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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09:00:0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第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使用与管理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推动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人防工程维护和平战结合准备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效能,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 

    第六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人防工程,须在工程立项后进行人防工程产权界定,并签订人防工程国有资产部分委托使用协议。 

    第八条  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属房屋的范畴,按《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本市辖区内占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在人防工程验收后30日内,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性质认定。6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在五日内到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合法证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人防工程,确需进行装修或改造的,须向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结构保护层脱落、露筋等现象; 

    (二)外露孔口和采光通风窗、井,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能与周围环境一致; 

    (三)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水漏水; 

    (四)维护密闭设备、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运转正常; 

    (六)临战转换预埋件、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各项维修、保养内容,应当由维护责任人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确需拆除和改变的,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建或赔偿。 

    第十八条  人防国有资产实行信息报送制度,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设备、设施、完好程度等)定期、及时、准确上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第四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出售、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股份经营等资产变化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1991]国务院91号令)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进行人防资产评估、处置和备案。 

    第二十条  占有、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报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正确及时地反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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