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文档大全 > 正文

    【农业办法】江津区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24 10:35: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促进以特色效益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审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江津区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江津区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家庭农场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促进以特色效益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审核、登记、认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示范带动性较强,经营规模较大,并经家庭自愿申报、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市场地位和经营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家庭自愿申请、镇村审查复核、工商注册登记、综合扶持发展、农委核查认证、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条件。

    1.家庭农场主为具有本区农村户籍的居民(含农民合作社成员),或户改“农转城”保留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人员,或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及复员退伍军人,或外区县来津流转土地(租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含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不得超过家庭成员总数,季节性雇工人数不受限制。

    3.有固定的农业生产管理场所,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人均纯收入达到同期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

    (二)符合规划布局。鼓励围绕我区粮油、蔬菜、柑桔、畜禽和花椒五大传统支柱产业建设和富硒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相对集中连片,适度经营规模,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三)适度规模经营。按照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分粮油、蔬菜、柑橘、花椒、畜禽、特色等类别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参照附件1),其中,种植业、水产养殖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五)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六)对周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实守信,有经镇(街)、村社审核出具的推荐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江津区家庭农场登记申报表并经镇村社审查盖章;

    (二)家庭农场情况单页书面介绍;

    (三)家庭农场投资、收入、经营相关佐证材料;

    (四)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商标注册、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申报主体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江津区家庭农场申报登记表》(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随报有关证明材料,经村、社加注意见后,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镇(街)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实地调查,进行审查公示;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加注明确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注册登记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经镇(街)审查公示、审核同意的家庭农场申报登记资料,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及时收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情况,每月汇总报送江津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同时抄送当地镇(街)政府备查。

    第九条 扶持发展

    区农委是全区家庭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家庭农场的认证、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是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水务、林业、财政、金融、质监、商务、旅游等部门积极协助努力推动家庭农场的培育与发展。各镇街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与审查把关。

    凡被认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参照《江津区扶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若干政策》,从新建补助、项目扶持、品牌建设、金融支持(贷款贴息、农业担保、五权抵押等)、产销服务、农业用地、培训参展等多方面全方位予以扶持。

    第十条  示范认证

    区农委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和优进劣出”原则,建立全区家庭示范农场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在优良品种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先进技术普及率、农产品商品化率较高的家庭农场中,每年评选命名和表彰家庭示范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其他农业公司等组织或实体,不属于“家庭农场”注册登记范围,一律不予家庭示范农场认证。

    第十一条  退出管理

    建立健全家庭农场退出机制。对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家庭农场,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执照;对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审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取消“家庭示范农场”称号。

    (一)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家庭农场不按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复审的;

    (五)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与家庭农场该称号严重不相符的其它情况。

    凡被取消家庭示范农场资格的,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