而了解应聘者在与他人合作和为社会服务方面的态度。

      从上述录用程序中不难看出新加坡在录用公务员时对考试不太重视,而他们所看重的是综合素质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从这一点看与我们目前在录用公务员工作中的做法区别很大。

      2、公务员管理体系科学周密

      新加坡政府在公务员制度建设等方面也制定了严密详细具体的一整套条例。从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开始到工资待遇退休以及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只要是有关公务员的问题都能从有中找到答案。管理公务员的机构有两个: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前者是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由有成就的商界人士教授医生等组成法律明文规定其委员不能是政治家且不能来自工会。这样实际上是由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的代表来管理公务员,这不仅保证了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从另一方面说也是一种面对面的监督,同时还避免了在公务员管理方面夹杂政治因素。这样有侧重合作互补又互相监督的体制避免了单一管理机构容经常产生的主观性随意性,充分体现了管理上的科学性。

      3、待遇优厚

      新加坡经济发达一般收入较高,公务员职业在社会上吸引力不强。为了能够吸引优秀人才,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提高公务员工资,其次确保公务员的晋升较快,再次重视公务员进修培训,另外享有定期休假退休后享受养老金,最后提高福利待遇。这些措施使新加坡公务员的总体工资水平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高了很多。不清楚状况的人常常把新加坡公务员的高工资认为是“高薪养廉”,实际上“养廉”并不是实行高工资待遇的主要目的,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政府机构才是更重要的。

      此外公务员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都享有优厚的福利。公务员和男性公务员的眷属在政府医院治疗免付医疗费,而住院治疗的住院费也有很大程度的减免。在住房方面政府也以成本价向公务员出售,公务员在购买住房时享有优惠的贷款。此外公务员退休后即可享受高额的养老金,使其生活宽裕衣食无忧。鉴于对公务员给予了瑞祠的优厚待遇再加上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都进行严格公正的考核,同时又重视公务员的进修与培训,因此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高效率。

      4、监督制度严格

      新加坡的公务员置身于严格的法纪监督之下,如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赌博不得向与本身职务有关的人借钱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为他人做有报酬的工作不得接受属下的礼物甚至不得接受私人宴请等。在新加坡公务员即使有犯罪意图而未实施,一旦被证实也要受到惩罚。二是新闻媒休对公务员的不当行为可以进行揭露和抨击,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公务员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机制保证了权力监控的有效性,使得新加坡公务员队伍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在多个国际民间组织进行的调查中,新加坡政府的廉洁度得分均名列前矛。正是由于新加坡有着这样一套行之有效而又独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才能够造就一支廉洁奉公高效务实的公务员队伍,从而保证政府施政方针的有效贯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进步并促进了新加坡的繁荣稳定。

      (四)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何保持公务员的廉洁之风

      1、非孤立的廉洁

      香港公务员事务局的资料显示,政府雇用的公务员约占香港劳动人口约4%,这其中约1200人属于首长级的人员。政府设置了约400个纸业类别,他们分别隶属于行政技术等不同的工作范畴,且其下再次被划分为约1100个不同工作级别。这些职级对应着薪级表上的不同等级,同一级的薪水在哪里都一样,只见没有部门差别。香港公务员的高薪是举世闻名的,但这种高是相对的并没有到与普通大众的工资水平完全脱离的程度。并且在不同阶段高与低会发生转换。香港这样的商业社会,政府要和私人公司竞争人才相对的高薪和福利是必然要提供的。然而高薪并不意味着必然能换来廉洁和高效。倘若没有社会对政府广泛而自由的监督,再高的“薪”也养不出“廉”,而是只能为公共财政增加负担。

      在内部监督方面,公务员系统也有非常严格的制度约束。香港政府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非法行为条例》。这些条例制订得非常细密严格甚至有点不近情理。如《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香港政府和绝大部分公共机构不准雇员从公事中收受利益,接受朋友的馈赠不能超过400元,向亲友以外的人借贷不能超过1000元。与这些要求配套的是关于公务员本人的利益申报制度。每年须申报在香港香港以外地区的所有投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项投资交易必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每年须登记若干利益供市民查阅。关于公务员家庭成员利益的申报香港的规定相对宽松,只明令必须要申报配偶的职业。历史上就曾经有税务系统的官员,因为没有申报自己的配偶开了一家与此相关的公司而被开除丢掉了几百万的公积金。然而事实上,他的配偶根本就没有因为他的职务得到任何好处。

      审计署是特区政府的外部审计师,拥有广泛的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记录并且在执行相关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无须听命于任何人士和机构。审计署长每年要向立法会主席呈交3份报告书一份是特区政府的账目,另外两份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后者审计的焦点是哪些政府部门浪费资源营运缺乏效益。审计署每年的审计报告绝不是官样文章,一旦被抓到问题违规部门和公务员将受到严厉惩处。事实上香港的利益申报不只约束公务员,作为廉洁文化的一个体现,这一机制也同时对多家机构部门公职人员都有制约作用。学校的校长需要利益申报,立法会议员需按规定申报利益,甚至很多私营公司的经理也需要申报利益。这样全面施行下来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环境。

      2、在廉洁的基础上注重高效

      鉴于腐败的普遍性,公务员只要能够做到廉洁似乎就已经很了不起了。然而纳税人出钱供养公务员的初衷还是要为自己提供服务,不贪污实际上只是对公务员的最低要求。香港的公务员不仅廉洁,在效率上也获得了较高评价。香港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制度。殖民地初期香港没有系统的政府机构,殖民统治者认为需要管理的地方,如税务海关等少数有利可图的领域就派驻公职人员进行管理。回归祖国后的香港,除英国总督变成“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外,政府的架构管理思路基本没有发生改变。在政府架构上香港只有特区政府这一级个级别。整个香港虽然也划分为18个区,每个区分设了下一级的管理委员会,但“区”并不能构成一级政府,没有区政府的机构设置区议会也只是民意表达机构。职能部门在地区的派驻机构与18个区也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只有在需要的地方才设立相应机构。具体到各个部门副首长不是分管而是直接负责某个部门的工作,可以说是部门领导兼任副首长。

      此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在法律上规定得非常明确。从法律上讲也不存在职能部门不能覆盖的空白地带或重叠区域,因此不难弄清某件事该谁负责,避免了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托。而在具体的执法程序上规定得也相当明确:开始提出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不听再给予书面警告,如果再不听将发出律师函,再不听将提出“检控”提交律政司派驻地区的区域裁判所审查后认为需要就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最后判决。执法人员自己没有处罚的权力,哪怕再小额的罚金也要由法院说了算。

      四、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国家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不是孤立的,它关系到了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是人民对政府职能信赖有佳的重要砝码。因此在我国加强并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势在必行。

      (一)加强廉政建设,使公务员监督制度权威化法制化。

      首先为了实行长效管理应当完善与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相配套的防范制度、廉政制度、监督制度、惩处制度,使国家公务员始终处于一种自觉的压力之中从而产生不廉政行为“不敢为”的心理,从而实现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同时还要制定和实施我国行政程序条例,通过制度的形式来监督规范公共权力运行。200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行条例》为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供了强有力的监察保障,行政法规能够有效地革除公共权

      力运行中若干弊端,从整体上极大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划进入国际公共行政一般规则的范畴。

      其次运用立法手段防止滥用职权。西方发达国家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经验和方法表明运用立法的手段和程序的方式来规范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运行进而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甚至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的发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在地方政府也确立了相应的法规来实现法制化。深圳市监察局就制订了一个专门针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干禁令”公务员的行为划出“禁区”令行政惩戒和监督制度更加完善。深圳市监察局专题调研组已经开始进入状态将对当前政府机关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在整理现行纪律规定后提出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的“若干禁令”向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全社会公布。目前中国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办法的情况深圳《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办法》计划2006年颁布实施这将是深圳的又一个先试行为。据称监察局将首次制定全市监察对象职务目录明确和规范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而深圳“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也将在年底开始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进行电子监察试运行同时建立“行政效能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把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的标准量化。今后凡是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部门都将作为重点来监督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加以查处。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全社会全体民众共同监督才会让腐败远离我们的生活。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完善监督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廉政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对于制衡权力防治腐败意义重大。通过完善监督体系可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合力保证公务员监督的效果。在这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已经有所行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报道北京市人事局印发了《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要求市区县人事局都要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人事局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人事系统的公务员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电话的接听以举报投诉案件的等级立案分办督办工作切实推动各级公务员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实现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保证。

      公务员的权力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监督便成了腐败的根源。因而建立健全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制约成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可以通过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强化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落实监督责任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全方位监督促进监督机制日常化规范化建设等方法和方式进一步健全监督环节使公务员的权力时时处于监督之中从权力体制制度机制等源头上制约和防止腐败。

      (三)突出针对性强化教育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监督体系“教育是基础”是治本措施。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国家公务员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建筑起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客观上产生不勤政廉政行为“不愿为”的思想。其实现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强化政德教育开展预防教育和增强自律意识等都会有所收获。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群众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们的思想方式、行为观念发生着剧烈变化,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要行之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就必须贯彻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及民众的反腐败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人们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尤其是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活动,不断扩大廉政文化教育的覆盖面,使之更加贴近群众生活。努力增强廉政文化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大力开展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个为荣、八个为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全社会提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好风尚,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观念,坚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积极探索研究有效开展廉政文化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廉政文化教育真正入情入理入心入脑。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为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继续创新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出发点创新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如何创新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传统的公务员分类方法带来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弊端日益显现。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实行“政事分类”成为建设现代公务员制度不可回避任务。还可以从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中的法律地位等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通过从思想认重视监督机制的作用确立廉洁为民的概念,并在实践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健全完善现有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形成一个法制完备民主健全和多种功能的人事监督系统,同时要采取有效办法切实提高各种制约监督机制的地位充分发挥制约监督机制应有的作用使其真正能够制约监督权利,防止权力的变质和腐化。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新近成立更加表明了了国家要下大力气整顿贪污腐败,倡导廉政之风的决心。展望我国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参考文献**

      张康之,李传军:《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李和中:《比较公务员制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

      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静涵:《美国反腐败的运作机制及其启示》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84134151刘重明:《什么国家最廉洁》,http://www.b3927.com/107.htm

    篇四: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美国政治制度及党派

      http://www.sina.com.cn2004年02月16日14:05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美国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

      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联邦立法机构--国会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委员会分为:

      ①常设委员会,其数目各届国会不尽相同,任期与每届国会任期同为2年。影响较大的有: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赋税、拨款、军事、司法、外交等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拨款、财政、司法、军事等委员会。

      ②特别调查委员会,为处理临时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

      ③联席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时成立。

      ④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个能为两党接受的议案。国会还设有总审计室、国会图书馆等附属机构。

      参议院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

      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联邦行政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又称行政各部、内阁各部。国务院居内阁各部之首,首脑国务卿为总统的主要外交顾问,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美国对外事务,也是内阁头号成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阁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下面设司(局)、处。部内机构一般分属两类:业务管理机构和机关管理机构。由于各部的历史发展和职责权限不同,各部业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差别较大。各部机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相同,一般设有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预算、财务和公共关系等机构,以及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受理与本部规章内事务的地方派出机构。部内的司(局)由助理部长(局长)领导、各处由助理部长帮办领导。

      国务院

      国务院是联邦政府主管外交并兼管部分内政事务的行政部门。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组而成。它是美国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级机关,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是国务卿,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同意)并对总统负责,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他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委员。国务院设有副国务卿、政治事务副国务卿、协调安全援助计划副国务卿,以及副国务卿帮办,助理国务卿等官员。国务院机构庞大,设有国务卿办公室,主管非洲、欧洲、远东与太平洋、拉丁美洲、近东和南亚地区事务的地区司,主管经济与商务、情报与研究、法律顾问、公共事务的专业司;在世界各地设有许多大使馆、代表团、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驻联合国代表团。

      国务院的具体职责是:主管美国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领事网以及涉外官员的工作,协助总统同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安排总统接见外国使节,就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向总统提供意见等。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一)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

      1联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2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SupremeCourt)

      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它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3专门法院

      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

      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二)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1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2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3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

      共和党(RepublicParty)

      共和党是美国两大政党之一,在美国实行的两党制中与民主党轮流执政。又名“老大党”。以象为徽。

      [党史]:19世纪50年代,北部工业家与南部种植园主的政治斗争白热化。1854年民主党政府通过《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取消对奴隶制扩展的地域限制,导致1854-1856年堪萨斯内战,促成共和党于1854年7月成立。它由北方民主党中的激进派、自由土地党人和前辉格党的大部分党员组成。主要代表工业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工人和西部小农的利益。反对在美国扩展奴隶制。至此,美国两党制确立。

      共和党创立后在北部深得人心,富有生气。1860年其候选人A·林肯以“言论自由、土地自由、劳动自由、人身自由”为纲领当选第16届总统(1861-1865)。南北战争中,共和党领导北方人民,战胜南部同盟,在全国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

      战后,共和党连续执政20年,以“拯救联邦”和“解放黑人”的“老大党”自称,并与南部白人至上主义者妥协。19世纪80-90年代美国进入垄断阶段。这一时期,共和党长期执政,为东北部和中部财团利益服务。1898年总统W·麦金利(1843-1901)发动争夺海外殖民地的美西战争。翌年提出对中国实行“门户开放”政策。20世纪20-30年代,连续执政的3位共和党总统对大企业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经济严重失调,造成商品积压、金融混乱和大批失业,导致1929-1933年经济危机。共和党在1932年总统竞选中惨败,从此一蹶不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党开始得到南部财团支持,1953年其候选人D·D·艾森豪威尔当选总统。任内提出侵略中东的“艾森豪威尔主义”。1969-1976年,R·M·尼克松、G·R·福特相继担任总统。1981年E·W·里根上台,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对外提出“恢复经济和军事实力、重振国威”的口号,对苏联采取强硬态度。同时在加强实力的基础上,谋求同苏联谈判。1984年连任总统。1989-1993年,G·布什出任总统。

      该党以大选年竞选总统的纲领为全党政纲。无固定成员,党员人数以每次大选前选民登记为准。只有少数人是经过一定关系和手续加入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4年于选举年夏季召开一次,提名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制定纲领。常设机构为全国委员会,任期4年,设正、副主席、秘书、司库等,负责筹备全国代表大会,主持总统竞选活动。各州设州委员会,主持本州竞选活动。竞选经费由垄断财团资助。

      民主党(DemocraticParty)

      美国两大政党之一,在美国实行的两党制中与共和党轮流执政。以驴为徽。

      [党史]:1791年建党时称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又称反联邦党。后该党分裂。杰克逊派于1828年建立民主党。1840年全国第3次代表大会正式定名为民主党。主要代表西南部新兴的植棉奴隶主和旧南部奴隶主、小农、边疆居民和工匠等阶级的利益。

      1828年A·杰克逊当选总统(1829-1837在任),他为维护联邦统一、制止分裂危机,进行了政治改革。他扩大了总统及联邦政府职权,实行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以州为单位提出总统选举人,胜利者获得本州全部选票的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党各级委员会;扩大白人成年男子普选权等。美国学者称之为“杰克逊民主”。此后至1860年,除1841年、1845年、1849—1853年由美国辉格党执政外,均由民主党掌权。

      19世纪40年代民主党被大奴隶主控制,主张在新土地上扩大奴隶制。1861年南北战争前夕发生分裂,北部民主党并入共和党;南部民主党则成为奴隶主政党,并挑起美国内战。战后民主党长期在野,代表南方大土地所有者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并得到与进口贸易有关的北方工业家和金融家的支持。它长期是“南方党”,直到1932年大选时,才开始打破传统的地域界线。

      美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来,民主党在本质上与共和党无异,亦被垄断财团控制。但因其一贯标榜民主颇得工会中上层支持,常以代表劳工自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民主党T·W·威尔逊政府于1917年参战。1920年后共和党执政。1933年民主党的F·D·罗斯福在严重经济危机中击败共和党总统H·C·胡佛(1929-1933在任)就任总统,实行新政,以解决经济危机,并促进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4次蝉联总统。1945年4月12日罗斯福去世后,由H·S·杜鲁门继任。1950年杜鲁门政府派兵入侵朝鲜。1953年杜鲁门下台。此后,民主党与共和党继续交替执政。1961-1969年,1977-1981年民主党执政,J·F·肯尼迪、L·B·约翰逊、J·卡特(1977-1981在任)任总统。民主党对内继续推行“新政”政策,先后提出“公平施政”、“新边疆”和“伟大社会的方针”;对外推行扩张政策。肯尼迪、约翰逊任内强化了越南战争。1994年B.克林顿出任总统。

      该党每4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制定竞选纲领。中央设全国委员会,任期4年。负责筹备全国代表大会和主持竞选活动。该机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特别法律顾问等职。下设各州委员会,组织本州竞选活动。该党无固定纲领,以竞选总统的纲

      领作为政纲,亦无固定党员,党籍自由。党员总数按本党总统候选人投票的结果计算。竞选经费由垄断财团资助。

      其他党派组织

      社会民主党(SocialDemocraticParty)

      美国政党。19世纪90年代后半期,新的社会主义运动在美国逐渐兴起。1897年6月18日,在芝加哥成立了美国社会民主联盟,并选出了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E·V·德布斯任主席。1898年6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联盟的第1次代表大会上,因辩论247纲领委员会的报告而分成两派。一派主张实施移民计划;建议用组织大批移民到西部去的办法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派主张放弃这种空想,只相信“国际社会主义原则和纲领”,只采取社会主义的宣传方法,并拒绝承认大会以多数票通过的移民计划,宣布退出大会另举行会议,成立社会民主党,并选举一个全国执行委员会。德布斯当选执行委员。新党以参加竞选为政治斗争手段,发展迅速。此后两年,社会民主党在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等9个州指定各州候选人或地方候选人。1899年地方选举中,该党成员中有人当选为市长、市参议员、镇议会议员。1900年德布斯被推选为美国第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的总统候选人。1900年3月6日,社会民主党在印第安纳波利斯召开第1次代表大会,会上讨论并要求社会主义力量统一起来。1901年7月29日,该党与退出美国社会主义工党的M·希尔奎特派共同组成了社会党。

      社会党(SocialParty)

      美国政党。1898年美国劳工和政治领袖E·V·德布斯领导并创立的社会民主党,于1901年7月29日同M·希尔奎特领导的社会主义工党温和派合并,取名社会党。总部设在圣路易斯。

      党的基本纲领是把工人阶级和同情它的阶级组成一个政党,以参加竞选作为政治斗争手段,以期夺取政府的各项权力,并利用这些权力把现存的生产和分配手段的私有制改变为全体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反对通过社会革命途径建立社会主义。1901年有党员1万名,1912年增至12万,遍布各州工会。组织成员比较复杂,有城乡小资产阶级包括许多律师、牧师、小雇主和来自俄、波、匈等

      国的移民。还有工人,其中国外出生的工人占多数。党内中产阶级知识分子把持了党的领导权。党的主要领导者左派代表是德布斯,右派代表是希尔奎特。右派曾公开拥护伯思施坦修正主义。

      1905-1914年间是社会党活动全盛时期,创办了13种日报、12种月刊和近300种周刊。1912年社会党发生第一次分裂。著名工人运动话动家W·D·海伍德被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他和134名工人党员相继退党。1917年,社会党在左派鼓动下,通过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决议;德布斯与C·E·鲁滕堡因反战活动被捕人狱。1920年总统竞选中,德布斯虽在狱中,仍获得92万张选票。社会党在许多地方工会和美国劳工联合会中产生过一定影响,在州和地方议员选举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俄国十月革命后;党内左派主张抛弃改良主义纲领,直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1919年,社会党再次发生大分裂。左派鲁滕堡等退出,组建成美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劳工党(1921年两派合并为统一共产党)。1924年,社会党支持进步党R·M·拉福莱特竞选总统,以加强资产阶级和工会领袖掌握领导权的工人、小资产阶级和农民反对垄断资本的统一战线。1928年起,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N·托马斯(1884-1968)连续5次参加总统竞选失败;之后曾又两次参加总统竞选,均得票极少。1960年,德布斯决定退出全国政治生活,致力于教育活动。

      60年代末,社会党分裂为左、中、右3派。左派和中派支持民主党。1936年分裂出去的社会民主联盟在1972年与社会党重新联合,更名为社会民主党。

      美国共产党(CommunistPartyoftheUnitedStates)

      美国工人阶级的政党。1919年8月31日和9月1日左派社会党相继成立美国共产主义劳工党和美国共产党。两党的政治纲领大致相同。不久同时遭到美国政府查禁,1920年1月被迫转入半地下。1920年5月,共产党部分党员先与共产主义劳工党联合组成美国统一共产党,1921年5月该党又与共产党合并,组成以C·B·鲁腾堡为执行书记的美国共产党。美共通过劳工联盟和工人理事会积极开展活动,并支持它们于1921年12月组成公开的美国工人党。1923年4月,共产党与工人党合并,称美国工人党,从而结束党的半公开活动时期。1925年8月,美国工人党改称美国工人(共产)党。

      1927年鲁腾堡逝世,J·洛夫斯通担任执行书记。1928年10月,他批判和清洗托洛茨基分子J·G·坎农机会主义集团。以W·Z·福斯特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公开揭露和批判洛夫斯通修正主义路线,1929年7月,美共中央委员会将这个修正主义集团清除出党,并选举福斯特等4人担任书记。1990年党的“七大”又改名为美国共产党。

      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美共领导了声势浩大的抗议失业、抗议饥饿和反对削减工资的群众运动,参与组织一系列总罢工和震撼全国的示威游行,并深入南部为维护工人、黑人和农业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权益而斗争。美国共产党坚定地站在反法西斯的立场上,同情和支持中国、西班牙等被侵略国家,1937年组织3000名战士参加国际纵队,支援西班牙人民。当总统F·D·罗斯福“新政”遭到法西斯分子攻击时,美共从初期待否定态度转而有限度地、批判地支持罗斯福及其一些改革。美共威望迅速提高,30年代末党员人数也增加到10万人。1932年福斯特患重病。1934年4月,在美共“八大”上,E·R·白劳德当选为总书记,但他逐步滑向修正主义。德黑兰会议后,公开主张放弃社会革命,实行改良主义和阶级合作。1944年5月解散共产党另建非党的共产主义政治协会。1945年7月,美国共产党人在福斯特的领导下举行非常大会,严厉批判了白劳德的错误路线,恢复了共产党的组织。1946年2月白劳德被开除出党,福斯特当选为主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对共产党人及其同情者进行大规模的迫害和镇压。1948年美共12名政治局委员被判刑。1956年苏共“二十大”后美共又受到“反斯大林主义”等国际事变的冲击,党内一部分人发生动摇,甚至提出了把党变成某种政治或’教育协会的主张,党员人数锐减。1957年2月,党的“十六大”批判这种错误倾向,但此后党内修正主义继续泛滥。1958年2月,美共召开全国委员会批判修正主义错误观点。1961年党的领导人福斯特逝世,E·G·弗林继任党的主席。1966年美共恢复合法地位和各种公开活动,1968、1972年均提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美共“二十一大”以后,把产业工人和黑人作为工作重点。1979年美共“二十二大”通过的纲领指出,要通过和平道路战胜垄断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美国。70年代末美共约有党员1.5万人,党组织分布在37个州,G·霍尔任总书记,H·温斯顿任主席。党的中央理论刊物是《政治月刊》,机关报为《每日世界》。

      美国劳工组织(AmericanLaborOrganizations)

      美国劳工组织包括工会和工人政党两种组织形式。工联主义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响。工会1866年,第一个全国性的工会联合会全国劳工同盟在巴尔的摩成立。创始人是W·西尔维斯。全盛时拥有十多万会员。包括激进的和改良的组织,并与第一国际建立了联系。1872年衰亡。1869年,U·S·史蒂文斯在费城创立劳动骑士团。1878年前该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后公开活动,是美国工人阶级所创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拥有70余万会员。后来由于T·V·鲍德利领导集团的阶级合作政策,80年代末便急剧衰落。美国劳工联合会(简称“劳联”)取而代之。其前身是美国与加拿大有组织的行业工会与劳工联合会。该组织于1881年11月在匹兹堡成立。主要创始人是S·冈珀斯。1886年发动了“五一”全国总罢工,年底改组为“劳联”。冈珀斯任主席。19世纪90年代末,“劳联”推行“冈珀斯主义”,即“劳资合作”、“非常派政治”和“行业工团主义”。

      1866-1900年间,会员从13万多人激增至近55万人,到1955年与“产联”

      合并时,拥有会员约1090万人。19世纪后期,铁路系统出现了5个极端保守的、独立的行业工会,通称为铁路兄弟会,又称“五大金刚”,即:机车司机兄弟会、铁路列车长公会、机车司炉兄弟会、铁路乘务员兄弟会、转辙工人共济会。1893年会员总计约10万人。这些工会迄今存在。1969年,后4个工会合并为联合运输工会(属劳联—产联)。19世纪末,在煤矿、采矿和铁路等部门中出现了第一批产业工会,与劳联等行业工会相抗衡,其中进步力量相当强大。1905年在芝加哥诞生了世界产业工人同盟。其缔造者是当时的三大左翼领袖W·D·海伍德、E·V·德布斯和D·德莱昂。1908年开始演变成纯粹工团主义组织。20世纪20年代末解体,部分成员加入美国共产党。1920年,W·Z·福斯特在芝加哥建立工会教育同盟,有数十万劳联会员支持或参加,美国共产党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领导。1929年改组为工会统一同盟,成为独立的进步工会中心。1935年,为了工会的统一,宣布解散,所属工会并入劳联。

      20世纪30年代中期,劳工左冀和劳联领导上层的中间派联合发动的产业工会组织运动,促进了产业工会联合会(简称“产联”)的诞生。1935年10月在劳联的代表大会上,联合矿工工会主席、中间派J·L·刘易斯等提出在基本工业中组织产业工会的主张,遭到格林右翼领导集团的反对。于是支持这一主张的10个工会,便组成产业组织委员会(“产联”的前身),拥有会员约100万人,不久该委员会被劳联开除。1938年改组为“产联”,刘易斯任主席,成为第2个工会中心。它是产业

      性的工会联合会,创始之初起过积极作用,在中左联盟的领导下,把基础工业的大批工人组织起来。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P·默里和W·鲁瑟右翼领导集团抛弃以前的进步方针,排斥左翼力量。1955年2月,“产联”与“劳联”在纽约召开合并大会,定名为“劳联—产联”,拥有140多个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工会,约有会员1600万人(占工会会员总数的85-90%,占工人总数的人34%),选出G·米尼为主席和鲁瑟等27名副主席。合并后领导集团继续推行劳联的阶级合作路线。迄今仍为最大的工会联合会。机关刊物为《劳联—产联新闻》和《联合主义者》。

      1968年,退出劳联—产联的联合汽车工人工会和货车司机工会发起成立劳工行动同盟,鲁瑟任主席。拥有会员365万人。70年代末,美国共有工会185个,其中120个隶属于劳联—产联,其余为独立工会。总计会员约2000万人,占工人总数的20%左右。

      农民协进会(Grange)

      第一个全国性农民组织。一译农业保护社。最初是秘密会社,1867年12月明尼苏达州农场主o·H·凯利(1826-1913)在华盛顿创立农业保护社,目的在于维护农业集团的利益。成立之初,由于空泛提倡农民互助和力图通过宣传教育方法改善农民的处境,发展缓慢。1873年爆发农业危机,农民处境急剧恶化。农民协进会广泛发展起来,提出反对抵押贷款制度、反对垄断资本的暴政等口号,要求实现公平的立法,保护农民免受高利贷者、银行和铁路公司的盘剥,制定客货运输合理的最高收费额。随后,该会在中西部开展了一系列政治活动,迫使伊利诺伊、威斯康星和艾奥瓦3个州政府制定了对铁路和谷物堆栈的管制法令。1876年,农民协进会运动进入鼎盛时期,会员约85万人,地方分会遍布全国。1874-1876年,农民协进会广泛开展经济活动,建立许多合作商店、粮仓、经营批发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中西部一些州的农民协进会还投资兴办农机厂和各类农产品加工厂。1876年以后,农民协进会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有的地方分会领导权被富裕农民或农业资本家所篡夺,有的地方则为城镇商人所控制。与此同时,它所创办的许多合作社也在垄断组织的排挤下先后解体,会员数目急剧减少。1880年,由85万人降至15万人。此后,农民运动的重心转向“绿背纸币”运动。20世纪初,农民协进会复兴,特别是在美国东部。1917年农民协进会宣布有56万成员。70年代,达到85万人,其中25%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两州。现有7800个地区、州和全国性的组织。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AdvancementofColoredPeople)

      美国白人和黑人组成的旨在促进黑人民权的全国性组织。总部设在纽约。1908年8月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发生了对两名黑人施以私刑处死的事件,激起一些白人自由主义者的愤慨。在新闻工作者W·沃林、0·维拉德、社会工作者M·欧文顿以及黑人学者W·E·B·杜波依斯的倡议下,1909年5月在纽约召开了关于黑人权利的全国性会议,建立了全国黑人委员会。次年5月,这个组织与杜波依斯领导的、由激进黑人知识分子建立的尼亚加拉运动合并,定名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杜波依斯是早期领导人中唯一的黑人,担任宣传和研究部主任及机关刊物《危机》杂志的主编。协进会的目标是通过改良的道路,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法庭公平裁判权以及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进会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诉讼、争取民主立法和宣传教育。20世纪60年代以前,协进会主要为黑人争取选举权而斗争。此外,对居住隔离、改善黑人学校条件和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贡献。协进会的一些地方组织也积极参加60年代的民权运动。但一些激进的、主张直接行动的团体出现,结束了协进会作为美国最主要的黑人民权组织的地位。70年代后期,协进会拥有45万名会员,在全国各个州中拥有1700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目前,仍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黑人组织。

    篇五: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目

      录

      前言...............................................................41殊途同归:制度历史渊源的追踪.....................................41.1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历史背景...............................41.2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历史背景...................................52独立与否:机构的法律地位之不同...................................62.1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署由议会产生并只对议会负责.................62.2我国信访督查机构由政府设立并隶属于政府.......................62.3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与我国信访督查制度机构设置的利弊.........73运作模式:职权范围及工作方式之比较...............................3.1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对议会负责并且受议会监督...............3.2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工作方式分视察、调查和受理投诉.........3.3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职权范围...................................3.4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工作方式...................................94他山之石:制度建设上的启示......................................14.1提高我国信访督察专员的法律地位..............................14.2确保我国信访督查机构的独立性................................14.3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前景展望..................................11结语..............................................................12参考文献..........................................................12指导教师简介......................................................14致谢..............................................................14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李

      冲

      (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07级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摘要】随着《信访条例》在2005年5月1日的颁布以及在全国各地的实施,中国迎来了信访工作上的一次改革与尝试。而发源于瑞典并为许多国家接受和运用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则是中国在这次改革与尝试中值得学习与借鉴的一个制度。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与我国信访督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虽然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于权力的制约。在两种制度的机构设置以及和本国政府、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关系上,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署完全独立于政府,而我国信访督查机构由政府设立并隶属于政府。而在职权范围及工作方式上,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与我国信访督查制度则是采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职权定位和工作方法。

      【关键词】信访条例;信访督查;议会督察专员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ComparisonoftheOmbudsmanninSwedenandChinaPetitionSupervisionSystem

      LiChong(CollegeofHumanities,SouthwestForestryUniversity,Kunming,YunnanProvince,650224)

      Abstract:Withthe“PetitionRegulations”

      intheMay1,2005andthepromulgationofimplementationthroughoutthecountry,Chinausheredinapetitiontochangeandtrytowork.TherisesinSwedenandformanycountriestoacceptanduseofparliamentaryombudsman,isworthChina"slearningduringreformandtheattemptSwedishParliamentPetitionombudsmanandsupervisionsystemofthehistoricaloriginsmaybedifferent,butultimatelyisfortherestrictionofpower.Institutionalsettingsinthetwosystemsaswellandnationalgovernments,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judiciary,theSwedishparliamentiscompletelyindependentoftheUNHCRInspectoroftheGovernment,andourpetitionandsupervisionbodies

      establishedbytheGovernmentundertheGovernment.Inthetermsofreferenceandworkingmethods,theSwedishParliamentPetitionombudsmanandsupervisionsystemistheuseoftwodifferentideologies.

      Keywords:Petition;Petitionsupervisionboards;Ombudsmann.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前

      言

      新的《信访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原来的《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显然作了一些明显的改进,这其中的一大亮点之一就是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信访督查制度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现在这一制度正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展实施。广东、江苏、湖北等地已率先制定相关制度。信访督察制度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开创了中国信访工作的新局面。而在帝六年多的实践过程中,《信访条例》取得了诸多的成功之处,为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当然,在此实践过程中,新的《信访条例》也暴露出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时下我们所面临的工作重心。而与中国信访督查制度相类似的,发源于瑞典并为许多国家多接受和运用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却在欧洲大陆乃至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本文试图把在国外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与中国的信访督查制度加以比较,挖掘并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距,以期为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1殊途同归:制度历史渊源的追踪

      1.1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历史背景

      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对国际宪政发展所作的最重要贡献,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初。当时瑞典国内充斥着腐败与专权,官员们随意地欺压百姓,激起民愤不断。鉴于此,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于1713年设立了一个名为大法官的机构,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利和地位,要求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官员的活动,保证他们依法行政。该制度确实对维护王权,整治腐败起了一定的作用。

      1809年初,第三等级罢黜了君主古斯塔夫四世·阿道夫(GustafIVAdalf),成立了临时政府,形成了议会主权。为了尽快恢复宪政,临时政府制定了《政府组织法》,递交议会审议。但议员们对该草案提出了强烈质疑,于是另外组织了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起草新的建议案。该委员会在新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吸收了权利制约的思想,效仿查尔斯十二世的作法,规定了直属议会管辖的督察机构,即现在所谓的议会督察专员。4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一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1]从此,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在瑞典创立了。

      1.2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历史背景

      虽然信访督察制度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信访这种形式在中国,却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信访最常见的一种体现方式就是告御状。

      而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就一直坚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也一直在信访督察制度的建设上做着努力,一九四九年八月成立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专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可以说这是新中国信访工作的开始。一九五四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部位大都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置了信访干部,表明了中共中央对信访制度建立的重视。一九九五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的确立。

      何谓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实践中来看,信访亦存在于各级党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业中,其分布范围很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信访成为了联系党与人民、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沟通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阵地。

      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深化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种矛盾日益凸现,人们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纷纷寄希望于信访制度,导致近年来上访案件急剧增多,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案件不断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原有的信访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鉴于此,人们开始研究如何改革信访制度,“一些政府部门也一改往日视信访为洪水猛兽的消极心态,对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寄予厚望。”[3]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便体现了现阶段信访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条例中提到的信访督察制度。

      5[2]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2独立与否:机构的法律地位之不同

      2.1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署由议会产生并只对议会负责

      根据瑞典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政府组织法》和《议会法》,议会督察专员一共四位,由议会投票选出,“在这四名议会监察专员中,其中一名为首席专员,负责监督税收、文官和文书档案,一名负责监督司法机关和监狱行政,一名负责监督军事和地方政府,一名负责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部门。”[4]

      该选举由宪法委员会筹备,并于全体会议上举行。首席议会专员是议会督察专员的行政领导,决定公署的主要活动。议会督察专员设立秘书处,以辅助其办公。秘书处包括一位行政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由议会决定设置的行政人员。根据惯例,督察专员的候选人应该是无党派人士,并且必须由议会中的全体政党代表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此外,候选人还必须是经过高等法律训练并具有丰富司法经验,所以议会督察专员通常都是从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中选拔。而各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员及其他议会议会督察专员秘书处的人员通常从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共权力机关中选拔,其中许多人是职业法官,以保证其对法律的熟练掌握。

      与其他部门不同,议会督察专员署完全独立于政府及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其活动经费直接来源于议会拨款,以保证其独立性。可以说,“议会监察专员是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监督机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个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实现了外部监督。”[5]

      2.2我国信访督查机构由政府设立并隶属于政府

      根据广东省的做法,信访督察专员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督察专员们从新上任的省直机关副厅级领导干部中产生,经省委组织部考察确定后,分期分批派到省信访局工作。每批10人,每期3个月,专职处理群众来信,其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省信访局负责。工作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信访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奖惩等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信访督察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由政府设立,由政府官员兼任,拥有常设机构,但没有常设的督察专员,具有挂职锻炼的性质。新任领导干部任信访督察专员,有利于他们进一步增强进一步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提高解决问题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应对复杂局6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面,驾驭全局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2.3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与我国信访督查制度机构设置的利弊

      从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完全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而我国信访督察专员则隶属于政府①,其开展工作受政府指导。从两者的深入对比中可以看出,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议会监察专员是以议会控制政府职员行为的一种制度,而其由此产生的高度独立性,就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利最大程度的实现,当然,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因为在机构设置上的严格与复杂,也就使得这种制度在运行效率上有所不足。而中国的信访督察制度在机构设置上则显得较为灵活,但由于中国的信访督察制度更多的要依托政府部门的力量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可以说,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是中国信访督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瓶颈。

      3运作模式:职权范围及工作方式之比较

      3.1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对议会负责并且受议会监督

      依据瑞典法律,督察专员对行使公权力的个人及机构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包括议会议员、各部大臣、司法总长瑞典银行管理局成员,因为他们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并且受议会监督。议会监察专员代表议会,监督法律以及其他与公共行政相关的法规的执行。在其监督过程中,如果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政府或法院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等情况,他们可以提起法律程序,或者是对违法者采取其他措施。[6]而四名督察专员分别有自己管辖案件的范围,分工明确。如果一起案件涉及多名专员的管辖范围,则由首席议会督察专员决定由谁负责该案件。

      3.2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工作方式分视察、调查和受理投诉

      议会督察专员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有视察、调查和受理投诉三种。

      ①就连其本身也是政府工作人员。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视察是督查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位专员每年都要花一到二个月的时间巡视全国各地重点审查法院及各种行政机构。视察过程中,督查专员们可以会见各机构负责人,安排座谈会,出席所监督机构的各种会议,收集和查看任何官方文件和资料。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官员都必须配合督查专员们的工作,否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如果督查专员在这种主动进行的视查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相关单位的领导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如果其认为应当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加以修改和完善,经首席督查专员皮准,可以向议会或政府提出建议。

      调查也是一种重要的督查方式。与监督不同,调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一旦专员们从媒体报道中或是自己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或不当行为,就可以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会见当事人听取各方面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等。在欧洲,“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方式一般以调查为主,各国有关议会监察专员的法律都会赋予议会监察专员相应的权力,即有权传召证人及要求他们提供须宣誓证明属实的资料,询问被检举或指控的行政机关或个人,也有权调阅任何有关的,甚至秘密的资料等。”[7]

      督查专员最基本的职责还是受理投诉,这项工作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投诉人的身份并不被限制,无论是否为瑞典国民,无论是否居住在瑞典境内,甚至无论投诉人与所投诉案件是否有关,均可向督查专员投诉。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督查专员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以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发现的问题:1、对相关机构或责任人提出批评或建议;2、建议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分,如停职、撤职等等;3、提起公诉。督查专员可以由自己或请求公诉机关代为向法院起诉相关单位或个人,由法院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监察专员可以就一个政府机构作出的决定向行政法庭提出上诉,有权对决定进行全面审查。这意味着监察专员通常无需调查涉及这类决定的实质内容的问题。监察专员主要关注程序问题,他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促进实现良好的管理和司法行为。监察专员现在的主要武器是对玩忽职守的官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假如监察专员发现一位官员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与不正确的,然而又不能使其得到刑法的惩罚,他就可以表明这一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监察专员还有根据个案发表声明,以便确保正确履行法律。监察专员还有权在内阁或议会发表讲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话,要求或建议修改法律的权力。

      由于议会督查专员在瑞典享有较高威信,通常其所发现的问题和对问题的处理会会受到普遍的重视与尊重,所以其自身处理权的不足丝毫不影响其有效行使督查权,其成效十分显著。在整个十九世纪,监察专员每年收到的投诉非常的少。但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监察专员每年收到的投诉的数量很多,如今他们每年收到的投诉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因各种原因,其中许多的投诉被否决或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而近一半以上的投诉得到调查。今天,在世界上的一百多个国家中可以发现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这些制度②呈现出不同的形式。”[8]

      然而,这些不同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有其共同之处,即它们都是建立在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法治原则基础之上的民主制度。

      3.3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职权范围

      作为率先实行督查专员制度的地区,广东省开创了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先河,其做法为其他省市所效仿,因此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我国新房督查制度的一个范本。根据广东省组织部、省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机关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信访督查专员暂行办法》,省信访督查专员的职责是: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群众,协调处理信访案件,工作期限为三个月。其中,在省信访局办信处办理群众来信半个月,到省委或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上访群众1个月,其余一个半月时间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或直接派驻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地级以上信访部门工作。可见我国的信访督察员的任期很短,实际上并没有专门从事该职业的人员,督察专员们只是在升职后正式任职前到信访部门做一锻炼,了解社情民意,将来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通过他们的热情与身份,为信访工作提供支持。

      3.4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工作方式

      与瑞典议会督查专员不同,我国的信访督查专员注重接受公民投诉,进行个案监督。处理公民投诉是行房督察专员最主要的任务,这也是整个信访制度最根本的职责所在。根据各地的做法,督察专员的任务主要在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跟踪信访问题的处理,对于重大或长期未能解决的信访案件将由督察专

      ②大多数都被视作是对于通常司法机构的补充。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员亲自调查,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协调处理。对于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事项的,可以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督察专员的权力一般包括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权,处理信访问题的建议权和督促权。涉及到被督察地区、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组织部门将听取信访督察专员的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加强行政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措施,信访督察拥有了以往信访机构所没有的许多权力与地位,使得信访机构的能效大大增强。

      4他山之石:制度建设上的启示

      4.1提高我国信访督察专员的法律地位

      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都为“督察专员”,但其特点不尽相同。“从大多数建立监察专员制度的国家来看,独立性和权威性所表明的显著地位是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9]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们都拥有深厚的法律背景,这使得他们更多地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非有意无意地运用权力与威望使当事人屈服。

      而我国的信访督查制度从本质上看仍然带有人治的痕迹。一方面,在法治社会,面对被侵犯的权益,人们应该把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最公正的救济方式。但是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信访,通过信访督察专员解决了法院不能解决的问题。手掌实权,身居高位的督察专员们比过去更能对违法者施以压力,使得他们无条件地屈从来自上司的指令。虽然这比过去信访部门只能通过层层转达,希望通过提醒的方式解决问题拥有更高的效率,但其通过行政权力的威慑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仍然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有一段距离。

      4.2确保我国信访督查机构的独立性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完全独立于所监督部门的地位。由于不存在利益的瓜葛以及其他错综复杂的关系,议会督察专员们1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得到了民众普遍的信任,其自身在行使职权时也不易受到阻力,从而形成了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各部门的有力监督,保证了法律的良好实施。

      反观我国的信访督查制度,由于信访督察专员隶属行政部门,这样的出身就决定了他不能完全自由和毫无拘束地行使督查的权力。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犬牙交错,很难确保督察专员们总是能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公平。

      4.3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前景展望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趋于完备。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10]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已经从一个探索时期的监察制度,发展为一个影响着全珪监察制度走向的成熟体制。瑞典督察专员制度的成功之处是非常值得中国的信访督查制度去学习和借鉴的。

      当然,基于国情,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因素,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就把工作做到位,做完善。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一步步地探索,寻求适合我国的督查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访督查制度的出现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事。虽然还存在这样那样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③而瑞典议会督察专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有许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特别是其独立性和依法性等特点。当然,客观来看,瑞典国土狭小,社会构成相对简单,且言论自由,人民和媒体均可成为社会的监督者,从而使得议会督察专员的负担很轻,可以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件事物,使其获得高效率和高成效的处理,因此深受人民拥护支持。而从我国实际出发,照搬瑞典的经验显然不大现实,应该尽量吸取其优点和经验。笔者认为,西方议会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在有些方面却有异曲同工之妙:两种制度都要求独立于政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以议会为基础,只对议会负责,从而体现了其较高的权威和较大的职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如果我国的信访督查制度能够剥离出政府,转而在各级人大机构里建立相应的制度,利用人大固

      据报道,自2004年广东省实施新房督察制度以来,成效明显,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和越级到省信访总量明显下降,信访总量同比下降6%,其中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均下降12%,群众越级到省信访同比下降19%,重复访、异常访明显减少,信访秩序明显好转。

      11③

      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有的至高权力与地位,赋予信访工作机构行使职权的能力,对政府、司法等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我国的信访工作必然能够打开局面,实现将信访案件消化、解决在基层的目标,减少越级访,重复访的发生。

      “毋庸讳言,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无论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同级监督权威泩不足问题,内部监督力度不够问题,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不强问题和物质保障不充分问题等。”[11]从目前实际来看,我国的人大制度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无法摆脱政府部门的控制。这些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人大不可能真正独立地行使监督政府的职能,所以,当务之急是从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真正让人大担负起政府监督者的角色,掌握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力,然后在此基础上设立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信访督察专员,或名称类似的机构。

      结

      语

      从十八世纪初到如今,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已突显出其拥有特点和优势。虽然由于瑞典和我国国情的差异,甚至西方人权制度有不可避免的虚伪性。但是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还是有很多值得我国信访制度学习和借鉴的方面。学习和借鉴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重新思索我国信访督查制度的改革方法与发展方向,这对于中国今后的信访督察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2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1]杨曙光.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国际视野,2006(10):64[2]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5:3[3]吕尚敏.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完善.行政与法,2005(12):74[4]杨曙光.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国际视野,2006(10):65[5]李艳.国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山东人大工作,2009(1):38[6]晏改会、沈红波.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探索.中国检察,2009(11):47[7]李艳.国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山东人大工作,2009(1):39[8]杨文珠.点击瑞典的议会专员监察制度.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4):43[9]李俊.欧洲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5):38[10]黎军.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简介.国家律师联盟,2008[11]唐亚林.西方国家议会监察动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上海人大,2010(8):5113瑞典议会监察制度与我国信访督察制度之比较

      指导教师简介

      马平,女,宁夏平罗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兼职律师。先后在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就读。

      致

      谢

      本论文是在马平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马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并为我指点迷津。马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让我学习到许多做来做人的道理。可以说,从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马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马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请允许我向马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感谢各位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学习期间,得到各位师兄和师弟妹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没有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是没有办法完成我的论文的,谢谢你们!

      14

    篇六:国外政党有没有监察委员会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篇一:近年来各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监察制度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方面日趋完善,监察主体更加独立,监察

      内容

      更加丰富,监察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国外监察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人权监察专员制度和监审合一制度,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关键词

      行政监察

      监察主体

      监察对象

      监察程序

      完善

      the

      recentperfectingon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inothercountriesanditsuseforreference

      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

      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

      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报告工作,任期也由议会决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能被解职,除非个人提出辞职,或不能再胜任工作,或犯有严重错误。监察专员必须以欧洲整体利益和公民利益为重,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寻求或听从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不得担任其他

      政治

      或行政上的职务。监察专员犯有严重错误时,经议会要求,由欧洲法院将其罢免。[3]在国际上还有已建立的类似制度,这类行政监察官制度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欧共

      体统计局高级专员,波罗的海地区高级专员等等。

      还有一种重要的行政监察官就是国内人权行政监察官。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存在大量

      社会

      紧张状况的国家,人权行政监察官是提倡并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八十年代末期,拉丁美洲就建立了人权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九十年代,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东欧几个前共产党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也相继建立。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人权行政监察官的设立在宪法辩论中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南非现已建立了名为“公众保护人”的行政监察官制度。[4]

      目前

      国际上通行着四五种监察模式,监审合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不少国家的监察机构都被赋予监察和审计两种职能,波兰最高监察院最具有代表性。最高监察院以合法性、经济

      性以及效益、廉政为标准,对国家的预算、法律

      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运作情况,实施全面监察、检查。其中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评价被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情况,特别是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职情况,发现存在的行政违规和腐败现象。波兰最高监察院认为,消除腐败现象,首先要管住钱和权,防止资金滥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为此他们加强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察,颁布了从政道德规范、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并且加大了廉政监察的力度。近年来,还制定了《防止腐败

      法》、《政党法》、《议员道德法》,重点展开反腐败斗争。[5]根据韩国宪法规定,监查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

      问题

      。无论新成立的监察机构的各国还是原来就有监察机构的国家都把廉政和反对

      腐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前者尤其注重。2002年1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腐败行为方面都很有成就。

      民主与宪政的体制是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得以发挥和完善的社会基础。波兰在1957年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最高监察院。但是它的职能经过几度变更:开始时归议会领导,后来——为了有效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在归兼任政治局委员的政府总理的监督下,为议会、国务委员和部长会议服务。直到1980年,一场新的危机(团结工会的兴起)发生时,波兰议会在同年10月8日对宪法作出修改,并颁布实施了《最高监察院法》,将最高监察院重新划归议会领导,并向议会负责。1989年波兰制度发生巨变后,这种隶属关系一直未变。1994年修改宪法时对监察院的职能和地位重新作了法律规定。根据波兰的经验,如果最高监察院属于总理监督,它的监督职能肯定不能很好发挥。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因是:监察

      院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总理领导的政府各部门,所以“自己不可能对自己实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的工作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对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的目的。这也是当时在波兰国家政权中出现特权阶层的原因之一。[6]在韩国,反腐败问题之所以成为朴正熙政权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朴正熙希望能通过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除腐败。朴正熙被刺后,继任的两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都继续把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行政目标之一。他们分别发起了“社会净化”运动和“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但众所周知,这两位总统本身后来都被指控贪污并获重罪。1992年,韩国

      历史

      上第一个民选政权金泳三政权出现了。金泳三把清除腐败宣布为执政第一任务,作为第一个民选总统,金泳三的反腐措施一开始就显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大力推进制度反腐。早在1960年,韩国政府就曾提出过财产登记法案,但是议会通过后不久又被议会否决。1981年,全斗焕政权制定的《公务人员伦理法》则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作为主要内容,全斗焕政权没有勇气真正实施这一政策,而是对财产登记实施了非公开原则。金泳三于1993年5月20日向临时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此法于同年7月11日生效。

      金泳三推行的第二项制度性反腐措施是推行

      金融

      实名制。与财产公示制度一样,金融实名制

      也早就在韩国开始了尝试,最后却都因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反对不了了之。正是因为金融实名制的实施,才使得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巨额秘密资金被揭露出来。继任的金大中则继续推进反腐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韩国政府在反腐之路上走得一直坚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强大的民意压力。[7]这说明,政治反对势力的存在,民主和宪政条件下的反腐制度是对腐败是一种有力的制约,同样如此,监察机关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台湾

      的监察制度承继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监察体制,其

      理论

      和制度基础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颁布了《监察组织法》成立了监察院。1928年开始的“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成立五院制政府。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它接受国民党的监督、指导和国民政府的命令。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对监察院的性质、地位、成员的产生、监察的对象和职权均作出了新的规定(来自:www.xLtKwj.coM小

      龙

      文档网: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监察院仍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但同时依大法官会议第七十六号解释,监察院构成国会的一部分。监察院除仍拥有弹劾、审计、纠举、调查等法律性职权外,又取得了二项政治性职权,即纠正权和(人事)同意权。监察院从一个准司法机关变为中央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但是,194年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1949年公布的“台湾省戒严令”,使监察院仅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而不是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直到1986年国民党决定推行”政治革新”,开放党禁,解除戒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加强“议会政治”的运作,全面推行“民主宪政”,废除“极权专政”。民选委员尤其是民进党委员进入监察院,使监察院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1992年5月,台湾增修“宪法”,监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发生相应的变化。监察委员、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总统”对监

      察院的控制增强,监察院不再享有同意权。[8]民国时期和台湾当今的监察院都受

      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和西方民主制度的双重

      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思想。从其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政治制度背景对其作用的发挥却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阿尔内·弗利弗莱特说:“行政监察官制度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如在宪法中有其位置,并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否则,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权有变,就会导致对行政监察官职权的损害。因此,一个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官职能的基本前提就是有一个完好的民主机制。不然的话,行政监察官就会被当成一个政治工具,有使当政的政府或总统合法化的危险。”[4]事实的确如此。

      二、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

      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也走向完善,行政监察的对象又有所扩大。如一些国家将人事管理也纳入监察事项范围,公务员对任职、待遇不服,可以投诉监察专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以下职责:??(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另外,如前所述,很多国家实行监审合一,加强反腐监察,也是行政监察对象发展的一个侧面的表现。除此之外,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由于信息公开化和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的又被赋予了一项新的职责。1994年,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开始根据获得公务信息良好行政服务规范的要求,促进那些依该规范的要求应当为公众所取得的公务信息的公开。个人对于信息不公开的不满可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提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按照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根据1998年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和2000年信息自由法,还设立了信息行政专员。[9](p638,528)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推行政务公开,授权监察专员受理那些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案件。

      日本的监察机关还可以进行政策监察。日本现行的监察机关是行政评价局,是由行政监察局改制而来的。20世纪9年代以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渎职腐败案件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原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改为总务省行政评价局。这是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行政监察制度。工作内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评价和行政相谈以外,增加了政策评价,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工作目标的监督。政策评价是行政评价局主要工作之一,指评价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省(中央政府各部)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统一、综合地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优先性,即评价工作计划和目标是否符合国民和社会的需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获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负担了费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优先实施等。政策评价计划和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评价局的评价意见要交给内阁总理大臣,评价情况则要向国会报告。[10]欧洲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更为广泛:欧洲理事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仅限于行政事务)、欧洲审计院、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各地区委员会地区、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以及其他欧盟附属机构。[3]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监察事项是不良行政,但是欧盟条约并没有给“不良行政”下定义。与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同,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并没有不能受理可能得到司法救济的案件的限制,他可以审查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受理关于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不良行政的申诉。[2](p69-70)当然,法院的审判、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涉及劳资关系且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解决的案件,监察专员不予受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还对理事会进行良好行政行为法典的起草工作表示欢迎,并且致力于起草一项宽领域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律制度的工作,该项法律将参照1985年丹麦公共行政法、1982年芬兰行政程序法以及法国、英国、爱

      尔兰、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关于良好行政行为的内容。在监察专员的特别报告中还对文件开放提出建议并指出在采用对公众文件开放的规则方面的失职和没有使公众更易于利用(文件)可构成不良行政。更重要的是他认为(现有)规则是有限的并要求欧洲议会考虑已经采用的规则是否保证了欧洲公民期望于欧盟的透明程度。[2](p71-72)这说明信息公开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监察的重要事项之一。

      篇二:国外行政监察之浅析

      国外行政监察之浅析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政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公共职能,行政机关职权不断膨胀,国(境)外各国都积累较丰富的行政监察经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以美国、新加坡及瑞典为例,比较分析他国的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可分为三部分:

      1、美国的监察长制度

      它起源于1976年,国会通过法律直接在卫生、教育、福利部各设立了一名监察长,后根据1978年的《监察长法》规定,在12行政部门均设立监察长办事处,直至1988年监察长办事处成为各部的常设机构。监察长办事处成为了政府内部的反贪防贪机构,各由一名监察长主持办事处的工作。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与参议院同意,向总统和国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就是杜绝贪污,诈骗、浪费、滥用职权,以确保财政合理合法支出,从而达到高效行政的目的。其特点主要是专职内设机构、地位高、职权独立、人员素质高。

      2、美国独立的检察官制度

      它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根据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独立监察官法》将独立监察官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并赋予了独立检察官对联邦高级官员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影响”的广泛调查权,并在从人员、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独立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

      调查的,向国会提出需要弹颏相关人员的建议。作为美国行政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具有地位独立、权力巨大、经费

      11来源独立并充足的特点。

      3、政府道德署

      政府道德署是另一个内部监察机构,是1978年根据《政府道德法》而设立的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地位比较独立,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命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等。它是美国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产物,标志着美国道德监督机制的强化。

      二、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

      新加坡素有“廉洁之邦”的美誉,廉政制度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廉政监察制度有三大特色:

      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

      通过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度,保证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了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两个机构的共同管理,避免了公务员在管理中夹杂政治的科学周密的管理体系及优厚的待遇,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和高效率。

      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使公务员置身于严格的法律和纪律的监督之中,在新加坡公务员有犯罪意图,即便未实施,一旦被证实,也将受到惩罚。其法制体系相当完备,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

      12确而具体的规定同,通过

      逐步建立起来的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和有效防止权力外泛的举措,如新加坡政府不仅对高级公务员本身进行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与高级公务员亲属业务接触时的处世主准则。

      3、全面的廉政教育

      新加坡致力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廉政理念,在立法、行政的各方面都贯彻廉政思想,植入抑腐基因。其廉政教育往往从学校开始抓起,以使人们从小树立廉洁的理念,并通过开展人性化、全方面的广泛宣传,注重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来促进廉政建设,力求形成以贪为耻,持正守廉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三、瑞典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瑞典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的设立于政府系统外,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署设有的4名行政监察专员,均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正直品质的人士中选出的,通过议会专员代表团投票、提名后方可任命,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期两届。4名专员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就司法狱政、武装民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另下设60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员开展工作。

      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职能在于调节政府于公众及社会各种关系、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13效果,在两百年来的发展实践,形成了其独具的特色:

      1、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

      行政监察专员的任命均于议会,任职期,监察专员享受最高法院

      法官的待遇,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罢免。在调查时,可以要求任何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人员和机构提出问题,不得拒绝,否则会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

      2、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均隶属于立法机尖,监察公署设立在议会内部,独立于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

      3、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

      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主要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机庆及其公务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检察官、法院的官员及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及军队下士以上的军官。

      4、监察事项的公开化制度

      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行政监察专员有权瘵调查报告及有关建议。监察事项及全年监察事项向新向新闻界和社会公布,而法律保障据实新闻的报道自由权。这种公开化制度保证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5、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

      瑞典议会赋予了行政监察专员及其机构较大的监察权力,14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在议会内部设立宪法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行政监察专员进行监督。

      四、其共同的行政监察的特点

      综合上述几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具有以下特

      点:

      1、监察机构独立

      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向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防止主客体间出现错位,或主客体两体合二为一的情况出现,上述几国的监察机关的独力均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监察部门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议会或国会负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的独立提供了宪政保证。

      2、法制完备

      这些国家在近20年来都健全公务员制度,并在刑法、民法中严厉规定打击贪污、行贿受贿等措施,并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法制化,使得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规范性。

      3、注重教育预防

      法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规范性的作用不可代替,但法律也非万能。这些国家均在建立了有形的监督网络后,以加强了对行政人员的道德防线的筑防,加强公务人员的还注重从道

      15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

      4、监督形式多元化

      几国的监督形式较为多元化,除立法行政监督机关、司法行政监督机关、议会行政监督机关等国家正式监督机关外,国家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促使公民进行参政议政。舆论监督在行政监察中也发挥着极

      篇三:英国行政权力的法治约束

      英国行政权力的法治约束

      2015-03-0911:46来源:学习时报

      我有话说作者:王伟

      郭福伟

      被称为“议会之母”的英国自古就有“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特别是经过“自由大宪章”运动和“光荣革命”后,充分吸取了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形成了所谓的英国式的议会模式。从此,英国的王权和政府内阁的行政权力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中,建立了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政府。

      议会高度权威确保对政府的有效控制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从最初对王权的限制发展到对内阁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英国责任内阁的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的其他人员由多数党主要人员组成,16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英国议会对内阁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质询权、不信任投票权、调查权等五个方面。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但是议会下院相对于议会上院,在权力上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下议院对内阁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英国下议院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其立法范围十分广泛,而且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下议院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主动提出并通过内阁的政策及行政法规的立法议案,又可以修改甚至否决政府的立法议案。对于政府的部分立法权,内阁所提出的各项政策和行政法规,只有通过下议院的审查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相比较而言,上院只能提出所谓的私法案,且不能从实质上否认下院的立法案。

      财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权既是下议院限制内阁的重要职权,也是过去议会制约王权的传统权力。根据英国相关法律制度,下议院控制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控制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特别是征税和发行国债也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下议院通过财政监督权有效制约了行政权力,没有议会的财政支持,内阁将无法正常运行。

      质询权。质询权是下议院制约内阁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的权力。根据议会的相关规定,下议院的议员可以在固定的时

      1间内,直接、公开地向首相及高级官员提出质询,并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下议院还设立了与政府工作相对应的14个专门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对政府进行对口监督。

      不信任投票权。不信任投票权又称为倒阁权,是由弹劾权发展过来的。当下议院认为内阁整体或者个别成员有严重违法失职,政府的政策、措施严重错误时,可以对本届内阁提出并通过不信任案。下议院可以要求内阁全体辞职,而内阁首相也可以请求国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由下届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调查权。为了更好地监督和促进行政运行,英国下院拥有对行政部门的调查权,调查权的范围通常包括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政治调查和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调查。调查程序也逐渐具有司法性,可以运用听证调查、国政调查和特别委员会调查,对国家机关的行为予以了解和确认。在英国,调查权是英国下院制约行政权力的一种经常性的手段。

      司法审查约束政府行为

      在英国,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具有司法审查权,主要是由英国的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审查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构委托立法的监督、对行政酌处权的监督和对侵权行为的监督。

      1对委托立法的监督。英国下院把部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部门,但这种授权是有限的。不仅下院对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进行监督,司法部门也对这种委托立法进行制约。法院可以对下面几种情况的委托立法宣布无效:越权的立法、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文件、程序不当的立法、与一般法律相冲突的立法、不合理的立法等。对行政酌处权的监督。英国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原有目的和根本原则真诚地行使酌处权。当行政部门别有用心地运用酌处权时,法院将该行政行为视为越权行为而宣布无效。

      对侵权行为的监督。传统上,行政机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权利时,受害人要向法院请求起诉令,否则无法提起诉讼。1947年颁布的《政府诉讼程序法》改变了这一做法,确立了行政机构侵权承担同公民侵权同样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制约了行政机构的侵权行为。

      卓有成效的内部牵制

      在英国,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裁判所、行政监察专员、国家审计署等制度。

      行政裁判所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途径之一。为了更公平、更经济地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英国建立了行政裁判所,即运

      用行政机构所在系统以外的非法院的其他行政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救济。英国于2007年颁布了《裁判所、法院和

      1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进行了重大改革。该法案规定,英国实行初级裁判所和上级裁判所两级审级,初级裁判所分为社会资格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抚恤和军事赔偿法庭,税法庭,移民和避难所法庭,一般监管法庭等六个法庭,上级裁判所分为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收法庭、土地法庭、移民和避难所法庭等四个法庭。这些措施强化了行政裁判所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1967年英国建立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任务是调查行政机构及非中央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其不当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被公民提出的申诉。四十多年来,英国对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创建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卫生行政监察专员和地方行政监察专员三种类型的监察专员,后来又扩大到其他社会组织领域,建立了公共服务监察专员机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程序简单,成本低、效率高,在多个领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

      国家审计署制度。根据英国的《国家审计法案》,审计署主要负责对所有政府部门和一半以上的非政府公共机构财政支出及国家性贷款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直接报告议会。

      强大的新闻监督

      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以防止

      2政府滥用职权,这是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尤其是英国的新闻媒体,由于在公众中建立起了相当高的威信,俨然已成为继议会、政府、司法部门之后的第四权威。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信息公开法》,由此,公众有权按照合法的程序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已成为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重要有效制约手段。例如,2009年5月8日,英国《每日电讯报》率先质疑时任首相布朗及其内阁大臣的议会经费开支项目的正当性,首相布朗被揭露将其私人公寓的“清洁服务”费用用于公款报销,迫使布朗首相代表公开道歉,并导致一批责任议员和直接责任领导人被迫辞职。然而,由于英国媒体接连爆出窃听以及BBC主播性侵等丑闻,英国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英国社会开始反思媒体过度商业化的重重弊端,英国政府也正在寻求对媒体的有效监管之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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