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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著录项目变更问题

    时间:2021-04-02 08:05:5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关于著录项目变更问题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审查指南仅对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的手续作出规定。

    一. 名称变更与权利变更

    1. 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是指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联系人)本身没有变更,而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因更名或者迁移新地址而发生的变化。

    2. 权利变更

    权利变更,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转让、继承、赠予、权利归属纠纷等原因发生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移,由此导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这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使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发生变化。

    (2) 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即真正的发明人取代原申报的发明人或者增加、减少原申报的发明人,由此导致发明人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这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使发明人姓名发生变化。

    (3) 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变更而撤销或者重新委托专利代理,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代理机构辞去被委托、撤换专利代理人等造成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发生变化。

    (4) 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变更而撤销或重新指定联系人或代表人而造成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变化。

    二. 变更手续

    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应当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4.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更名、迁址的,应当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变更国籍的应当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2)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

    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3)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 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ii) 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iii) 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iv) 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i)-(iii)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4)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6) 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注册变更生效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全部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项目变更。专利代理人的撤换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

    (7) 专利代理机构因辞去委托、被解除委托或者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而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辞去委托书、解除委托书、委托书。

    5.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代表人办理,其中由权利转让、继承或归属纠纷引起的变更,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专利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外,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三. 著录项目变更后的处理

    经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通知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予公告的,并告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 修改并校对计算机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2) 因权利人变更造成应缴各种费用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新标准补缴不足部分;期满未补缴或者未补足的,按费用不足处理。发生减缓比例变化的,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

    (3) 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4)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按专利代理条例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i)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统一处理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统一修改计算机中有关著录项目;

    (ii) 办理集体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统一处理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应当存入有关申请案卷中;

    (iii) 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个人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自动作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四. 申请权(专利权)变更生效日

    申请权(专利权)变更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专利局的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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