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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方案】抚顺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4-23 20:45: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抚顺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抚顺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时注重细颗粒物、臭氧等复合污染的控制,到 2017年,逐步削除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具体指标: 2014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 2013年度,2015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 2014年度目标值下降 3%2016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 2012年度下降 6%2017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 2012年度下降 1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抚顺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2014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21万吨,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42万吨,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63万吨,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84万吨。

    2.加快实施气化抚顺工程。编制实施抚顺市天然气发展实施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到2017年,天然气利用量达到 10亿立方米。

    3.科学推进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积极推广地源热泵。

    4.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现有煤矿洗选设施建设,到 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 7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监管,限制销售灰份高于 16%、发热量小于 4000/克、硫份高于 1%的散煤。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6.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4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60%。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7.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专项规划。加快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改造,2014年实现供热能力 1000万平方米。

    8.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2015年底,新宾县实现一县一热源。到 2017年底,清原县实现一县一热源。

    9.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各县、区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 90/小时,确需调整的,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等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 65/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10.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 2017年底前,完成蓝天工程 176台小锅炉拆除任务,城市建成区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13.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2014年底启动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抚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搬迁。

    (四)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4.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4年,按照国家新的火电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全市火电企业升级改造,按照新的钢铁行业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全市钢铁企业升级改造; 201571日前,全市水泥企业按照新的水泥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到 2015101日前,全市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治理应同步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4年底,基本完成运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到 2015年底,完成石油二厂等 4家石化企业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 2015年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6.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 2012年下降 30%以上。

    (五)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7.加强施工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在城市市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立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18.严控交通扬尘。规范渣土运输,2014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城市保洁扬尘控制,推行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主要街道增加洒水冲洗及喷雾抑尘频次,除冬季和降雨天气外,每天洒水不少于 2遍。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

    19.严控工业堆场扬尘。2014年底前对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等 9家企业的储煤场、料场覆盖或封闭,完成城区 70处露天料堆覆盖。到 2017年,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

    20.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每年新增绿地105公顷,到 2017年,共增加绿地 420公顷。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14年,完成更新天然气燃料公交车 800台。到 2017年底前,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

    2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4年,建成总里程 37公里的 4条绿标路,形成 10平方公里的环保绿标区,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1.36万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0.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0.4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0.3万辆,到 2017年底,累计淘汰 2.56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23.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七)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4.提高环境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4年,完成城市细颗粒物监测体系全覆盖,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逐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7.制定并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8.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八)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引导

    29.加强组织领导。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30.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重点任务分解表。

    31.严格考核奖惩。每年初对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32.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加大市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能力建设和大气环境科研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复杂污染物成因的研究给予重点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以及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全市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及淘汰时限;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布拆除小锅炉项目名单及拆除时限;市气象局负责发布雾霾天气的预报预警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

    3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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