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试
  • 考试报名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网络课程
  • 考试真题
  • 模拟试题
  • 公文文档
  • 文档大全
  • 作文大全
  • 范文大全
  • 招聘大全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模拟试题 > 正文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 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时间:2019-02-17 06:01:15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毕业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篇1

      浅论古玩交易中刑法的介入尺度

      引言

      古玩收藏作为投资行业中久兴不衰的一员,近几年吸引越来越多的国人跟风、尝试。其中“捡漏”、“打眼”[1]等故事成为很多收藏界人士的来往谈资。别开其固有的风险性,古玩市场的高回报性使得更多人愿意加入其中,并梦想着经过多番周折后得来的自己手中的藏品也能超出其到手时的价值。与此同时,这背后应运而生的古玩仿造链条从某些方面来讲击碎了收藏者初进市时的幻想。然而,古玩市场本身有一些不成文的交易规则,比如说:“不打假,不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出售仿品不算骗人。”现实中买家遭遇高价买仿品的情况后还是不愿承认此类交易规则,而选择诉诸法律的手段解决交易问题。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规与行规,哪一个更能代表正义还很难判定。那么,在良好的法未出现之前,充分尊重现有行规是很有必要的。但反过来说,中国现行文物市场几乎整体违法,无论是出售真品还是赝品,都有可能触犯《文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重者《刑法》。古玩交易物的价值不同于一般物品,其本身的艺术性特征决定其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而《文物法》中的相关规定更不能完全杜绝社会长期固有的文物交易市场的存在,在全世界范围内皆如此。《合同法》以其立法原则来说,对此类交易的介入也稍显牵强。最后,《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却可在必要的时候起到约束与指导古玩交易市场的关键作用。《刑法》中最常适用于古玩交易中的罪名之一,即诈骗罪。

      一、我国《刑法》中“诈骗”在古玩交易市场中存在之情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讲,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客观上要采用虚构、欺骗、隐匿真相等相关手段。一般来说,卖家明知所卖文物是仿制品,却欺骗买家是真品,并且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很明显,卖家就有以仿制品冒充真品,并从中骗取暴利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卖家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诈骗方式多种多样,而并非简单的局限于文物售卖的活动范围。此种诈骗行为,就是普遍认为应该受到刑法追究的古玩交易中的诈骗行为。因为古玩市场本身的行规,导致买家和卖家都普遍认同看货靠眼力,买到假货就当交学费,本身投资艺术品就是智慧、知识、审美和经验的较量,前期的投资后期都可以通过这些生产要素的掌握而反过来盈利。这也正是古玩市场的乐趣所在。就此,卖家都盼着买家“打眼”,买家都想着“捡漏”,与此同时,卖家和买家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眼力来判断古玩的价值并向对方隐匿真实情况,而导致对方对自己的财物作出基于错误认识的处置。

      这种情况来讲就是古玩市场所认同的行规。但由于古玩市场充斥着投机者与倒卖者,也随即衍生出各种仿造、仿制链条或者是直接利用并非古玩的物品来诈取大量钱财。如由于天然俗称的行规完全将现行法律排出在外,不免会出现有悖于国家刑事立法原意的情形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刑法非常有必要介入并注意介入的方式及范围,给其他法规及法律留有适用的余地并同时注意刑法干预与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之间的界限。另有一些情况,如:卖家本身知道为仿品,并有销售仿品来骗取钱财的故意,但并没有向买家保证为真品,也即是说卖家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买家在基于自身的认识,而自愿购买,使得买方从中赚取大量钱财。这种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的成立。

      二、判例分析

      (一)买方的类似承诺行为

      刘某与任某均为加拿大籍华人,并具有一定古董方面的知识。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某古玩摊位上向刘某贩卖自称是宋代的梅瓶,这笔交易达成。随后,陈某又与刘某和任某就86件仿制瓷器达成交易,前后共十次。事后,刘某、任某经权威机构鉴定,得知古玩的真实价值,且陈某贩卖价格高于此鉴定价格一些。

      此案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为卖方所卖仿品价格和真品价格相差甚远,并不具有以假充真的直接故意,再者,仿制瓷器本身也具有收藏价值,即使以真品的面貌销售,也不能直接认定其欺诈的故意。二为买方本身具有古董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捡漏”心理,基于此种心切支配自己的财物。其一,在购买时就应该清楚所买之物可能不是真品,而抱着赌博的心理进行消费,这和普通的消费行为不可同日而语。其二,买方虽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其行为类似于允诺即使有错误认识,也对错误认识表示默认,这是典型的投机者心理。如上所述,很难说,卖家的行为触犯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

      (二)买家诈骗行为

      摄影爱好者刘某,一日于山间采风。午间想休息一下,恰见一农户家里有一把木椅,他一眼认出此物是一件黄花梨木椅,价格应该在15万左右,便上前与农户交谈,表示自己的房子在装修,这件木椅很适合他的装修风格,愿以500元买下。对方并不知这把木椅的真实价值,就同意了。[2]

      以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中的某些社会问题可以类比古玩交易市场中仿制品买卖矛盾激化的原因。就农村宅基地买卖来说,因为城市建设,拆迁换房、安置的原因,大部分卖方都对土地增值前交易行为懊悔,故借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撤销之前的买卖合同,并收回之前的权利,有利于土地增值后的盈利。可以说,古玩交易中的大部分买家就有如此心理,本身是因投机赌博心理进市,很难接受投机不成,被反咬一口的失落,所以就有大量诉讼案件都是买家“打眼”后告卖家。但古玩市场中,“捡漏”情况照样存在,如上述情形,卖方诉讼的情况却较少发生。但此类买方诈骗行为无论有没有涉及到刑法适用的范围,都值得我们思考。在古玩交易这样一种市场中,什么样的调节可以为公平正义的,法律的渗入因维持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才不会破坏其天然的特征和属性。

      (三)刑法对古玩行规的挑战

      南京市民秦某在某古钱币交易市场,将自己携带的110枚仿造古钱币,谎称为工地出土的文物,以每枚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事后,张某经权威部门鉴定,得知真相。遂将秦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秦某明知“古币”系伪造,却虚构事实出售,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由,判定秦某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本身是一个概括的罪名,一切诈骗行为按理来说都可以构成诈骗罪。一方面,卖方确实有诈骗的故意,也有诈骗的行为;另一方面,买方在基于此种错误认识支配其财产的可能性却关乎整个古玩行业的规则。在如此模糊的地带,更应该慎重适用法律。反过来说,法律适用时,又必须达到其真正意图和目的。为了使古玩交易中从古自今的行规合理、合法地发挥作用,就应该在必要的时候拿出法规,为买卖双方都建立起法律的屏障,保证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三、结论

      行规和法规并非水火不相容,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法律本身也是有极限的。如果,凡事过分仰仗法律的权威,必然将整个社会机械化,不利于其进步。本文所讨论的古玩市场如很多法律未触及的领域一样,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和内在的调节机制。在行规与刑法相冲突时,并非因为刑法的权威性,就得当然适用。必须根据具体事实,在适用行规有明显不当或其他缺陷时,介入刑法。刑法懂得在适时的时候“收手”,也是对国家法律资源的一种节省。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篇2

      浅论刑法制度的完善

      一、刑罚制度基本问题

      我国刑罚制度自创设以来几乎没有被修改过,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刑罚制度的完善带来了福音,符合刑罚理念的发展方向,使得我国的刑罚制度逐渐与世界接轨。

      (一)刑罚种类基本问题

      1.自由刑。自由刑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法处罚方式,它是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的人身自由,让受罚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达到预防、威慑和保护的目的。自由刑已经成为刑罚体系最重要、使用率最高的刑罚种类,人权保护价值理念的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主导,法治知识的推广等,使得自由刑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已经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

      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它的处罚期限不是最短的,但力度确是最轻的,即长而不重,既达到了惩罚、威慑的目的,又具有人性化。管制会使受罚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约束,比如:犯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在判处该刑罚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判处犯罪人禁止令,该刑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禁止令的适用以及执行机关的转变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增加了可操作性,刑罚效果得到强化。

      禁止令主要在非监禁期间适用,比如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禁止令适用的目的:一是避免犯罪人与犯罪诱发因素接触,从而引发新的犯罪;二是防止犯罪人与受侵害对象接触,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侵害。禁止令的内容具有选择性,法官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适用。比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在酒吧酗酒,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酒吧;犯罪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接触未成年子女等等。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管制刑罚,既避免了公安机关因工作量大,无法有效监管受罚人,使管制形同虚设,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受罚人的目的,让犯罪人顺利的融入社会。

      2.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它是对古代社会报复、血腥传统的保留,应该成为文明社会摒弃的对象,世界大部分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国是拥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要改变现有的思想,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死刑就是我国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之一,要废除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法律界要尽力推动法治的进步,为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项罪名的死刑,说明我国已经走在了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人们对于死刑的适用日趋理性,对死刑的依赖日渐减弱,这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3.附加刑。附加刑包括以下类型:(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对涉嫌经济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进行处罚,具有裁量空间,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多个具体数额,使用率较高。(2)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主要对犯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罪犯适用,比如一些政治性犯罪,一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要被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具有一次完结性,执行对象仅限于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刑罚裁量基本问题

      平时我们常说定罪量刑,其中的量刑就是刑罚的裁量,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之后,要对判处何种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是否立即执行等进行裁量,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裁判时滥用权力。所以,量刑科学,一方面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人权,体现司法权威。

      二、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瓶颈

      (一)处罚偏重倾向明显

      1.死刑罪名多。目前,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属于保留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十分有限,实践中对这些死刑的适用不多,这对死刑执行数量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达到彻底废除死刑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还存在死刑的罪名,部分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大部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所以,经济性的犯罪可适用财产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

      2.死刑、无期徒刑增加了适用率。部分罪名,判处自由刑期限过短,数年有期徒刑,而最重可被执行死刑,这样的罪名很多,近些年有增加的趋势。1979年刑法规定的此类法定刑幅度只有20个,但是经过修订后,增至65个,由于此类幅度的法定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定刑轻重化的指数之一。

      (二)死刑替代不规范

      在罪犯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本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由于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适用死刑不再公平,需采取其他处罚方式来代替死刑,即死刑替代措施。比较典型替代措施的是死缓,用死缓代替死刑立即执行,既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又具有强大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说是很好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替换标准,替换条件也不明确,在适用时容易出现罪责不适应的情形。

      (三)非监禁刑不被重视

      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较多的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它是指不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不将受刑人关押进封闭场所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处罚方式。如果非监禁刑执行得当,在对犯罪人处罚的基础上又可以使其不脱离社会,刑罚执行完毕后,很快便能回归社会,同时,可以减少监禁刑带来的成本投入,减轻社会负担。但目前的非监禁刑存在许多缺陷:第一,非监禁刑的种类少,适用对象相对狭窄;第二,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低,法官判案时也很少判处非监禁刑;第三,监禁刑在实践中适用较多,所以资金投入倾向于监禁刑,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刑缺乏资金保障。

      猜你喜欢:

    1.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3.刑法毕业论文

    4.刑法论文优秀范文

    5.刑法毕业论文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