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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6 11:25: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全县自我发展内生动力,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体,权责一致。县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脱贫攻坚期内,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自主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对拨付到县财政涉农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负责,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二)协同配合,履职尽责。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站位全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合力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

    (三)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坚持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和“十大工程”,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提高其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范围(共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范围(共20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治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第七条 市级财政资金范围(共20项):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含专项和统筹资金)、市级水利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资金(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市级果品提质增效项目资金、市级农业产业化与山区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市级水产新品种技术示范推广资金、市级现代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市级农业环境保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经费、市级粮油等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资金、市级新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市级畜牧业发展资金、市级蔬菜产业提质增效及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市级蔬菜龙头企业及产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市级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农村垃圾长效治理资金、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资金范围: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县级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九条 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程序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应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紧紧围绕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和“十大工程”安排使用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支持发展增收产业。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林果、畜牧、中药材、食用菌(木耳)、设施蔬菜等扶贫产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村发展乡村旅游、手工业、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增收产业项目。对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增收产业给予支持,增强其带动能力,发挥其带动作用。

    (二)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支持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实施村道、田间作业路、桥涵、护庄护田坝、塘坝维修加固、人畜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农村电网、农业基础设施电力配套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园区配套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

    (三)支持改善公益设施。支持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实施村内主街道亮化、村级标准化卫生室、村级小学、幼儿园、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环境整治等公益设施项目。

    (四)支持改善住房条件。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项目,着力改善其居住条件,确保贫困人口都有安全住房保障。

    (五)支持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贫困户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支持开展“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给予财政补助。

    (六)支持开展金融扶贫。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脱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七)保障项目管理经费。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县级财政资金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上述规定用途外,还可用于协议公正、扶贫会议经费、扶贫干部培训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八)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扶贫项目及其他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二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一)建立项目库。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入库项目作为整合资金备选支持项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各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精准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项目库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建立:

    1.村级申报。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申请支持项目;各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和指导工作。

    2.乡镇把关。乡镇对各村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研究评审,确定上报项目。

    3.部门立项。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筛选建立本部门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要分村、分类别设立,应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具体实施地点、建设规模、补助标准、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帮扶资金及自筹资金)、实施期限、扶贫绩效(主要指扶持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预计脱贫人口数)等主要方面。入库项目要经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并编制可研报告。

    4.汇总审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对各部门建立的项目库进行汇总,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县项目库。

    5.动态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需整合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

    (二)整合资金。县整合办对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编制资金整合计划清单,商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县贫困退出年度计划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

    (三)编制方案。县整合办根据经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的资金整合计划和分配方案,商相关部门从县级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研究评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县整合办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审意见,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审批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经审批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乡镇、村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县行业主管部门(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单位或乡镇、村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推进项目实施、验收报账、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实施中,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预拨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高于财政资金总额的10%,预留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具体预留比例、预留期限在合同内约定)。

    对于产业类扶贫项目,依贫困户意愿确定实施方式,可采取入股分红、小组互助、分户管理等方式。采取入股分红方式实施的,企业、合作社要按照省扶贫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扶办联〔201618号)要求,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为贫困户兑现效益分红,乡镇、村要对协议的签订进行审核把关,并与企业、合作社签订监管协议,对企业、合作社项目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管,保障入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资额度大或技术性强的项目,可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一)村级自验。项目竣工后,驻村工作队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贫困户代表和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自验,留存自验资料,填写自验报告。通过自验的项目,由村“两委”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驻村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在申请上签字,对自验结果负责。

    (二)乡镇验收。乡镇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组长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成立验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全覆盖现场验收,留存验收资料,填写验收报告。通过乡镇验收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申请上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

    非到村到户项目,由项目单位先行自验,验收合格后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单位法人在申请上签字,对自验结果负责。

    (三)部门验收。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或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全覆盖验收,到户类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0%。通过验收的项目,乡镇负责将验收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报账。

    公示期过后,项目单位或乡镇负责按照县行业主管部门报账要求,组织报账材料,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账。

    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报账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报账要求的,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县财政局依据县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户类增收产业项目(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类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行业主管部门;村级300kw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到县飞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扶贫项目贷款资本金拨付到县腾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扶贫资金(风险补偿金、政银企户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基础设施类项目扣留质量保证金后直接拨付项目承包单位对公账户(质保期过后,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联合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全额拨付质量保证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合作社、企业对公账户;采取分户管理、小组互助方式实施的项目扶持资金以“一卡通”方式直补到户,减少或杜绝现金结账。

    资金拨付到位后,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乡镇负责在相关村村务公开栏公告。

    乡镇、村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

    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负责将项目资金落实到户情况如实填入贫困户扶贫手册,乡镇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到村到户情况及时录入扶贫开发管理系统。

    统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预拨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全额拨付。

    第十九条 产权移交。乡镇政府负责将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本着“谁受益、谁管护” “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效。

    第二十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和扶贫贷款资金池所需资金,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整合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注入担保平台(资金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整合使用资金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强化协调调度。建立县整合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确定整合项目总体规划、议定整合资金清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审查确定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和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建立整合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县整合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整合资金试点工作和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整合方案、预算分配方案、项目库、整合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评审、审批,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整合办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日常工作,重点做好整合资金项目库建立与管理、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预算分配、编制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依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规定,制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清单,编制整合方案,商相关部门编制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整合资金的管理与资金下达拨付工作;指导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和项目单位做好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整合资金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编制“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参与整合资金项目立项、评审和审批工作。

    (五)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动态调整工作;参与项目库的建立、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工作;会同财政、行业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整合资金扶贫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及时将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管理情况录入扶贫开发管理系统。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申报、筛选立项、部门项目库的建立、实施方案制定与项目实施、验收、报账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成效负责。

    (七)各乡镇为辖区内扶贫开发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扶贫项目的评议筛选、评估论证、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产权移交、后续监管、公开公示等全程各环节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

    (八)驻村工作队、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共同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包村领导、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扶贫开发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扶贫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运作。在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中,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推进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确需变更的,要严格履行“村级谋划申报,乡镇把关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县政府审批”的程序。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进公开公示。县整合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将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告,乡镇、村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强化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报账、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环节档案留存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资金监管。

    (一)实施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实施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县、乡两级设立整合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乡镇、村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乡镇农经站、财政所负责按照村财乡管要求,做好贫困村整合资金项目账务建管工作。县财政局、县委农工委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财政涉农资金,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绩效考评。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列入各部门、各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年末,由县整合办牵头,会同县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实施项目质量优、效果好,使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落实快、使用效益好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整合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整合工作开展不到位,项目实施质量差、资金使用差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整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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