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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时间:2020-08-23 20:01:36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一直以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是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项目建设的原则和标准。今天,我就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以期对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规范建设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内在规律。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决策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基本建设程序流程图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

    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报经县、州级发改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决策咨询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一)项目决策咨询制

    项目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因此项目决策阶段一定要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在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三)工程招标投标制

    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带来了招投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同时结合《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招标投标法》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着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四)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建设项目明显增多,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项目建设中,一些项目单位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存在“先上车、后买票”或“边上车、边买票”逃避监管、不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报建审批(备案)就擅自开工建设、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等问题,事后又要求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擅自开工建设。

    2、招投标制度执行不规范,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存在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招标文件不够完善等问题,主要是因为项目管理单位监管不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要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的,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低。县级财政财力有限,造成部分已经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或者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二)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针对项目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比较普遍的现状,建议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在上一环节的工作获得批准后才能够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2、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报批程序、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完善项目配套资金机制。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合理确定本地区基础实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地方政府应对本级财政可用财力进行科学预算,防止项目配套资金超过

    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完善项目配套资金机制,根据地方可用财力情况,规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强化配套资金的统筹,规范配套资金的管理,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

    以上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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