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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美国少年司法理念变迁及对少年司法法律制度影响x

    时间:2020-09-29 12:34:3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美国少年司法理念的变迁及对少年司法法律制度的影响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以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理念的变迁为主线,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的理念以及相关概念和现实制度实践等加以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少年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变迁加以评价,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提出建议。

    第一章 国家亲权理念下的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节 国家亲权理念

    一、国家亲权理念的内涵

    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1的概念最早来自于拉丁语,字典中查阅到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parent of the country)。这一理念源自英国,是英国封建统治的产物,最终在衡平法中得以运用,它的传统的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是英美法系的一大创举,这一理论是古代父权角色的补充,其目的在于巩固阶级秩序。为世界上其他国家亲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早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其价值理念深受英国影响,国家亲权这一理念后来也被美国所接受,但是在美国所发展的国家亲权精神已经和英国当时的内涵有所不同。

    国家亲权理论通常有以下三个基本内涵:第一,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最终大家长,理所当然地处在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的地位,因此其应当积极行使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职责;第二,与父母亲权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相比,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能力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能力不保护或不适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时候,国家就可以超越父母亲权,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第三,国家虽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亲权缺失时超越父母亲权,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和福利,

    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首。

    国家亲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早期父母尤其是父亲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绝对的权威,对于未成年人的管教完全处于父母的权利之下,国家并不干预一个家庭内部的事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罪错的发展已经超出了家庭内部的范围,父母亲权在未成年人管理方面受到冲击,父母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此时父母亲权仍然是家庭权利的中心,国家亲权只在必要的时候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而后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这一时期,国家亲权的地位在父母亲权之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制和剥夺父母亲权,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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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家亲权理念下少年司法制度的体现

    一、少年司法的起源

    (一)少年观念的诞生与少年罪错

    宗教宿命论认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没有区别,他们都是有原罪的,都是邪恶的,因此,早期并不存在少年与成人的区分。但是随着宗教宿命论的破除,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日益强调了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早期农业社会里,少年儿童被视为家庭劳动力的重要一部分,儿童基本上长到 7 岁就承担起劳动的责任,少年儿童被视为“小大人”承担着与成一样的经济责任。但在工业革命后,少年儿童的经济功能逐渐被排除,童年的过程不得不大大延长,少年期这一特殊阶段被迫从以前的成人期分离出来,不再被视为“小大人”。另外印刷文化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替代了口语文化环境,新的成人标准开始形成,原先的“小大人”因不具备成人所具备的听说读写能力,继而被排除在成人之外。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人们逐渐意识到少年儿童与成年人的区别,少年观念也逐渐被广泛接受。

    随着少年观念的诞生和被广泛接受,少年罪错也随之产生。伴随着城市化与人口的迅速增长以及工业化的发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崩溃,少年越轨行为也不断升级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少年罪错反映了人们已经形成少年罪错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二)少年教育矫正制度与矫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推动,人们逐渐地认识到单纯的报应主义是不人道也不明智的,相反教育矫正主义得到认可。矫正制度的兴起使得美国司法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少年犯与成人犯不加区别地混合在一起而进行管理和看守的问题。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少年罪错被置于与成人犯罪同样的审判之下,为了改变这一情形,拯救儿童运动者试图对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1825 年在纽约防止贫困协会的努力下,美国第一个专门性少年庇护所在纽约得以设立。在少年最大利益原则的福利观念指导下下对罪错少年进行教育矫正和保护,美国少年矫正机构得以建立并发展,少年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首次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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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严罚理念下的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严罚理念

    一、严罚理念的内涵

    少年司法是建立在儿童观念的基础上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儿童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国家亲权哲学指导下的福利型少年司法认为少年与成人之间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国家亲权理念下的少年司法制度强调保护少年免受标签化和永久性伤害,强调对少年的矫正和教育以及康复而不是报应主义的惩罚。

    与之不同的是,严罚理念下的少年司法采取的报应主义模式,它看重刑事司法的威慑功能对控制犯罪的效果,认为福利型少年司法下的少年法院对少年犯罪的处理达不到维护社会利益的要求,对少年犯罪者的处理过于温和,没有办法起到威慑的效果,社会防卫与治理的目的并未实现,只有采取严罚理念,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才能让人不能犯且不敢犯,从而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这一理念将社会治理与少年保护对立起来。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模式下,基于对少年与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等各方面不同的认识基础之上,司法制度的设计着眼点在于少年本身,坚持对少年犯罪进行个别化处遇和康复帮助,但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少年犯罪的增加等客观因素,严罚理念盛行。严罚理念下的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的“行为”之上而不是“少年”这个特殊群体本身,它要求把恢复到传统的一元刑事司法体系之下,主张废除少年法院,把少年犯罪案件归由刑事法院进行管辖和判决。少年司法的初衷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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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严罚理念下少年司法制度的体现

    无论是福利型少年司法还是严罚型少年司法,其实质就是“少年保护”与“社会治理”两大法益之间的博弈。但这两大法益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正是这两大法益之间的博弈才推动了少年司法的产生和进一步的发展。少年儿童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正是对这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的保护,预防和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者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也是社会防卫与治理的要求所在。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两大法益是相互统一,互为促进的关系;但在一定的具体历史阶段,这两大法益之间又处在矛盾、对立的关系之中。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变迁的历史全面的展现了“少年保护”与“社会治理”两大法益之间的博弈。19 世纪末 20 世纪前期,基于对“少年保护”的需要,美国形成了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但到了 70 年代后期,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增加和恶化,福利型少年司法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过于温和引起了不满“社会防卫与治理”的需要推动少年司法走向“严罚”的方向。

    一、少年司法的第一次转型

    (一)1967 年高尔特案(In re Gault)

    1967 年的高尔特案(In re Gault)是美国少年司法转向严罚型少年司法的转折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64 年 6 月 8 日,亚利桑那州 15 岁的高尔特和朋友路易斯因向邻居太太打下流电话被警察拘留。其父母因为正在上班没有收到警察的拘留通知也没有获得拘留原因的解释。听证中,高尔特的母亲要求让原告邻居太太辨认声音,但是法官在拒绝高尔特母亲的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将高尔特送往州工业习艺学校直到 21 岁。高尔特的代理律师认为,案件的审理没有经过双方质证,高尔特母亲要求原告辨认声音的请求这一关键性证据未得到质证,法官的判决实质上剥夺了高尔特 6 年的人身自由,高尔特的宪法权利收到了侵犯,于是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肯定了高尔特案件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一肯定答复直接动摇了国家亲权理念下少年司法为与成人刑事司法相区别而特意减少正式审理程序的立意,因此此案被视为美国少年司法转型性判例和里程碑式判例。高尔特案以后,许多州修改了少年法,将“少年罪错”转变成为直接和全部与成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相当的“少年犯罪”,促使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一样采取严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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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折中主义理念下的少年司法制度 ............................... 21

    第一节 折中主义理念 .............................. 21

    一、折中主义理念的内涵................................. 21

    二、折中主义理念提出的背景 ....................... 22

    第四章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启示 ................................ 26

    第一节 中国少年司法现状 ...................................... 26

    一、功能要素的模糊--少年司法独立价值、功能未获广泛认同 .............. 26

    二、规则要素的不完善 ........................... 28

    第四章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一节 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少年司法起步比较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少年司法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应对未成年犯罪者给社会利益造成创伤激增现象。中国少年司法建立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成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我国的未成年人审判与传统的刑事审判区别开来,开创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我国少年司法从建立到一步步探索推广再到现在的普及,少年司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随着司法改革的浪潮,少年司法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健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1995 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第三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中得到明确,这一方针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在少年司法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少年法庭”的概念;2001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设立“少年法院”的设想,尽管这一设想至今并未落实,但也是我国在少年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次展望; 2006 年,第五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围绕加快推进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探讨了一系列旨在完善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建议;2012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进行了专章的规定,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历史上的闪亮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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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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