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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x

    时间:2020-11-21 12:33:07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建设教育强省,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27号)、《安徽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教育 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 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 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虽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 在优先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教 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认 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教育领域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 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 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教育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根据中央在财政事 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落实我省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 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 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 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 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 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 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贯彻落实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的精神,强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 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 ,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 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 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 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 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 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 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上述总 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 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 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 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 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 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 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 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 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 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中,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县(市、县改区)为 8 2,其他地区为 6 4;我省承担部分 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政

    〔2016〕31号)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其中:家庭经 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 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 50%比例核定。所需经

    费由中央与市以下财政统一按 5 5比例分担。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

    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 6 4

    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以下制定,所需经费 由市以下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 和国家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 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国家试点范围为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我省试点 范围为其余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 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给予生 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 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 央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市 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工资性补助和综合奖 补。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 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 件,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 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 展形势和国家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 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 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 区、边牌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 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 按5 5比例分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 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以下义务教育教师 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以下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 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 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 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 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 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分别承担; 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 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共同分担。学生资助中央、 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以下负责落实幼儿 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 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 补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 与市以下财政分担。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规定统一

    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 省核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

    担比例为6 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 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 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 7 3比例分担;县(区)

    管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 7 3比例分担。市以

    下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

    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 金。按规定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 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 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 6 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 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 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 7 3比例分担;

    县(区)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 7 3比

    例分担。市以下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费具体补 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 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 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 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 担比例为6 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 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 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 级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 学贷款奖补,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 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中央和省级分别制定中央、省 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由省级 财政承担;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 费补偿,由省级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

    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 担;在我省就读的本省学生所需经费由我省承担。我省承担 的部分,在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 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级财政供给 的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 地风险补偿金补助,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

    确定,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

    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补助 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 50%。我省承担的部分即当年贷款发生 额7.5% ,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 由省级财政承担 6.5% ,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 担6.5% ;高校承担1%。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 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 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省与市以下共同财 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 级与市以下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 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 项,我省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市以下在确保国家基础 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 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 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以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 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财政承 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 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 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 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 权或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教育领域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 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 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 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

    定增长。

    (二) 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 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虽。

     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 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加强省级统筹 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

    (三) 强化机制保障,细化责任分担。对市以下承担的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级政 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将适宜 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 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 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废、 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 法等制度,充分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紧密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动,形成 合力,协同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 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 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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