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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3-04-29 20:00: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篇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

      ?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

      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

      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姓名:[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室[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条例》自()起施行。[单选题]*

      A.2021年3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5月1日(正确答案)

      D.2021年1月1日

      2.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单选题]*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市级人民政府

      3.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可以()。[单选题]*

      A.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B.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正确答案)

      D.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单选题]*

      A.健康(正确答案)

      B.利益

      C.经济

      D.生活

      5.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单选题]*

      A.身份证

      B.医疗保障凭证(正确答案)

      C.银行卡

      D.户口本

      6.定点医疗机构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单选题]*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正确答案)

      B.3个月

      C.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D.1个月

      7.可以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吗?[单选题]*

      A.可以借给任何人

      B.可以借给亲人用

      C.不可以任何人都不行(正确答案)

      D.不可以但可以借给子女

      8.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有()[单选题]*

      A.正确医药服务

      B.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正确答案)

      C.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

      D.为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9.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单选题]*

      A.按医保规定报销

      B.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正确答案)

      C.合理使用社保卡

      D.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

      1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

      B.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正确答案)

      C.骗取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

      11.本条例适用于()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确答案)

      B.生育保险(正确答案)

      C.工伤保险(正确答案)

      D.医疗救助基金(正确答案)

      12.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

      A.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正确答案)

      B.解除服务协议(正确答案)

      C.追回违规费用(正确答案)

      D.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正确答案)

      13.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A.执行购药管理规定(正确答案)

      B.满足患者一切要求

      C.执行实名就医(正确答案)

      D.执行绩效第一原则

      1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相结合。*

      A.政府监管(正确答案)

      B.社会监督(正确答案)

      C.行业自律(正确答案)

      D.个人守信(正确答案)

      15.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分解入院、挂床住院(正确答案)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正确答案)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正确答案)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正确答案)

      16.参保人员可以将自己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判断题]*

      对

      错(正确答案)

      17.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错

      18.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可以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判断题]*

      对

      错(正确答案)

      19.参保人员可以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判断题]*

      对

      错(正确答案)

      20.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错

    篇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篇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保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

      A、政府监管(正确答案)

      B、社会监督(正确答案)

      C、行业自律(正确答案)

      D、个人守信相结合。(正确答案)

      2、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单选题]*

      A、财政部

      B、政务院

      C、物价科

      D、国务院(正确答案)

      3、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A、标准化、(正确答案)

      B、规范化(正确答案)

      C、统一化

      D、集体化

      4、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的罚款。[单选题]*

      A、1倍以上3倍以下

      B、2倍以上5倍以下(正确答案)

      C、2倍以上3倍以下

      D、3倍以上5倍以下

      5、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措施有()*

      A、现场检查(正确答案)

      B、询问取证(正确答案)

      C、封存资料(正确答案)

      D、三方协查(正确答案)

      E、其他措施(正确答案)

      6、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单选题]*

      A、1倍以上2倍以下(正确答案)

      B、2倍以上3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D、3倍以上5倍以下

      7、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单选题]*

      A、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

      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8、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单选题]*

      A、3B、1C、5D、2(正确答案)

      9、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A、业务(正确答案)

      B、财务(正确答案)

      C、安全(正确答案)

      D、风险(正确答案)

      E、责任

      10、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正确答案)

      B、加强费用监控(正确答案)

      C、提高工作效率

      D、加强检查力度(正确答案)

      1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1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13、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单选题]*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14、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15、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16、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17、关于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审计,发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可退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单选题]*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18、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单选题]*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19、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20、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

      B、错误

    篇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条例》宣传?来了!《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条例》宣传?来了!5?1?正式施?《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部?政法规,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程碑的意义,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有?提升医疗保障基?监管能?,为促进基?安全有效使?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为了进?步做好《条例》在全国范围的宣传普及?作,让医疗保障系统单位及?作?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员、??参保?员能懂法、知法、守法、?法,受国家医保局委托,《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协助制作了医保监管条例宣传?,介绍医疗保障领域第?部?政法规的诞?和使?,让我们?起欣赏:医疗保障基?使?关系??群众切?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作。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使?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安全,有必要制定《条例》?明确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安全,促进基?有效使?,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的,明确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作应当坚持以?民健康为中?,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强化基?使?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员医疗保障基?使??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三构建系统的基?使?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业?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医疗保障、卫?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以?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四加?对违法?为的惩处?度。《条例》综合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联?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使?中的违法?为;对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政部门?作?员,依法给予处分。THEEND点点分享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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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科室: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共10题,每空2.5分,共50分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

      相结合。

      2.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

      、。

      3.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5.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

      、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6.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

      和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7.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

      8.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9.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和

      依法给予处分。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_年_月

      日起施行。()A.2021年5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3月1日

      D.2020年12月9日

      2.根据_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_。()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B.医疗救助基金

      C.生育保险

      D.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___,保障水平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A.以人民为中心

      B.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C.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D.以人民身体健康为中心

      5._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A.国务院

      B.国务院部委

      C.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D.国务院行政部门

      6.__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A.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_;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A.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

      C.处分

      D.记过

      8.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鍾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

      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A.6年

      B.5年

      C.4年

      D.3年

      9.违反本条例规定,侵佔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令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A.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

      C.处分

      D.记过

      10.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A.财政专户

      B.个人医疗保障卡

      C国库

      D医疗机构账户

      答案:

      一、填空题

      1.行业自律,个人守信

      2.

      真实,公正。

      3.

      收入,支出,结余.4.

      医疗保障基金

      5分解住院,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

      5.

      组织,个人.7.举报、投诉

      8.2,5。

      9.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

      刑事责任

      二、选择题

      1.A2.A3.D4.C5.C6.B7.C8.B9.C10.A

    篇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条 医疗保障、卫?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协作、相互配合,建?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作。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医疗保障基??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为和医疗费?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医疗保障基?的?为。第??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国务院医疗保障?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意见。第??四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式,推?使?信息技术,建?全国统?、?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第??五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六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可以会同卫?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使??为,由共同的上?级医疗保障?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政部门检查。第??七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机构和专业?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执法?作。第??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使?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员不得少于2?,并且应当出?执法证件。医疗保障?政部门进?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监控等措施,防?损失扩?。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政部门主要负责?批准,医疗保障?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联?结算。暂停联?结算期间发?的医疗费?,由参保?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出的,按照规定结算。第三??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为作出?政处罚或者?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作出?政处罚或者?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权利。第三??条 医疗保障等?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作?员,不得将?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于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法向他?提供当事?的个?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三?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建?定点医药机构、?员等信?管理制度,根据信?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常监督检查结果、?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第三?四条 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使?监督检查结果,加?对医疗保障基?使?违法案件的曝光?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的违法违规?为进?举报、投诉。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未完待续)

    篇八: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专栏】《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条例》【视频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医疗保障基?的,由医疗保障等?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五条 退回的基?退回原医疗保障基?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六条 医疗保障等?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作?员,泄露、篡改、毁损、?法向他?提供个?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七条 医疗保障等?政部门?作?员在医疗保障基?使?监督管理?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九条 职??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使?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居民?病保险资?的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医疗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五?条 本条例?2021年5?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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