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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法视野下新闻审查保护 [在行政法视野下看待少数民族民生问题]

    时间:2020-11-25 20:40:04 来源:勤学考试网 本文已影响 勤学考试网手机站

    我国行政法视野下的新闻审查保护 [在行政法视野下看待少数民族民生问题]

      摘 要:“民生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工作的基本着力点。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理应在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中不断转变职能,更好地解决在民族地区的贫困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问题。本文通过对少数民族民生问题的法理学思考,从行政法角度探讨政府信任的重塑与民众信任的构建,为改变少数民族地民生现状和改善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生问题; 政府职能;行政法   一、民生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2011年7月1日,我国召开了建党90周年的重要会议,胡锦涛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又一次强调了“十二五”规划的民生建设问题,提出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概念上讲,民生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对于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主观需求,它源于人类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认知,并受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尤其在老一辈革命家眼里“民生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1]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生是与人权、需求、责任密切相关的概念。从人权角度,它是宪法所保护的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生存的前提条件。从需求角度看,它是人们在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生产力之间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时追求的生活质量,从责任角度看,民生就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

        从行政法角度看,民生问题是考验政府这个主体的职能转变在民众的信任度,以及推进民众自身经济生活发展的客体的关键关节。真正要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一方面国家必须积极推行法治,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资源掌控者和利益协调者的政府,应最大可能地向公民提供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行政制度的法原理解读    1、农牧、城乡二元结构制度问题的法理基础    少数民族农牧、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发展,冲击了其原有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度模式,与之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冲突和融合,其中“冲突是社会怨气的‘排气孔’,如果冲突和纠纷能够有序化解决,使积压的不满情绪及时、有序地释放,则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就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2]而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对于农牧二元传统结构制度发展中的遇到的问题没有全面予以制度化,造成了城乡之间从经济到社会、从收人到消费等各方面的差距不断扩大。为了真正能够公正而有效的完善政制度的结构,基层政府在做好行政裁决时,必须具备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构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2、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制度的构造    从行政法治角度看,要想更好地解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给付法律体系和健全的行政给付法律制度。尤其是在救灾、扶贫、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业的责任分配,在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并与财权进行合理匹配,明确权责。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指出:“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行政,除从前范围内的公法上的方法以外,也使用所谓私法上的手段进行活动。” [3]第一,在民族地区政府在机构设置上设立一支精通法律且熟悉行政工作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第二,在基层政府的人员配备时由该地区少数民族主要成员担任行政设主任和副主任。第三,行政的运作机制上,设立统一的、专门的管辖体制,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制度。

        3、政府职能变革中的法治保障    政府职能变革对民生的作用,不仅在于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更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控制和监督。但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则没有规定相应的公法上的责任[4]。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通过依法行政来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有效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杜绝公权对私权的侵害,从而避免利用冲突,最大程度地改善公民的民生状况。

        三、政府信任的法依据重塑    1?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的诸多矛盾,政府必须积极转变职能,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所以,在缺乏权威性决策规则的情况下,对大量相互竞争利益之冲突主张的解决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5]在政治上进行平等协商,对传统的全能角色重新定义,将其转变为有限政府,主要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具体提供服务则交由其他组织来完成,从而改变全能主义政府模式,与其他组织和公民一起共同承担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但在民族地区,政府应从管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在相互合作、彼此依赖中增强社会的自主性、自治性,形成一种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关系,并进一步转变到服务行政,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而解决民生问题。

        二、政府信任路径选择    理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逻辑上既包括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也包括政府对公民的信任?[6]民族地区的政府要想获得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任,第一、建立程序政府尽早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二、建立行政行政透明政府,完善《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细化,明确适用对象和申请资格。第三、建立责任政府,在完善组织法的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权利。第四、建立有限政府,明确政府对市场的作用边界,促使政府在引导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不“越位”,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

        3、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需要在语言和文字便利条件下找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把群众利益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在坚持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来保证人们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要完善表达民众诉求的平等机会的基层民主制度;要完善决策听证制度;要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如上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保障人们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

          参考文献:   [1][美]科塞,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P17?   [2] 盐野宏:行政法[M]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6―37?   [3] 黎军:行业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p4?   [4] 理查德?B?斯图特尔:《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P169?   [5] 理查德?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192?   [6] 曹志友:行政法视野下政府信任的重塑?《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J](新论),2011年7 月 第13 卷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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