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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n娱乐业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规章x

    时间:2020-11-19 12:35:00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娱乐业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 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 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 的男女职员而言。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 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 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 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 异议。

    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 离职者。

    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 不合格者。

    视力为正常者。

    年未满15岁者。

    通缉有案者。

    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 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保证书。

    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个人资料表。

    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 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 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 10日前预 告。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 20日前预告。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 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 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 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 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 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

    第十条 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 解雇论。

    □服务守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 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 主管人员的指挥,不得有阳奉阴 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

    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 减少损耗,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 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 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在 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 舍。

    第十六条 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 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 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 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并亲自打卡记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 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 原则。

    第二十条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

    第二^一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 依下列规定处分:

    迟到:

    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 工者为迟到。

    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 论。

    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早退: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 论。

    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 以旷工论。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 方均以旷工议处。

    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 即予解雇。

    □工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采日给、月 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 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 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 系,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 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小时。

    第二十五条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依规 定延长工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二小时以内,每小时照 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每 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计给。

    第二十六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 机关。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职员工作 时,在不减少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他原有劳动条件并对 交通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时,职员不得拒绝,如调离公司 时应征得职员同意。

    □休息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每周(七日)休假一日,为公 休日,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经征得工会同意 照常工作者,应另行补假休息。其他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 津。

    第二十九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之纪念(节)日,均予 休假:

    元旦。

    妇女节(限女性职员休假)。

    劳动节。

    国庆节。

    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

    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 需要,征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 贴,职员不得拒绝。

    第三 条 职员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 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

    时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内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 电话、限时信函,承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 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公 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在一个月以上者,保留底 缺年资,股役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一律给予公假,其时 间不满一天者,仍给一日之公假。

    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集会,及其它法令应给 公假之日。

    公伤假,职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 医院证明不能上班者,核给公伤假,工资及津贴除依照劳 工保险条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 的差额。

    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 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职员请事假一次,不得

    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4天,逾期以特别休假抵 充,再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

    病假:职员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明确 不能工作者,得申请病假,全年合计以 30天为限,住院 者以一年为限,而合计不得超过一年,并得以未请事假及 特别休假抵充,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职(或可酌给特准 病假),病假全年未逾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逾30 日不发工资。

    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得申请婚假八天,工资及津 贴照发。

    丧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八天, 或子女丧亡时给假六天,工资及津贴照给,或子女丧亡时 给假五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子女者,如遇本身父 母、祖父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分娩假:女性职员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八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假四星期,其入公司工作六 个月以上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六个月者减半 发给,三个月以下的流产依病假的规定办理。本条第1.5.6 款的各假得按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其工

    资及津贴照给。 3.4款以特别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别休

    假论,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方 得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 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他方法,尽可能 迅速报告。

    连续请假未满三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连续请假三日以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职员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 得离开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事、病假累计,自每年1月1日至同年 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比例递减之。

    □特别休假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的职 员,依下列休假天数给予特别休假。工资及津贴照发。

    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天。

    工作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天

    工作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天

    工作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总数不得超 过30天。

    第三十六条 职员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 后由劳资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特别休假给予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 得意图规避事假而改请特别休假。

    第三十八条职员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 者,本公司均依规定加假期的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九条 凡停薪留职期间,均不予特别休假。

    奖惩

    第四十条 本公司职员的奖励区分为下列五种:

    嘉奖。

     2.记小功。

     3.记大功。 4.奖金

    5.晋级。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拾物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年度考绩特优者。

    着有其他功绩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对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 卓有成效者。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置得宜者。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卓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 减少损害者。

    维护职员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卓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奖金及晋级: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者。

    服务满十年者,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 分者。

    曾记大功三次者。

    对于事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卓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职员的惩罚区分为下列五种:

    1.申诫。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

    开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申 诫:

    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在一个月内忘带服务证二次以上者。

    不依规定穿着公司发给的制服,或挂规定标志,或

    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 证者,得予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 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未经许可,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因而所延长的 工作时间以加班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 者得予记大过: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泄漏业务或事务上的机密者。

    在工作时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对象或工具者。

    借故请事、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工余材料隐匿不报者。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偷懒睡觉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 事证者,得予开除:

    受刑事判决确定而无易科罚金或受缓刑之宣告者。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撕毁公司或主管人员公告或有公然侮辱上级的行 为情节重大者。

    故意破坏重要公物者。

    偷窃公司对象者。

    在工作时间制造私人对象,或唆使他人制造私物 者。

    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 损害者。

    在公司内聚赌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殴者。

    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 迫他人者。

    无故连续旷工满三日,或全月旷工累积逾六日者

    记大过满三次,经呈准主管机关者。

    擅自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工作上有重大过失,致公司蒙受损失,或工作人 员受伤害者。

    不服从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从合理调遣者。

    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经劝告放弃 不听者。

    第五十条 职员的降级,得参照前条各款规定酌情处 分。

    第五^一条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嘉奖得与申诫抵消。

    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得抵消记过一次或申诫三

    次。

    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得抵消大过或记过三次。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发给职员年 终奖金。

    □考绩

    第五十三条 职员考绩,每年一次,定期办理,考绩 期间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考绩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勤务状态占20%

    工作考核占80%

    第五十五条考绩等级的区分及运用规定如下:

    优等:90分以上至100分者,升三级。

    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升二级。

    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升一级

    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不予升级。

    不满60分者,降一级。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办考绩:

    实际工作(含试用期)未满六个月者。

    停薪留职尚未回职者。

    □福利

    第五十七条凡本公司职员一律加入劳工保险,享受 保险给付权利。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依法提拨职工福利金组织职工福 利委员会,经办各项职员福利,职工福利机构组织章程另 订,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其他

    第五十九条凡本公司职员年满55岁且在公司工作满 15年以上,经申请核准退休,得依规定申请退休金,年满 60岁者得命令退休,其有关退休事项,依照劳动法及有关 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职员退休应函报有关部门核准,退休金的 给予,自核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并须于给予退休后一星 期内检附职员收据副本函报有关部门核备。

    第六^一条本公司依照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办 理本公司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政府有关法令规 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订定后送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布 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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