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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办法】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关于印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7 11:2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关于印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办好敬老院(含村级敬老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敬老院),促进区内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关于印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关于印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区社会事业发展关于印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办好敬老院(含村级敬老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敬老院),促进区内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

    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兴办、合并或撤销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批准。

    第六条 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负责筹集。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敬老院捐赠款物。

    第七条 敬老院主要供养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养。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

    第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对象供养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业务。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的原则。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后,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后,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敬老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质生活,供给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护理工作,及时治疗患病院民;

    (三)开展适合院民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对院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组织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组,由分管乡镇长、民政助理员、院长、院民代表等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敬老院生活、生产和财务等方面的事项;

    (二)决定聘用、辞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敬老院的工作,对院务工作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院长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敬老院工作,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院长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其总数不得超过院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少于院民百分之十,最低不少于两人。

    工作人员应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院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财务收支帐目要日结月清,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敬老院可根据实际,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好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

    第十七条 敬老院的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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