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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19:10: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接待外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市直有关单位接待外宾实行定点接待,定点接待饭店(宾馆)名单另行公布。如接待工作需要,可视实际情况,在定点接待饭店(宾馆)之外适当选择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味餐厅安排宴请和日常用餐。

    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锦州市外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权限。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管理,制定外宾接待计划、编制接待预算,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额度等内容。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六条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全市外宾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外事部门负责,市财政按照标准在年初预算中核拨经费支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外事工作市领导批准后,由邀请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外事部门批准程序实施接待工作,相关经费由财政按标准核定。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市直有关单位对应邀来华的外宾接待,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各市直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各市直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九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应由我方招待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和国内其他地区来我市的往返旅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住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应当优先选择市政府定点接待场所或按外宾级别安排相应宾馆住宿。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价格标准应与市直机关同级别人员差旅费标准相衔接,不得突破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

    第十二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宴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我市定点接待饭店(宾馆),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县处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50元。

    (三)外宾在锦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县(市)区访问时,由县(市)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宴请。

    第十四条交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辽宁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主宾(或外方主宾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人员来访赠礼按照有关外交礼仪执行。

    (五)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来访,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相应部级或司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对于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九条陪同外宾赴各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锦州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经接待单位批准,在接待活动期间,可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和工作用房。

    第二十一条合理安排警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外宾接待警卫规格,执行警卫任务。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县(市)区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接待单位与各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县(市)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省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我市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来宾和海外侨胞的接待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锦州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公厅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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