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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办方案】涿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7 16:25:0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涿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为贯彻河北省、保定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精神,针对我市“散乱污”企业的现实情况,坚持以治污为核心,以转型发展为方向,把握重点、综合施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涿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涿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涿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河北省、保定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精神,针对我市“散乱污”企业的现实情况,坚持以治污为核心,以转型发展为方向,把握重点、综合施策、分类治理、铁腕推进。建立政府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于20179月底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有力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工作任务,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总体原则,严格界定 “散乱污”企业范围,大力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散乱污”企业分布情况,摸清区域内“散乱污”企业底数,挂图作战,分类施治,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二、工作目标

    20179月底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遗漏、整治无盲区,按时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有效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各部门要在20174月底前制定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20174月底前,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据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资料,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实事求是,不瞒报、不虚报、不漏报,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

    (三)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2017520日前,结合建立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工信局,责任部门: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要于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部门: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

    3、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部门:工信局、发改局、国土局、水利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办事处、高新区)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力度,610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向社会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

    (五)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对“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适时进行调度,通报“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市政府将结合各乡镇、办事处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等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责任分工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各乡镇、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组织督导检查,抽调精兵强将,对各部门开展行动情况进行不间断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负责对职能部门在“散乱污”整治中的失职、渎职等贪腐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在此专项整治工作中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对信访举报频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发改部门:对企业项目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提请当地政府坚决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和装备良好的,建议政府纳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加强监管。

    工信部门:加强组织核实统计“散乱污”工业企业数量,建立详细台帐;对企业项目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提请当地政府坚决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和装备良好的,建议政府纳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加强监管。

    国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应予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负责对各地工业园区规划审批手续及性质进行检查,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严格取水和排水许可,对违规的“散乱污”企业吊销取水和排水许可;配合对实施“两断三清”的企业进行断水,拒绝反弹。

    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环保等职能部门,对各地涉及黑恶势力保护的“散乱污”企业进行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环保问题移交移送的有关企业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供电部门:负责根据政府确定的《违法建设、违规生产企业名单》检查其供电情况;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决定情况。

    五、实施步骤

    20179月底前,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4月底前)

    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各园区及各职能部门确定专项行动联络人员,报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51日至915日)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要求,于20179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任务。610日前向社会公布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散乱污”企业名单,上报公示平台网址和企业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及各职能部门于每月的24日前报送阶段总结和“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汇总表(见附件2)。

    (三)总结督导阶段(2017916日至31日)

    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于2017101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乡镇、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相应组织,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推动专项整治措施的真正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

    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结合各阶段任务要求和各市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瞒报、漏报的,向全市通报,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

    (三)严格责任落实

    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案件、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市政府将与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及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市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18年起,要持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合理利用悬挂宣传标语,滚动媒体、直播对话等传播手段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各地要在门户网站成立专项行动专栏和公示平台,每日公示工作进展;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专项行动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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