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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制度】邯郸银监分局工作督办制度

    时间:2023-04-26 14:50: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邯郸银监分局)各项工作落实,加强督办工作管理,提高重点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制度】邯郸银监分局工作督办制度,供大家参考。

    【银行制度】邯郸银监分局工作督办制度



    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邯郸银监分局)各项工作落实,加强督办工作管理,提高重点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银监会、银监局、邯郸市委、市政府和分局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事项的及时办理,为各级领导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并指导分局各部门及监管办事处的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工作坚持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内容是:

    (一)银监会、河北银监局、邯郸银监分局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文件精神的贯彻事项,以及要求落实的年度重点工作事项;

    (二)邯郸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文件精神的贯彻事项;

    (三)银监会、河北银监局、邯郸市委、市政府及分局党委交办的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月度重点工作事项;

    (五)上级领导及分局领导指示、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办理的有关建议、提案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围绕中心。开展督查工作必须围绕上级和分局各时期、各阶段的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各项中心工作。

    (二)实事求是。督办工作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善于发现和积极反映上级和分局领导关注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 注重实效。把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于督办工作的全过程。着力在推进决策落实上下功夫,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三章  督办工作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督办工作采取分类实施的方法。

    (一)对于银监会、河北银监局、邯郸银监分局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文件精神的贯彻事项,以及要求落实的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采取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推进方案,按月监测、半年总结、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对于邯郸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文件精神的贯彻事项,采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印发文件,限时办结的形式进行督办。

    (三)对于银监会、河北银监局、邯郸市委、市政府及分局党委交办的督办事项,上级领导、分局领导的指示、批示及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办理的有关建议、提案,采取明确办理部门,跟踪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的方式进行督办。

    (四)对于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月度重点工作事项,采取明确承办部门,及时督促检查,月末审查办结的方式进行督办。

    第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分为标准督办程序、专项督办程序和简易督办程序共三类。第五条第二、三、五、六、七款事项适用标准督办程序,第五条第一、四款事项适用专项督办程序。

    第九条 标准督办程序的工作步骤:

    (一)拟办。办公室督办员按照督办事项要求,提出督办意见,制作督办通知,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发送承办部门。

    (二)交办。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送督办通知及督办事项,通知承办部门办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主送主办部门,抄送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三)承办。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办公室。

    (四)归档。办公室在督办事项办结完毕后,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专项督办程序的工作步骤:

    (一)月度重点工作专项督办程序。

    1.办公室根据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月度重点工作,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局长审批。

    2.将《会议纪要》印发各办理部门,并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3.各办理部门收到月度重点工作事项后,明确本部门办理责任人,督导按时完成。

    4.办公室于月度重点工作规定完成时限前5日,印发通知通告进行提示。

    5.各月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

    6.办公室依据各部门报送的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起草《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提交局领导审签。

    (二)年度重点工作专项督办程序。

    1.办公室根据银监会、河北银监局、邯郸银监分局要求落实的年度重点工作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印发正式文件。

    2.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制定年度重点工作推进督导方案,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各落实部门执行并进行督导,同时抄送办公室。

    3.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按月分析和总结重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以及各落实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推进的措施。

    4.各落实部门建立年度重点工作台账,逐项登记年度重点工作进度,做好重点工作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每项重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后,落实部门要汇总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重点工作牵头部门。

    5.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向办公室提出需要督办的工作内容,由办公室印发督办通知。

    6.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在年终考核时,提交重点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于需持续跟踪或阶段性反馈的督办事项,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和要求,随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分局领导。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以简报、信息和报告等形式,将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落实措施和建议等,定期总结并反馈办公室。

    第四章  督办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要加强督办事项管理,明确承办责任,按时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 督办报告应内容完整,文字简练,语言通顺,要注明上级交办函(文)件编号、办理内容、落实措施、承办结果及办结时间等。

    第十四条 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承办部门承办情况进行年终考评评分,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邯郸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银监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邯郸银监分局督查工作制度》《邯郸银监分局督查工作实施细则》《邯郸银监分局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邯郸银监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邯郸银监分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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