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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

    时间:2020-11-25 22:12:08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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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城市学院开展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维护校外实习实践学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校外实习实践单位(以下统称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城市学院关于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外实习实践,包括夏季学期专业实践、长时间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夏季学期专业实践是指夏季学期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进行的为期1—5周的夏季学期专业实践;长时间专业实习是指春季或秋季学期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进行的为期8—16周的长时间专业实习,可采取工学交替模式进行;毕业实习是指毕业学年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进行的为期不少于4周的毕业实习。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应用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岗位素养、专业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校外实习实践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毕业实习内容应尽量与毕业设计(论文)与综合训练相结合,毕业实习单位尽量与就业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地区或行业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积极支持高校人才培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能较好地提供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所需的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岗位学习、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条件的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进行实习实践。积极鼓励、倡导各教学单位在学校层面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签订《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附件一)。

    校外实习实践采取集中实习实践和分散实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实习实践指由教学单位统一联系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践,分散实习实践指由学生自行联系的校外实习实践。如果学生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习实践单位,且该单位能按照本专业校外实习实践要求培养学生、实现校外实习实践培养目标,可由学生本人向教学单位提出《城市学院学生自主安排实习实践申请》(附件二),同时提供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出具的《接收学生实习实践公函》(附件三),经教学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校外实习实践,否则视为无效实习实践。

    第六条 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组织机构包括校外实习实践领导小组、校外实习实践指导委员会、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组。

    校外实习实践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和决策。

    校外实习实践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和各学科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职责:对校外实习实践内容及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参与学生校外实习实践督查;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等。

    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组: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实践教学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组。“工作组”职责: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和配套政策;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实习实践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校外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材料汇总、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及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共同加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建立校外实习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一起共同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立一支专兼结合,学历、年龄、学科(专业)和职称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1)教学单位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作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校方负责人,并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和学生管理教师;(2)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作为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合作方负责人,并配备行业指导教师。各教学单位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要努力将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成校级、市级及国家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教学单位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提升学生专业应用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要求的合作教育模式,共同制定校外实习实践的教学目标、培养方案,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习实践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习实践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实习实践准备管理

    第九条 学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前,教学单位应当对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岗位工作性质、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校外实习实践条件和安全健康的校外实习实践劳动环境。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工作;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前,教学单位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等应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协议》。《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协议》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校外实习实践单位接收学生校外实习实践负责人的姓名,校外实习实践学生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实习实践期间住址;(2)校外实习实践期限;(3)校外实习实践内容和地点;(4)校外实习实践食宿安排;(5)校外实习实践时间、休息休假;(6)校外实习实践

    劳动保护;(7)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责任;(8)校外实习实践报酬;(9)校外实习实践责任保险;(10)校外实习实践纪律;(11)校外实习实践终止条件;(12)校外实习实践考核方式;(13)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向实习实践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

    间支付的合理实习实践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在《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协议》中进行约定。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实习实践押金、实习实践报酬提成和其它非法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学生实习实践的动员组织工作。教学单位要为每名校外实习实践的学生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和学生管理教师,同时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协商配备行业指导教师。对于聘为我校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行业指导教师,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指导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指导工作补贴。教学单位应将实习实践计划、实习实践教学大纲、实习实践指导书等资料及学校实习实践文件分发给有关教师和学生,组织大家认真学习校外实习实践的目的、意义及内容,明确校外实习实践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同时按要求将《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排汇总表》(附件四)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教研室或专业、有关教师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践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按照《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五)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督促学生填写《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全承诺书》(附件六)。

    第十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前,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应加强对

    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第四章 实习实践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要按照双方制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培养方案,循序渐进的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践。双方要加强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和职业

    岗位素养的训练与培养,对学生开展专业认知训练、技能训练、专业应用能力训练,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共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学生管理规定》(附件七)及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有关要求,努力完成规定的校外实习实践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岗等违反校外实习实践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要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实践过程的检查。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分别指派有关人员对学生校外实习实践进行督查,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巡视检查表》(附件八)。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配备的专业指导教师与学生管理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实践的指导,及时处理校外实习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定期填写《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手册》(附件九)中的相关表格。专业指导教师与学生管理教师采用现场与电话网络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检查,原则要求每四周去现场指导检查1次,每2周电话网络指导检查1次。对学生在实习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解决跟踪。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对长时间校外实习实践的学生安排定期集中返校,进行校内集中指导。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指导教师与学生管理教师指导检查学生的具体情况来核定其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应加强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要求在教学单位、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由教学单位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五章 考核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对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共同

    考核制度,共同制定校外实习实践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成绩的考核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评定成绩,原则上占50%;二是由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评定成绩,原则上占50%。

    (一)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评定成绩

    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评定成绩(满分50分)=任务完成情况(60%)+学生出勤率(20%)+学生职业素养评价(20%)。

    (二)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评定成绩

    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评定成绩(满分50分)=实习实践成果(40%)+实习实践总结(40%)+专业指导教师评分(20%)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校外实习实践材料的归档工作。归档的材料包括:(1)协议资料:《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可选)、《接收学生实习实践公函》、《城市学院学生自主安排实习实践申请》、《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协议》、《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全承诺书》等;(2)教学

    资料:校外实习实践培养方案、校外实习实践计划、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大纲、校外实习实践指导书等;(3)检查资料:《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排汇总表》、《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巡视检查表》等;(4)实习实践手册:《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手册》等。

    第六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和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应当加强校外实习实践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校外实习实践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校外实习实践。

      第二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校外实习实践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校外实习实践场所配备必要的安

    全保障器材。

    教学单位应当与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协商,为校外实习实践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事故或有可能发生事故时,相关人员要积极处理,遇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严格执行《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在事故处理及应急处理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如果责任人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有失职、渎职情况或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则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依照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措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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