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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龙门县人民防空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4 15:40: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县人民防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龙门县人民防空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龙门县人民防空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县人民防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人民防空组织实施工作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县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防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防空机构是本县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教育、公安、广播电视、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区域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相关部门应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袭方案制订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本县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按照方案适时组织演练和训练。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用,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各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有关规定。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六)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1、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新建、扩建、改建九层以下或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在2000㎡(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3%,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新建、扩建、改建九层以下或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三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住建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到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审核手续。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生产、安装。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并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防验收合格文件。

    (七)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进行补救。不按要求进行补救或补救不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发给人防工程竣工合格文件,住建和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备案、办证手续。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应建人民防空工程而未修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合格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已经建成的不合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标准补救。无法补救的必须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下列民用建筑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校舍、旧城改造、烂尾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并由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无偿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按“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修建和开发利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和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用电、税收、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并按国防用地性质处理;凡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和倾倒废弃物及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严禁采石、取水、爆破、钻探、打桩及其他可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因年久失去应有的功能,确需报废的,应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须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现行防护等级负责补建不少于同等面积的人防工程,或按拆除时的人防工程造价一次性缴纳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管理的规定。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建设不少于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配置三相四线电源到通信警报工作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安装警报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组建各种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根据训练大纲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训练计划。训练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装备、专业器材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规划。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并负责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可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及本暂行办法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6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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