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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办法】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时间:2023-04-25 14:25:01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确保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

    (二)自然保护区的科研、观察、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购置;

    (三)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

    (四)自然生态保护宣传;

    (五)其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经费报告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及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指标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状况以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必要时经实地验证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意见中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至有关市县财政。

    当年已经获得其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者已经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八条  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责任。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组织上报工作,承担资金使用和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存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种类和基因资源,发挥自然植被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确保保护区良性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申报指标、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其中,申报指标包括申报材料完整性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独立健全性;资金管理指标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管护设施数量和类型、仪器设备数量和类型、规划编制数量和质量、科研实验数量和质量、宣传资料;效益指标包括建设项目运行效果、野生动植物保护效果、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底前,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全省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项目申报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5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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