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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09:10: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改进预算管理,提升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

    跟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运行过程跟踪评估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改进预算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市财政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预算(含追加预算)中编制了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绩效跟踪评估管理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和项目进程,形成项目整体综合评估结论,以预判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而纠正绩效目标偏差,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四条  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评估标准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方协商确定,多采用量化尺度,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武断。应最大限度让财政部门、中介机构等评估方了解评估标准、方法,体现公平。

    (二)规范透明、注重时效原则。评估方法制定要科学,评估核心内容无遗漏,评估操作程序要规范,评估结果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预算年度内项目执行分阶段评估,注重评估数据收集的时效性。

    (三)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原则。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好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工作规则和流程,注重协同配合,必要时借助第三方力量,增进质量和效率,有序推动工作开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包括预算主管部门和其他预算部门)是绩效跟踪评估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绩效跟踪评估管理机制;

    (二)组织和指导区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管理;

    (三)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区级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计划;

    (四)汇总分析预算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组织实施对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管理的重点查验工作;

    (六)合理利用绩效跟踪评估结果。

    第七条  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系统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工作规则与流程;

    (二)根据本系统管理需要,并结合财政部门要求,拟定本系统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系统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将绩效跟踪评估与已有项目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实施有机结合,形成项目绩效管理合力;

    (四)汇总分析本系统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整体绩效跟踪评估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五)主动运用自我评估结果,改进项目管理;

    (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交流,落实财政部门反馈的整改意见;

    (七)指导本系统单位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跟踪评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预算部门职责:

    (一)按照预算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过程跟踪评估工作,填报表册和评估报告;

    (二)具体落实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

    (三)对过程评估项目建立台账,安排专人保管;

    (四)预算主管部门承担具体项目实施的,参照其他预算部门职责执行。

    第三章  绩效跟踪评估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九条  绩效跟踪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分析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二)项目是否达到绩效目标表述的实施效果,资金效益是否明显;

    (三)项目需求是否发生本质性变化,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发生了调整;

    (四)针对变化和调整,是否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

    (五)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效。

    第十条  绩效跟踪评估采取预算部门自我评估和财政部门重点查验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自我评估由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收集评估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得出实时、动态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围绕项目资金落实、绩效目标进展、过程管理三个方面开展日常跟踪管理。通过基础数据收集、加工处理、科学分析,提取有用信息,掌握绩效目标偏差情况,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项目规范运行,达到预期绩效。

    第十三条  预算部门依据规范设置的报告样式,全面、客观、准确地运用绩效数据,编制绩效跟踪评估报告。

    (一)报告样式由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将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规范体现。主要包括被评估项目的绩效基本情况、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二)每年8月底前,预算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本系统半年绩效跟踪评估报告。绩效跟踪评估报告要注重对绩效目标执行和过程管理情况的反映和分析,对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完成做出预判。

    第十四条  重点查验由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部门自我评估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单独组织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分以下两个步骤:

    (一)选择部分区委区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项目纳入全年绩效跟踪评估范围,由预算部门进行自我评估,形成绩效跟踪评估报告。

    (二)在预算部门自我评估基础上,对项目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度较大,或者绩效目标变更且变更涉及预算资金调整的项目进行重点查验。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汇总预算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跟踪评估报告,结合重点查验结果,编制反映全部被跟踪评估项目的绩效跟踪评估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跟踪评估结果是下一年度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属于项目资金年初一次性拨付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属于资金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与评估结果挂钩,纠偏不到位的暂缓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对预期绩效不明显或无绩效的项目,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按程序报批终止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资金拨付。

    对预期绩效较差但仍需继续执行的项目,要高度关注,加强管理,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重点。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跟踪评估报告制度,对绩效跟踪评估反映出来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跟踪评估信息公开机制,绩效跟踪评估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跟踪评估问责机制,对在绩效评估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过程跟踪评估参照项目支出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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