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自我介绍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当前位置: 勤学考试网 > 公文文档 > 转正申请 > 正文

    犯罪现场勘查及犯罪现象统计规律

    时间:2020-09-22 12:22:33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PAGE10 / NUMPAGES21

    犯罪现场勘查

    第一章 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犯罪现场的构成

    = 1 \* GB2 ⑴、时间、空间要素,基本要素;

    = 2 \* GB2 ⑵、犯罪行为要素,本质要素;

    = 3 \* GB2 ⑶、物质变化要素:

    3、犯罪现场的特点:现场形态的暴露性与因果联系的隐蔽性;

    犯罪现场的整体性与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

    犯罪现场的分类

    = 1 \* GB2 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 2 \* GB2 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 3 \* GB2 ⑶、根据现场的真伪性质及其伪装程度: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附:两种现场本质区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

    = 4 \* GB2 ⑷、静态现场、动态现场;

    = 5 \* GB2 ⑸、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室内现场、室外现场;

    = 6 \* GB2 ⑹、根据犯罪现场以及遗留痕迹、物证所在处所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围观现场。

    第二章 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2、现场保护中的紧急措施:

    = 1 \* GB2 ⑴、急救人命; = 2 \* GB2 ⑵、扑灭火险; = 3 \* GB2 ⑶、制止犯罪; = 4 \* GB2 ⑷、排除障碍。

    3、现场保护的任务: = 1 \* GB2 ⑴、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 2 \* GB2 ⑵、划定范围,布置警戒;

    = 3 \* GB2 ⑶、采取紧急措施;

    = 4 \* GB2 ⑷、收集对案件的反映;

    = 5 \* GB2 ⑸、对侦查人员的汇报;

    = 6 \* GB2 ⑹、收集周围人员情况信息。

    4、现场保护的方法:

    = 1 \* GB2 ⑴、痕迹物品的保护: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

    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

    = 2 \* GB2 ⑵、水中尸体的保护:静水无需打捞;

    有冲走危险应固定或打捞上岸后遮盖保护。

    = 3 \* GB2 ⑶、火场尸体的保护: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危险,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保存。

    = 4 \* GB2 ⑷、吊挂尸体的保护:剪断绳索要点有二: = 1 \* GB3 ①、下面有人托住; = 2 \* GB3 ②避开绳结及身体接触的部位剪断

    5、现场保护的意义: = 1 \* GB2 ⑴、有利于查明现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

    = 2 \* GB2 ⑵、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和发现侦查线索;

    = 3 \* GB2 ⑶、有利于保守现场勘查工作的秘密;

    6、现场保护的原则: = 1 \* GB2 ⑴、迅速及时; = 2 \* GB2 ⑵、救助优先;

    = 3 \* GB2 ⑶、尽可能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第三、四章 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

    2、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事件和案件性质

    (2)查明犯罪活动情况

    (3)发现提取犯罪证据

    (4)固定犯罪现场状况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3、现场勘查的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安全

    4、侦查人员执行勘查任务时应当佩戴由公安机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5、现场勘查的意义: = 1 \* GB2 ⑴、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 2 \* GB2 ⑵、现场勘查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

    = 3 \* GB2 ⑶、现场勘查所获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客观依据。

    6、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1)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在职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安人员或刑事技术鉴定人员

    (3)有犯罪嫌疑或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

    (4)未成年人

    (5)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履行见证义务的人员

    (6)发案地临时居住人员

    7、现场勘查指挥员的条件:一是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二是具有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8、现场勘查的最低权限是县级公安机关。

    9、现场勘查的其他参与人员:邀请的见证人、商请的检察官、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五章 现场访问

    1、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就案件的发生、发现等情况,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活动。

    3、现场访问的意义: = 1 \* GB2 ⑴、为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提供依据;

    = 2 \* GB2 ⑵、为划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

    = 3 \* GB2 ⑶、与实地勘验材料相互印证,及时补漏;

    = 4 \* GB2 ⑷、有利于正确的分析判断案情;

    = 5 \* GB2 ⑸、有利于获取犯罪证据。

    4、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访问对象与现场或案件关系的远近划分:

    第一层次访问对象:发现人和报案人;

    第二层次访问对象:被害人及其家属、关系亲近的人、被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层次访问对象:其他知情人。

    5、现场访问的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6、现场访问的原则:个别访问原则;及时访问原则;依法访问原则

    7、现场访问的要求:及时询问、个别询问、告知访问对象其权利和义务、遵循权限和数量要求

    第六章 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

    2、现场勘验的对象(93):犯罪场所;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

    尸块、尸体;相关的人身检查。

    3、现场勘验的步骤: = 1 \* GB2 ⑴整体巡视; = 2 \* GB2 ⑵初步勘验;

    = 3 \* GB2 ⑶详细勘验; = 4 \* GB2 ⑷结束勘验。

    ※4、现场勘验的常采取顺序(P102)

    = 1 \* GB2 ⑴、由中心向外围勘验;

    = 2 \* GB2 ⑵、由外围向中心勘验;

    = 3 \* GB2 ⑶、沿着作案人的行走路线勘验;

    = 4 \* GB2 ⑷、从犯罪的出入口处进行勘验;

    = 5 \* GB2 ⑸、分片、分段、分层勘验;

    = 6 \* GB2 ⑹、从某个特定部位开始勘验

    5、个体勘验的原则: = 1 \* GB2 ⑴、先静观后动手; = 2 \* GB2 ⑵、先固定后提取;

    = 3 \* GB2 ⑶、先地面后高处; = 4 \* GB2 ⑷、先外表后内部;

    = 5 \* GB2 ⑸、先重点后一般; = 6 \* GB2 ⑹、先易逝后稳定。

    6、现场勘验的方法:观察法、比较研究法、检测法、实验法

    7、实验法: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

    8、实验法的要求:

    县级批准、见证人在场、与案件条件相近、反复多次实验、有伤风化的情况不能做、实验做完要制作现场实验记录

    第十一章 现场分析

    1、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2、现场分析概念理解(特点)

    = 1 \* GB2 ⑴、现场分析的时间具有特定性;

    = 2 \* GB2 ⑵、参加现场分析的人员具有复杂性

    = 3 \* GB2 ⑶、现场分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 4 \* GB2 ⑷、现场分析的性质具有法定性。

    3、现场分析的任务: = 1 \* GB2 ⑴、全面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 2 \* GB2 ⑵、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 3 \* GB2 ⑶、弥补现场勘查前期工作的失误与不足;

    = 4 \* GB2 ⑷、决定初步应采取的侦查措施;

    = 5 \* GB2 ⑸、做好现场的善后处理。

    4、现场分析的步骤: = 1 \* GB2 ⑴、汇集材料; = 2 \* GB2 ⑵、鉴别材料; = 3 \* GB2 ⑶、分析判断。

    方法: = 1 \* GB2 ⑴、单项剖析; = 2 \* GB2 ⑵、综合分析; = 3 \* GB2 ⑶、逻辑推理。

    5、现场分析的内容

    = 1 \* GB2 ⑴、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 1 \* GB3 ①、分析事件性质(罪与非罪界定):

    = 1 \* CHINESENUM3 一、根据实地勘验的情况分析;二、根据现场访问情况分析;

    三、根据实验结果分析; 四、根据检验鉴定结论分析。

    = 2 \* GB3 ②、确定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一、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分析;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分析;

    三、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分析;

    四、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分析。

    = 2 \* GB2 ⑵、分析判断作案时间

    = 1 \* GB3 ①、根据事主、被害人、目击者及其他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分析;

    = 2 \* GB3 ②、根据现场上记载时间的物品所表明的时间分析;

    = 3 \* GB3 ③、根据现场上痕迹的新旧程度和有关物品的状态分析;

    = 4 \* GB3 ④、根据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分析;

    = 5 \* GB3 ⑤、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分析;

    = 6 \* GB3 ⑥、根据现场所处环境、交通状况分析;

    = 7 \* GB3 ⑦、根据现场实验的结果分析;

    = 8 \* GB3 ⑧、根据事主、受害人、周围群众的生活习惯分析;

    = 9 \* GB3 ⑨、根据破坏现场障碍物的工程量大小及被盗财物的数量和被害人的人数进行分析。

    = 3 \* GB2 ⑶、分析判断作案地点

    = 1 \* GB3 ①、根据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情况分析;

    = 2 \* GB3 ②、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分析;

    = 3 \* GB3 ③、根据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分析;

    = 4 \* GB3 ④、根据尸体包裹物分析(反常情况);

    = 5 \* GB3 ⑤、根据尸检提供的各种信息分析。

    = 4 \* GB2 ⑷、分析判断作案工具

    = 1 \* GB3 ①、根据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 2 \* GB3 ②、根据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分析;

    = 3 \* GB3 ③、根据现场遗留的可疑工具及其与作案工具相关的物品分析;

    = 4 \* GB3 ④、根据现场犯罪痕迹内外的各种微量物质分析。

    PS:解决两问题:a.分析是否为原始现场;b.分析与作案人之间的关系。

    = 5 \* GB2 ⑸、分析判断作案人数

    = 1 \* GB3 ①、根据受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 2 \* GB3 ②、根据现场上发现的痕迹分析;

    = 3 \* GB3 ③、根据现场上的遗留物分析;

    = 4 \* GB3 ④、根据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分析。

    = 6 \* GB2 ⑹、分析判断作案人的特征(主要三方面)

    = 1 \* GB3 ①、犯罪分子的自然特征条件;

    内容:体貌、衣着、习惯、嗜好等。

    = 2 \* GB3 ②、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内容:一、社会身份、职业特征;二、居住状况;三是否惯犯。

    = 3 \* GB3 ③、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内容:从持枪条件、具备和使用爆炸物条件、特殊技能、知情程度、体能状况、交通工具、作案工具等方面综合分析。

    = 7 \* GB2 ⑺、分析判断作案过程

    = 1 \* GB3 ①、根据受害人、知情人的陈述分析;

    = 2 \* GB3 ②、根据现场上遗留的各种痕迹特征分析;

    = 3 \* GB3 ③、根据现场上物品陈设情况分析。

    = 8 \* GB2 ⑻、分析判断作案人的作案动机目的

    = 1 \* GB3 ①、根据被害人的情况分析;

    = 2 \* GB3 ②、根据作案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分析;

    = 3 \* GB3 ③、根据作案人作案手法和现场上的活动过程分析。

    = 9 \* GB2 ⑼、分析判断被害人的背景

    = 1 \* GB3 ①、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情况;

    = 2 \* GB3 ②、分析被害人的职业身份;

    = 3 \* GB3 ③、分析被害人的人际交往;

    = 4 \* GB3 ④、分析被害人的家庭关系;

    = 5 \* GB3 ⑤、分析被害人的经济情况。

    6、侦查方向:指侦查工作中应该在哪些人员中展开排查

    7、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210)

    (1)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如同为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的侦查方向为与被害人或其配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报复杀人案的侦查方向为与被害人生前有利害冲突关系的人)

    (2)根据作案人人身形象特征确定

    (3)根据作案人对现场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确定

    (4)根据作案人的行踪、动向确定

    8、侦查范围: 指地域范围和职业范围

    9、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211)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时间选择、空间构型来确定

    (2)根据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确定。

    (3)根据作案手段和方法确定

    (4)根据赃款、赃物的可能去向确定

    (5)根据作案人的穿戴、语言等特征分析

    名词解释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现场勘查: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就案件的发生、发现等情况,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活动。

    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

    实验法: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及预测

    ——基于大数据理念的思考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内容摘要:论文基于大数据的理念,从犯罪预测治理的角度,分析了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的依据,说明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论文指出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现象的时间分布、犯罪现象中犯罪的主体分布、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具有统计规律。同时论文还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犯罪现象的规律是一种统计规律?因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中,它会显示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犯罪现象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导言

    自“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英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等两位著名学者在《大数据时代》一书提出大数据理念以来,全球一遍热议,全球同步践行,其势态犹于夏日高温热浪一般席铺社会各个领域,“从科学研究到医疗保险,从银行到互联网,各个不同的领域都在讲述着一个类似的故事,那就是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11页)。“大数据,开启重大的时代转型”,即“一场寻宝游戏”,“主宰这场游戏的关键”是“人们对数据的看法以及对于有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化时释放出的潜在价值的态度”。人们在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其立场、态度、价值、方法再不仅仅囿于“寻求因果关系的传统偏好,开始挖掘相相关系的好处”(23页)。其行态正像两位作者在书中所言语的那样: “大数据,大挑战”,“大数据,变革思维”。它意味着“我们要从一切太阳底下的事物中汲取信息,甚至包括很多我们以前认为和‘信息’根本搭不上边的事情”(20页)。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可以让我们通过数据把握事物与事物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使我们在认识与了解事物的过程中更具理性化、技术化、工具化了。由此不难看出,数据势态与行态的交构,勾画出万花筒般的多幻影象,色彩斑斓的社会全景。同时,作者也告诉人们如何“让数据’发声’”,即“全在于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28页),在关系中把握事件的过程,即过去、现在、未来。所以,基于大数据这样的理念,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进行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即由单一个体犯罪行为的概率统计,把握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作者沿着这样的逻辑思路解析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何以可能的价值与意义。

    二、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

    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如果从整体上来观察单个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它的产生是具有偶然性的:在社会中,我们谁也无法肯定地说出,在某一时间和某一区域内,会有多少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产生,表面上总是呈现出一种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现象,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

    这样看来,犯罪现象是否就是一个毫无规律可言的纯粹偶然的现象呢?并非如此。犯罪现象的这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仅仅只是犯罪现象的一个方面,即它的随机性方面。在表面上充满着偶然性和不规则性的犯罪现象中,仍然存在着它的规律性。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妨举出一个例子。在一个医院里,产妇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完全是偶然的。可是,在人口统计中,不论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也不论是什么时期的统计资料,都具有同样的规律,即男孩的出生率是22/43。这表明了单个事物的出现虽然是偶然的,但在大量的、普遍的同类事件中,事物便显现了它的规律性。犯罪现象是如此。虽然从犯现象的整体看来,单个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的,而在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后,肯定会得出相对稳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就是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性。

    比如,在ll~25岁的青少年中,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是极不规则的,有的可能是13岁,有的可能是16岁,有的可能20岁,等等。通过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和一定数量的犯罪青少年进行统计调查,我们就可以发现在这些l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分布规律(见下表) 高树桥:“论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基因”,《学习与探索》,

    高树桥:“论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基因”,《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1期。

    年龄(岁)

    数 量

    %

    11—12

    8

    1.7

    13—14

    31

    6.6

    15—16

    157

    33.5

    17—18

    139

    29.6

    19—20

    52

    11.1

    21—22

    42

    8.5

    23—25

    40

    100

    总计

    469

    100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0岁以前,15~18岁则是高峰期。由此,我们便得出了青少年第一次犯罪年龄分布的较为稳定的规律,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

    统计规律,是指事物在不确定、不规则和大量的个别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那种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它不同于那种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规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指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类分布等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中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

    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一种内在的趋势,这种趋势必须通过大量的偶然犯罪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它在大量犯罪行为的偶然性中,表现为许多偏离现象平均的和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说,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与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偶然性)、普通性(大量)和相对稳定性(趋势)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是指加入到犯罪现象这个普遍总和中的具体和单个的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整体的观点看是具有偶然性的;在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存在着数量差异、质量差异、时间差异、空间差异和构成犯罪行为各要素的差异。犯罪现象表现出的这种不规则性和差异性,是由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处于人们之外的某种东西,一切社会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是人们自觉活动的规律,是社会生存活动各个领域中所实现的“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3页。

    其次,我们说犯罪现象具有不规则性和差异性,并不是说犯罪现象是没有规律性和没有共性的,前面所举的l 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就证明了这一点。在大量偶然的犯罪行为中,肯定会出现一种平衡,产生一种共同的趋势,使犯罪现象出现一种稳定的势态。对此,马克思作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象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80页。

    犯罪现象这种稳定的规律性来源于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过程的相对稳定性。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因素不可能是瞬息万变的,个体发生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就是在这种相对稳定的犯罪原因和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因此,它在数量、质量、时间、空间和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诸方面,肯定会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结构。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犯罪者的特性的相对稳定性,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的相同性,决定着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和变化的稳定性和规律性。

    第三,犯罪现象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大量性或普遍性表现出来的。在社会中,犯罪行为出现的偶然性,是指从整体上看来,单个的犯罪行为出现具有偶然性,而不是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数量上是极少的、罕见的。在一定的国家或一定的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来说总是具有一定的数量。要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性进行研究,必须选取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内相当数量的犯罪行为(或者说大量的犯罪行为)来进行研究。没有这种相对普遍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要想探求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是不可能的。要分析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就应该从大量的犯罪行为着手,而且只有对大量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性。在这个问题上,被称为“统计学之父”的凯特勒曾有一个浅显的比喻。他说,当我们用粉笔在黑板上画上一条较粗的曲线,然后站在不同的距离来观察它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一些不同的情况。如果在最近的距离仔细地观察这一粗线时,就会看到一片大量的、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小白点,看不出什么规则和秩序:如果离开黑板远远看去,就看不见个别的小白点了,而只看到由这些小白点所显示出来的一条有规则的曲线。研究犯罪现象也是这样。当我们只是从微观来看待单个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就会感到它们是毫无秩序地散布于社会之中,看不出任何规律性;当我们从整体的高度,从宏观上来考察犯罪现象时,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些极不规则充满差异的大量犯罪行为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规律性的。

    三、犯罪现象统计的规律性表现

    以上我们对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的三个特性作了一些说明,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在犯罪现象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1.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它是指犯罪行为的类型在社会中的分布虽然是不规则的,但各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从整体上看出,总是表现出某种相对稳定的规律性。比如,在某个时期的某个地区,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侵犯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偶然的、随机的,但其数量在整个犯罪行为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分别稳定在35%、32%和2l%左右。这就是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性。

    2.犯罪现象时间分布的统计规律。在较短的时间内,如在一天之内,一个星期之内,甚至是一个月、一年之内,某一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其分布基本上是不规则的。在数量上,今天有5起犯罪行为发生,明天可能是4起,而后天又可能是8起,这就在数量上出现了不规则性;在犯罪行为的类型上,今天的5起案件有3起是盗窃,l起抢劫,1起诈骗,明天可能是抢劫和强奸,而后天又可能是杀人、投毒。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如3年、5年、10年、20年内,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肯定又会出现一种稳定的规律性,即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等在时间的分布上趋于平衡。如某地区在五年时间内每年的犯罪行为发生数量基本上在300起左右,其中各类犯罪行为所占的比例也相对地比较稳定(当然也有某类或某几类犯罪行为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

    3.犯罪现象中犯罪主体分布的统计规律。根据犯罪主体的各类特征,可以从各个方面来对犯罪主体进行划分,如年龄、职业、文化水平等。具有不同特征的主体在犯罪主体中的分布,总是在不规则性和偶然性中显示出其规律性。对此,前面我们所举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已说明了这个问题。犯罪主体所从事的职业、社会角色、教育程度等分布情况也同样是如此。

    4.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的统计规律。引起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对所有这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原因进行统计研究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基卒上集中在某种或某几种上。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还具体表现在犯罪主体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行为的空间分布等各个方面,这里我们就不予以一一说明了。

    到此为止,我们明确了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并非是一堆毫无规律可言的个别犯罪行为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具有它自己所特有的规律的,即它的统计规律。

    四、为什么犯罪现象的规律是一种统计规律?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看看犯罪现象与社会其它方面的联系形式和类型。因为我们知道,所谓规律,指的就是事物之间那种稳定的、本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没有任何事物是脱离其它事物而绝对独立或绝对孤立存在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也一样地服从这一客观规律。在社会中,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过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我们必须弄清楚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联系的形式和过程究竟是怎样的。

    我们不妨把客观事物的联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性联系,一类是非确定性联系。确定性联系,“是指一种事物的存在或发生必定导致另一种确定事物的存在和发生” 舒炜光主编:《自然辩证法原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舒炜光主编:《自然辩证法原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01页。

    舒炜光主编:《自然辩证法原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0页。

    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不确定性,来源于它们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是一个简单的总和,而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我们是不能够由某一可能引起犯罪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直接地得出犯罪必然发生的结论的,因为它还要受到另外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制约。在前面的例子中,我们就不能根据青年B某的家庭环境的不良,就直接地得出该青年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结论,因为在B某的生活中,社会的其它方面对他的作用和影响也同样存在着。况且,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B某,他自己还有自己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外部家庭环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作用和影响,还必须通过他的意识过程,这就使他的行为与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间的联系,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在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过程之间这种不确定性联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既然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联系是不确定的,那么,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也具有一种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就单个的犯罪行为看,由于这种不确定性联系,使它在社会中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从大量的犯罪行为中,它又显示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

    或许人们早就想提出一个疑问了: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性,和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观点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实际上也正是反映了这种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单个的犯罪行为与可能引起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联系,由于它的复杂性而带有一种不确定性的性质。虽然引起犯罪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存在的。但在犯罪行为的事实发生之前,在它变为现实性之前,我们却无法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发生。就这一点来说,犯罪行为是偶然的,没有确定的秩序,是很难给予确定的预言的,而仅仅只能预言它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当犯罪行为在社会中相当数量地出现时,偶然性中的必然性就显示出来了。“……被判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第338页、第34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8页、第341页。

    因此,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间的联系的不确定性,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并不是由于犯罪现象的出现没有因果性,是非决定论的,自由意志的,不受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制约,而是表明了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问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正是对这种客观现象和过程的科学描述。

    五、犯罪现象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仅如此,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和犯罪现象的随机性质,还是犯罪控制论成立的客观基础。我们知道,所谓控制,就是在事物的多种发展可能性中,通过一定的相互作用,使事物向某种理想的可能性状态转化的过程。事物能够通过控制作用达到需要的可能性状态,就是因为事物的发展和联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试想,如果一个事物是被绝对地决定了的,就是说,事物A的发生和存在,绝对地导致事物B的发生和存在,除了B之外,根本就没有其它任何可供发展和联系的可能性,哪还谈得上什么控制呢?对犯罪现象的控制也同样是如此。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并不是一种绝对必然的过程。人的行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没有任何一种事物能使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注定发生无疑。如果真有这种能够使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绝对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事物,那么只能是龙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因为在龙勃罗梭看来,由于远古遗传的结果,在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注定要犯罪的人。任何企图制止这些人犯罪的办法都是无效的,无论怎样他们都要犯罪,除非统统将这些人杀死。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不确定性,没有为必然开辟道路的偶然性,没有那种统计规律,那么,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就是不可控的,预防和逐渐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也是不可能的,犯罪控制论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客观逻辑。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有自身发展的过程和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因果关系,以及事物发展的规律性,预测到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的能动性的重要表现。科学越发达,人类的知识经验越丰富,对事物的预见性也就越准确。因而对违法犯罪的预测是客观可行的。

    预测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它表现了人们试图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未来的要求,但只有建立在以掌握客观规律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预测,才具有指导人类活动的实际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看,最早以科学方法进行犯罪预测的是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Lamber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 1796-1874),他利用19世纪初在法国发展起来的统计学,用客观数学法对社会因素如季节、气候、性别以及年龄等对犯罪倾向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研究。犯罪预测是在1929年由美国的伯吉斯最先提出的,但是,当时的预测只限于刑满释放或被假释出狱者是否重新犯罪的范围内,直到1950年美国的格卢克夫妇才提出了对犯罪进行预测。1950年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以及同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犯罪学会议等国际会议上,才正式提倡对犯罪进行预测,并以犯罪预测作为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1960年,联合国在伦敦召开的第二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正式提出了犯罪预测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实施对犯罪的预测。有的国家建立了犯罪预测的专门机构,并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犯罪预测之中,从而使犯罪预测的领域、方法和手段也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刘灿璞主编:《当代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0-271页。

    我国的犯罪预测研究起步较晚,大约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大多数都属于经验型的犯罪定性预测。同犯罪研究一样,我国的犯罪预测最早也是针对青少年犯罪调查开始的,当然很快就向着预测犯罪发展趋势方向发展。例如,80年代初北京市组织的青少年犯罪调查,80年代中期天津市进行的流失生调查,特别是1987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行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对我国犯罪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由于掌握的资料量多,调查面几乎涉及到全国各个省、区,因而所得出的结论比较准确。起了很好的作用。90年代初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和天津市警察学会所进行的调查,将天津市最近两年入狱的全部罪犯进行了一次普查,普查对象共计八千余名罪犯,调查内容涉及犯罪研究的众多方面,十分丰富和全面,获得调查信息450万个,建立了8000名罪犯的资料库,为进行犯罪学的全面研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他们利用计算机分析手段,突出了定量分析和中观、微观研究的特点,深入探讨了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的基本规律,并预测了犯罪的发展趋势。90年代中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北京2000名罪犯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多份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社会统计学特征和被害人空间与时间分布,比较了被害人的特征与犯罪人的特征,为有效地预防被害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对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康树华、张小虎著:《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总之,随着我国犯罪学、社会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的深入及全面治理犯罪问题的实际需要,犯罪预测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步引起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尤其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准确进行犯罪预测是在犯罪预防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犯罪预测理论体系,大多理论是借鉴国外的,这些理论的本土化尚需时日;实践中也没有设立从事犯罪预测的专门机构,人员、资金无法保障,基础性工作较为薄弱,这必会影响犯罪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反过来也会因缺少第一手资料而影响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我国有句名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犯罪预防工作亦是如此。为了限制、削弱和克服滋生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犯罪预测。

    • 考试时间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课程
    • 试题
    • 招聘
    • 文档大全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