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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典型】县医保局诊疗费报销工作交流

    时间:2023-04-25 18:05: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医保局诊疗费报销工作交流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3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典型】县医保局诊疗费报销工作交流,供大家参考。

    【医保典型】县医保局诊疗费报销工作交流


    医保局诊疗费报销工作交流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 23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调整方案的通知》( 府办发〔 〕345)、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转发关于 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发改价〔 〕34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正式启动报销程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

    一般诊疗费只针对参保人员在实行药品零利润销售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时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按9/人次收取,医疗保险基金按8/人次补偿,患者自付1/人次。参保人员1天内在同1家基层医疗机构发生一般诊疗费均按1次计算。

    三、补偿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一般诊疗费项目的设置和2012年居民医保报表(汇总表和门诊明细申报表),并与中心对码,然后联系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调整居民医保接口取值(中心报销8元,中心合医结算06交易时返回至“补充个人门诊账户报销金额”中)

    四、服务协议履约保证金的扣收

    服务协议履约保证金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金额的3%暂扣(不含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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