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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意见】丽水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4 10:35: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丽水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丽水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丽水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丽水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丽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56号)的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逐步建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确保权益、自主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城乡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原则。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制度通道。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老年父母,可以在住所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合法稳定职业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县(市、区)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以及受到县(市、区)以上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三)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

    1.农民进城镇落户后,本市范围内保留其原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保留其自留山的长期使用权、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管山的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但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等权利;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其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

    3.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明确社员身份,加快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的改革,推进农民经济权益的股份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和完善土地等相关政策

    1.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中小城市培育的用地需要。

    3.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名义、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加快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员向常住人口扩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出台并完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进一步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社会救助、子女就学、居住环境、职业安全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地方政策吸引力度。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明确户改前后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社会面的稳定,户改前全市保持原有户口迁移政策不变。在梳理原有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并在全市推行。

    (二)组织开展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目的,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3.实行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快建立“以房管人”的人口管理模式,为科学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决策依据,在全市实行居民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

    4.实行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力保障农民利益,对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收益权、农民土地权进行确权。对农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进行落实。

    5.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政策。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时,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充分考虑各县(市、区)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原农业户口居民的利益,在固化原农业户口居民既得权益的基础上,对原农业户口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差别享受的公共福利待遇政策,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各县(市、区)政府批准施行,从而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对因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所限,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常住人口均等化享受的公共权益和社会福利政策,以实行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为载体,建立健全与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科学统筹安排,分类、分批享受有关基本公共服务。

    (三)进度要求

    1.准备阶段:201511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展前期调研摸底,梳理出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清单,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2.启动阶段:2015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全面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3.实施阶段: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根据省政府要求按时完成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子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立、市公安局副局长诸葛俭、市农办主任李炀德、市发改委副主任罗运乾、市财政局副局长魏叶华、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吴守成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诸葛俭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是:

    市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协调全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做好市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市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全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积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日常工作。

    市农办:参与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牵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试验区户籍管理产权制度改革。

    市发改委: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统筹完善,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市经信委: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实现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提供信息支持。

    市财政局: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所需资金的统筹、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积极推行有地居民宅基地等流转、置换政策;做好户改后的土地政策宣传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处置。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全市开展山林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山林权制度改革。

    市文广出版局: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户改后住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居民适用公共租赁房等保障的范围,改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布局规划;逐步建立以居住地登记为标准的入学教育新体制,满足城乡学生享受教育的需求。

    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对进城落户农民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户改后农村对象的救助工作;做好农村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户后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好《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户改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负责做好户改后的城乡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

    市民宗局: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建设,为实现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提供信息支持。

    市统计局:探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加快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市国税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建设,为实现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提供信息支持。

    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建设,推动建立丽水市城乡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

    (三)扎实统一推进。国家基本户籍制度属于中央事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不得消极懈怠、推诿塞责;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文件,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

    (四)确保大局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时,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群众反映的诉求和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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