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之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3-09 07:48: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xx单位“x月x日”xx(事故类别)事故调查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
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
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
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
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
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
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
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
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
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
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
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
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
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xx事故伤亡人员
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
害程度等。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13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
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
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
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
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
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
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
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
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
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
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
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
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
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
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
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篇三: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
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
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
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
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
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
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
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
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
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
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
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
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
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
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
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
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
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0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
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
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
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
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
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
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
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
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
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10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
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
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
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
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
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
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
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
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
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
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
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
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
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调查组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