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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办法】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8 07:1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张政发〔2015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救尽救;

    (二)适度救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政策公开,过程透明;

    (四)救急救难,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五)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

    县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审批管理、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会同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救助申请、调查和公示工作。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发挥优势,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别救助对象(以下统称“申请人”)。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特别救助对象。因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困境儿童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特殊情况可实施紧急程序或特别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本县暂住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当地居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申请原因);

    (二)《蔚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民政部门)

    (三)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

    (四)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或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五)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卡复印件;

    (七)相关证明材料:

    1.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

    2.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4.遭受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八)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授权书(开展系统核对时提供);

    (九)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将紧急情况原因说明,报民政部门先审批再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蔚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后,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的同时,应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报县级核对机构,同步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系统核对。

    第十一条 审批。县民政部门救助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告知书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给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上述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特别程序。对第五条规定的困境儿童等特别救助对象,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救助金额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完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县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确定, 2016年按每人每月470元确定。我县临时救助标准随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

    (一)小额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审批,一般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二)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救助时限按不超过3个月确定;

    (三)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救助时限按不超过6个月确定。

    家庭人口数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我县临时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城市低保标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地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省定标准筹集,中央、省级财政对各地予以分档补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在政策统筹范围内,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蔚政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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