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信访听证会工作方案
时间:2020-09-07 20:11:02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信访听证会工作方案 【篇一: 2015 信访听证评议方案】
**县 2015 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
设施方案
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关于印发 2015 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设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信访联席会议要求,为确保 2015 年
我县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 2015 年**市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
施,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通过听证评议,全力
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二、工作原理
1、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3、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数据库。
在去年建立听证评议员数据库的基础上调整和充实数据库,建立由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村
(社区)干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工青妇组织有关人
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听证评议数据库。
(二)、充分做好听证评议准备工作。
在听证评议会前,责任单位将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处理经
过、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书面报信访联席办,信访联席办负责
及时送达每一位参加听证评议的人员。听证评议人员应认真查看资
料,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和思想状况、核实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是否符
合政策法规等。信访联席办在听证评议会召开 7 日前,将听证评议
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告知每一位听证评议员、信访人和责任
单位等参会人员。
(三)、严格听证评议程序。
1、由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责
任单位负责解答信访诉求和处理该信访事项适用的政策法规,并提
供相关证据。
2、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申辩、质证、答辩,听证
评议员发表个人意见,如对信访事项原处理有疑义,可以查阅有关
资料,单独约谈上访人。
3、听证评议结论形成书面意见,在听证评议会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信访联席办负责送达信访人。
4、听证评议结束后,由信访联席办或部门写出听证评议报告。同时
将听证评议会议资料专卷存档并报上级信访联席办。
(四)、用好听证评议结果。
对通过听证评议,需要重新处理或部分重新处理的,责成属事单位
限期处理解决到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应用法律、法规
和政策不当,给信访人带来严重利益损失的,在做出纠正的同时,
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维持原处理结
论的,属事单位除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外,可在当地媒体或信访
人居住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信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私理诉求,在
党政机关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通字【 2013 】25 号
文件依法进
行处置,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五、时间安排
1、3 月底至 4 月中旬,为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县联席
办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省联席办拟定的信访事项听
证评议会。
2、4 月下旬至 11 月中旬,为组织实施阶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参加听证评议会。每件信访事项在听证评议结束后 7 天 内,由县信访联席办逐案向市联席办上报听证评议情况,同时,每
月上报交办听证评议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省联席办将逐月通报工
作开展情况。
3、6 月底和 11 月底,为总结通报阶段。县信访联席办在 6 月底和
11 月底向市联席办分别报送活动开展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年底市
联席办将对全市听证评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
**县信联办
2015 年 4 月 8 日
【篇二:信访听证终证制度实施办法】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
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
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
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
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
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
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
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上访人对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结
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个别缠访户无理上访,在社会
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信
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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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
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
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第七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
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张
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
七个步骤。
第八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的审批手续。由本级受理的
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
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
第九条 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
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
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反映农村
问题的,选择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和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
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 5-7 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
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 7-9 人组成。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 - 2 -
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
加。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前 3 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
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
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
(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
(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
(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
双方意见;
(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
(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
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
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
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 - 3 -
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
步调查核实,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
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 5 日内以正式信
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 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
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
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
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 ***县纪委、 ***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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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
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
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
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
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
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
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
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
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
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
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
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
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
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
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
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
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
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
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
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
听证结论在 15 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
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
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
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
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
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
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