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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办法】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3 16:00:09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依据“统筹安排、务求绩效、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已按照国家和省标准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具有典型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丰富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科研、监测和宣教项目;

    (二)管理机制健全,管护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项目;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导致自然保护区设施损失严重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灾后重建项目。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保护站点建设,标识系统,瞭望塔,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巡护设施,防火设施等;

    (二)野外自然综合考察、本底调查、保护区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

    (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生物多样性监测及保护物种的繁殖栽培科研利用;

    (四)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五)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退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的费用;

    (六)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七)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建设项目;

    (三)不按规划要求实施保护和管理,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整改措施不力的自然保护区所提交的项目;

    (四)受补助的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绩效等级评价较差的项目。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日常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能够满足自然保护区管护要求;

    (二)以往年度安排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有序并已完成,近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记录;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

    (四)优先支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自然保护区管护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符合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报送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补助的理由及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相关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以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

    所附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和评审。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严格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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