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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09:05: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同时,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区县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电子邮箱:banandf@163.com;举报电话:66236510;举报传真:66279321;举报微信公号:关注“重庆市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报送《巴南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信息表》并尽可能附相关佐证资料。

    第八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省市、区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每年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区财政预算,奖励标准原则如下。

    (一)举报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传单、海报等媒体违规发布投资、理财等非法集资广告,已集资的额度和社会影响较小的,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已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经查集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集资群众在5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单位和个人已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经查集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集资群众在20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举报单位和个人已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经查集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集资群众在50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涉案资金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后,如追回资金占涉案资金80%以上,再次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每年末,由区金融发展中心将当年收到的举报线索整理汇总后会商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巴南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研判分析,确定有价值的有效线索名单,同时根据第九条的原则商区财政局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经在区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不公布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将奖励资金纳入下年预算拨入区金融发展中心,由区金融发展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按指定途径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有关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后,巴南电视台、巴南日报社等媒体应就该事件进行宣传报道(不公布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以提高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的积极性。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领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法办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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